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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上海自贸区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上海自贸区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是关于对写作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内容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后,自贸区内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我国的《海关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转运货物的边境执法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从上海自贸区“境内关外”的题中应有之义出发,基于应对国际贸易形势下各国自贸区日益猖獗的盗版形势和帮助中国进入新一轮经济谈判的需要,中国海关有权力并且有必要对上海自贸区内侵权的转运货物采取边境执法措施.美国、欧盟对自贸区内转运货物各自形成了不同的边境执法规则.对于上海自贸区而言,为了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应该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采纳“进入市场可能性论”作为我国海关边境执法的规则,同时对相关立法进行相应修改.

关键词:自贸区 转运货物 知识产权边境执法 境内关外 进入市场可能性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为进一步推进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自2013年9月开始,中国政府决定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为“上海自贸区”).该举措是中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创举.然而在上海自贸区的发展过程中,上海自贸区内的涉外贴牌加工、平行进口、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等相关问题将日益突出,其中尤以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最为典型.

转运货物(good in transit),也有人将其翻译为“过境货物”,在不同的语境下和国际文件中的含义并不相同,世界各国对此概念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但总体说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海关法》第100条采取了狭义的概念,将“过境货物”和“转运货物”进行了区分,认为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为“过境货物”;而将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称为“转运货物”.同时我国《海关法》将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称为“通运货物”.事实上,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为“《京都公约》”)专项附约E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第5条(f)款也采取狭义的概念,均认为“海关转运(Customs transit)”指的是货物在海关控制下,从一个海关运输到另一个海关的程序.而GATT第5条第1款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其将“traffic in transit”定义为“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及船舶和其它运输工具,如经过一缔约方领土的一段路程,不论有无转船、存仓、分拆或改变运输方式,仅为起点和终点均不在运输所经过的缔约方领土内的全部路程的一部分,则应视为经过该缔约方领土过境.此种性质的运输定义为‘过境运输’.” 〔1 〕该定义很宽泛灵活,既包括了我国《海关法》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也包括了《京都公约》、《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海关转运(Customs transit)”和“转装(transhipment)” 〔2 〕货物.因此,为方便论述,笔者所言的“转运货物”采纳这一广义概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为“《总体方案》”)的规定,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的任务之一就是“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和“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同时为了“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上海自贸区内将实施简化国际中转业务进出境手续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3 〕这些政策导向无疑将极大地便利境外货物在此中转运输,并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转运贸易的发展.在上海自贸区进行转运的境外货物的特点在于“入境但尚未进口”.所谓“入境”,是指转运货物所处的上海自贸区虽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尚未进口”是指这些转运货物虽然已进入我国国境,但尚未通过海关进入我国市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假如上海自贸区内的转运货物涉嫌侵犯本国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那么中国海关对这些侵权的转运货物应该采取何种监管政策?

为解决这一问题,下列问题不容回避:首先,我国《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转运货物的边境执法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在执法实践中,我国海关尚无在保税区等特殊海关监管领域进行边境执法的先例,〔4 〕因此在上海自贸区内对转运货物采取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的必要性何在?其次,上海自贸区内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将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上海自贸区强调贸易自由、货物流动自由,为促进贸易自由化、保持过境通道畅通,似不应在自贸区内执法;但另一方面,转运货物毕竟已进入我国国境,为维护国家主权、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又似应对其采取边境执法措施.问题在于,如果我国海关对上海自贸区内的转运货物实施知识产权监管,又应采用何种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规则,才能实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平衡?随着上海自贸区的逐步建设和发展,这些问题愈加突显,因此当务之急在于理顺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监管体制,明确边境执法规则,确保其不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避风港”.

二、上海自贸区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必要性

TRIPs协定第51—60条对进出口货物的边境执法措施进行了规定,而对于转运货物是否应该采取执法措施,TRIPs协定并未在正文中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51条项释13中规定,各成员方无义务对转运货物采取中止放行程序.虽然TRIPs协定并未对转运货物的含义进行规定,但由于GATT是WTO的前身,因此WTO所缔结的TRIPs协定必然继承了GATT对转运货物的定义.因而该注释规定表明,TRIPs协定不强制、也没有明文禁止成员方对转运货物采取边境执法措施.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海关法》第23条规定,我国海关有权对所有的“进出境货物”进行边境执法.〔5 〕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却仅仅授权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提供知识产权边境保护,〔6 〕而转运货物属于“入境但尚未进口”,不属于“进出口”货物.同时,《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都未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问题作出明文规定.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中国海关是否有权力并有必要对转运货物采取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呢?该问题是笔者研究的逻辑起点,因而有必要首先对其予以明晰.

总结:此文是一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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