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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境论文范文 自贸区中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过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自贸区中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关于过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过境友好访问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有了体系化的完善与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全球化需求,自贸区的出现,使其又面临新的局面与问题.在“境内关外”的自贸区,由于现有立法的局限,过境货物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为了厘清过境货物监管的应有之度,本文通过法律的比较分析,探讨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权力与限制,为我国法治发展与自贸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建议.

关键词自贸区过境货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应对新一轮的全球一体化趋势,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后文简称,自贸区)建设如火如荼.在以自贸区制度革新辐射带动全国发展的初衷下,大胆的现行先试虽有容错机制的宽容,除了实证证据外,但仍然需要理论论证的指引来提高法治改革的效率.具体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问题,就是传统司法与行政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如何进行有利于自由贸易又能够保障保护水平的制度创新问题.该问题在自贸区涉及国际贸易与物流,又特殊表现在海关对过境货物实施边境措施的执法权问题上.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其他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针对的是进出口货物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依据《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保护.但是,海关对过境货物的执法权在自贸区出现了争议.

从管辖权上看,自贸区属于境内关外,且由自贸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货物途径自贸区,但未入关,是否能够适用海关保护条例,就成为争议问题之一.

从知识产权权源上看,我国海关保护的必然应是符合国内法律规定的知识权利,国内无赋权却属于外域某国授予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否应当由海关予以保护,成为争议问题之二.

最后,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上看,我国尚未纳入行政保护的权利,能否在自贸区由海关予以保护,成为争议问题之三.由此,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自贸区过境货物的监管中就存在多重难题,需要予以学理研究与实践展望.

一、概述

(一)“过境货物”的内涵与界定

“过境货物”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具有不同的内涵.该类货物的特殊之处在于不属于进口或出口货物,而仅仅是路过本国,来源国与目的国均不是本国.基于自由贸易与国际惯例,通常将过境货物作特殊监管,对其过境行为予以宽容.但随着全球化与国际协作的深入,过境货物的监管开始得到重视.因此,就出现国际条约之间,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冲突.

我国《海关法》第100条规定,“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2条第1款也认为是,“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由此,我国立法对“过境”属于狭义解释,其概念与转运和通运并列.

但是国际条约中的习惯做法则是采用广义的“过境”货物概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第1款规定为“若货品经一缔约方领土区域,不考虑其是否转船運输、仓库存储、装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路线仅是运输路程一部分,且起始点和终止点均在缔约方领土区域外”.《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借用《京都公约》的相关规则,将其区分为海关转运和转运过境,即海关转运是指货物在海关控制下由一个海关运输到另一个海关的海关程序;转运过境是指商品在同一海关控制下由进口运输工具转移到出口运输工具的海关程序.《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则认为是包括从一国海关向另一国海关转运过程中经过本国领土的货物.尽管后两项国际条约并未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但是可以看出国际趋势仍为广义理解.因此,国际习惯做法将过境货物的概念均采取广义界定,只要所运输货物的起始点均为国外,都为“过境货物”.

由此,我国国内法的狭义界定与国际普遍的广义界定就产生了概念表述上的法律冲突.这种概念的差异并不利于贸易自由化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应当重塑过境货物的概念,从海关立法上明确广义的“过境运输”货物的概念体系,概念的体系化有助于海关监管的加强与全面开放时对贸易自由化的有效支撑.本文所指的过境货物也必须从广义的概念出发,才能予以全面的探讨.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根据我国“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外贸易领域涉及到货物出进境管制,海关成为监管主体,特别是对入境货物予以全方位的监管,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权能,并且与知识产权局等其他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联动,形成协作保护机制.

依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海关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以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根据2016年报告显示,主动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批次约占全年扣留批次总数的99%;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约占扣留货物总量的8.33%.大多数涉嫌侵权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但进口环节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促进保护效果,近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加大执法力度进行专项整治的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并加强多方执法协作,转变职能服务企业.执法协作方面,除了区域海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不仅注重与公安、商标和专利等部门联合开展协作,并且积极开展跨境执法,参与全球治理,不断拓展国际海关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但是,自贸区的设立为海关的边境监管带来了进一步的挑战,尤其是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全球化的国际贸易便利,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问题,都牵涉到对监管模式的新要求与新探索.过境货物由于不能简单归结为进口环节与出口环节,它就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现状

针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有法律文件的规定非常有限.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中,过境货物的相关实施内容存在空白.《海关法》第44条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状况申报主体,并不包括过境货物的相关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也均未提及过境货物的相关问题.即过境货物并未纳入海关法的知识产权状况申报范围.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过境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贸易便利化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崛起,国际贸易在飞速发展中逐渐与知识产权交织在一起,伴随而来的是国际贸易中侵权现象不断增加,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贸易通关便。

2、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 摘 要: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虽然由于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底蕴、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却都在通过各种立法模式。

3、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2016年12月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对侵犯“紫玉山庄”商标专用权案、侵犯USBkey发明专利案作出判决。判决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

4、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确立影响行业的15条重点措施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

5、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中新的价值金矿,互联网企业在挖掘大数据产业价值的同时也对大数据的司法保护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6、 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行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显著的,大量通过口传心授,时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