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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境论文范文 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mpa论文 原创主题:过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4

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问题是关于过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过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本文阐述了“过境”的定义及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完善建议:加强过境货物的执法监管;统一过境货物的执法依据;建立过境货物的执法预警机制.

【关键词】 过境货物;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

一、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基本考察

1.“过境”的定义

本文談及的“过境货物”英译为Transit of Goods,其在不同背景下和国际条约文件中的定义不同,针对国际条约翻译的过程中,有时译成过境货物,有时译成转运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九章第100条规定,“过境货物指从国境外出发运输,通过陆运途径我国境内并且运送国境外的货物”.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视“过境货物”为:“海关过境”和“转运过境”.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对“过境货物”的规定是,“若货品经一缔约方领土区域,不考虑其是否转船运输、仓库存储、装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路线仅是运输路程一部分,且起始点和终止点均在缔约方领土区域外”.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海关法》对过境货物定义较为狭义,而ACTA定义则较为复杂,包括了过境环节及转运环节.本文建议对过境货物应采纳GATT第5条较为灵活广泛的定义.

2.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海关在此区域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相对宽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贸区的这一特点实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和盗版商品活动,对本国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由于缺乏监管或是不进行监管,自贸区自然而然地吸引着许多假冒和盗版货物的交易者们.为了让自贸区稳定健康地发展,并且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法治榜样,对自贸区过境货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

1.过境自由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FTZ )是国内的区域性贸易园区.我国自贸区遵循“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政策,也就是说,对于直接进入我国自贸区的货物允许直接入区,其后再向海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手续,当货物在自贸区之间互相流通的情况下海关进行严格监管.因此,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从强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过境国应扮演中立无害的角度出发,似乎不应过多干涉过境货物的过境.[1]但是不对自贸区进行严格管控易使自贸区成为侵权行为的泛滥重灾区,因此要对过境货物采取必要的海关监管.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平衡过境自由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即该不该采取监管手段.

自贸区的目的是使贸易便利化,而对过境货物进行海关执法会引起与贸易自由的冲突.WTO框架下GATT第5条“过境自由”中规定,过境运输不应被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除过境国违背可适用的海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外.TRIPS协议也明确规定避免知识产权执法成为合法贸易阻碍.[2]上述规定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的初衷,同时也为我国海关在自贸区中判断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是否合法化提供了法律文件的参考.由此可知,实现贸易便利必须合法.

2.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

“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内容由其授予国国内法予以规范;该效力只限于在其被授予地区内的行为;该权利只能由授予国国民或享受授予国国民待遇的人予以主张;该权利只能获得被授予国的司法保护.[3]我国自贸区普遍被认为属于“境内关外”,进入该区的货物不受海关监督.这种做法简化了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海关只要管住“二线”(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贸易口).但这样规定会导致海关在该区内无法行使知识产权执法权.[4]如果将自贸区等同于普通区域对待,海关就可以行使对将要进入该区的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权,这样可能会导致执法强度过高,阻碍自贸区促进贸易的目标实现.所以,各国必须在尊重各国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知识产权执法.

3.准据法适用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

过境货物涉及来源、过境、目的国三种不同区域,判决其侵犯知识产权取决于哪一国法律就变得比较复杂.[5]瑞士《专利法》中对过境货物侵权认定采用过境国和目的国双重法律标准.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目的国和过境国在本国过境时的侵权行为,而且有利于合法货物正常过境.此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4.过境货物执法依据表述模糊

《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海关认为必要时”的表述过于模糊,海关在接受申请或采取被动执法,还是发现嫌疑货物采取主动执法,或是两者同时进行,对其表述不明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第五条规定过境中转的申报主体不包括过境货物.在保护环节上,知识产权执法对象仅限定于进出口货物,对于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其表述过于模糊,在执法实践中也不包括过境货物.

三、代表性国家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比较与借鉴

由于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对自贸区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各国对其执行标准和执法依据存在差异,保护力度有强有弱.一般来说,各国采取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对自贸区过境货物不采取知识产权执法

越南知识产权办公室(NOIP)认为在自贸区内通行的货物不受商标法的约束,因为该区属于本国以外.《越南政府对中国货物过境越南领土颁布新规定》中提到:过境货物和货物过境运输的权利人或承运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和出示工贸部的准许后方可从越南区域过境.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越南政府并未把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延伸到自贸区内.笔者认为,假冒伪劣货物一旦得到这种“特殊的豁免权”,必然會影响并且扰乱合法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样也违背了自贸区设立的初衷,这种作法方式显然不值得我国效仿.

总结:此文是一篇过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闽台两岸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先行先试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间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跨境侵权现象呈不断上升趋势,亟待解决。因而,在两岸业已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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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 摘 要: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虽然由于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底蕴、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却都在通过各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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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前背景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 摘要:我国高校是培育高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逐步成为我国科技机构的主要成分,因此,提升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利于带动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

6、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度量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各个行业都在快速发展。在文化中,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并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使其有效提升我国文化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