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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越论文范文 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困境的突破和超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超越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6

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困境的突破和超越是关于超越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超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繁简有别地处理刑事案件建立了相关制度,实践中的相关做法也承担了程序分流的功能.然而,目前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是不健全、不成熟的,运行中的分流效果十分有限,也尚未建立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分流机制.应当以改造刑事速裁程序为契机,突破与超越当前的种种困境,构建多元化、体系化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

关键词:程序分流;繁简分流;刑事速裁程序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世界范围内犯罪数量的上升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已成为普遍趋势,这导致了诉讼案件的数量急增、类型复杂多样,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自20世纪初期开始,各国纷纷展开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分流探索,试图建立更为简单、更有效益、更能适应不同案件的解决机制.这些机制的设置迎合了案件大量化、多样化的特点,亦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成本的作用.总体来看,刑事程序分流在两大法系国家的运用已经十分普遍,全面建立与完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也已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反观我国的相关情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繁简有别地处理刑事案件建立了相关制度,实践中的相关做法也承担了程序分流的功能.然而,我国目前的程序分流机制是不健全、不成熟的,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分流效果十分有限,尚未建立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分流机制.在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长,而司法资源紧张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者矛盾,利用行之有效的分流机制高效高质地处理刑事案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从我国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现状入手,考察其基本的运行情况,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现状考察

(一)起诉阶段的分流机制:相对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我国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三种.其中,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运用起诉裁量权将轻微刑事案件“剔除”出刑事诉讼程序,是最为典型、最为彻底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

相对不起诉满足了诉讼经济的价值取向,使轻微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就能适时终止,而不再流转至审判阶段.这样“过滤”案件的方式,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相对不起诉还符合当今世界非刑罚化的趋势,对预防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正如学者评价的那样,“由于非刑罚制裁措施的独立或辅助适用,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刑罚特别是短期剥夺自由刑的种种弊端,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一段时期以来累犯率和再犯率明显上升的局面,总体上保持了犯罪形势的相对稳定.”

然而,作为起诉阶段唯一的分流机制,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却十分低.笔者通过调研发现,上海地区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大致仅在5%左右.全国的平均适用率可能更低.从2013、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不予起诉的数据来看,不起诉率分别为3.73%、3.61%. 起诉率畸高反映了我国不起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灵,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涌入了审判阶段,相对不起诉应有的审前分流作用却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出来,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办案压力.

(二)审判阶段的分流机制:简易程序

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简易程序,改变了我国审判程序单一化的局面,开辟了在审判阶段的分流渠道.为了配合简易程序发挥案件分流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6年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此,作为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新渠道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从运行模式上来看,其是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的方式进行快速审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弥补了1996年简易程序的不足,有效促进了案件在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然而,基于1996年简易程序自身设计的缺陷及“普通程序简化审”法律地位正当性的质疑,呼吁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讨论并没有停止过.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得到了重大的改革,其不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检察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即可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拓宽了我国审判阶段的程序分流渠道,对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所发挥的程序分流效果较为显著.以上海为例,2014年,全市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5%.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能够通过相对简单、快捷的程序得以处理,诉讼效率得到了较大提升,被告人受到羁押和“诉累”的时间也大大缩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分流机制的试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检察机关构建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程序提供了总体依据和基本框架.在《意见》出台后,各地检察院根据各地特点又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对理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探索.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通过肯定了先前地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并正式授权“两高”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在内的十八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根据《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三大条件:一是案件基本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二是案件类型条件,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的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三是宣告刑条件,即限定为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总结:此文是一篇超越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运行机制评析问题完善 一、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以上海市P区检察院为样本自2013年起,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修改到实施已经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修改后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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