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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论文范文 生产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责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8

生产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关于刑事责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 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逐渐提高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建立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刑事立法已渐趋完善,但是其追究机制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借鉴了英国、美国和印度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立法的若干有益经验,并从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生产安全 刑事责任 追究 建议起诉权

作者简介:陈晨,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和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99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和这种经济快速发展共同产生的是频发中的安全事故.现有的安全生产刑事立法已经跟不上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上的某些环节和细节方面的弱势逐渐显现出来,亟待加强立法.

一、我国生产安全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

1.关于实体责任的规定渐趋完善

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的单行刑法数量有限,没有系统的刑法体系,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也仅为政策及几部单行刑法,因此针对生产安全方面的专门刑事立法更是无从谈起.正因为长期以来处于空白,关于生产安全方面的刑事立法历程愈显曲折.第一次设置“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是在1979年的《刑法》中(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首部刑法);在之后的1992年《矿山安全法》和1996年《煤炭法》中,都对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专门从原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独立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并且增设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原《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4条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从而弥补了《刑法》第139条的不足.经过多次修改,针对我国生产安全方面的专门刑事立法正在逐步地完善,对于加大涉及安全事故人员的威慑作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损害和经济损失,并且对于事故的预防,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2.追究机制的发展进程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我国向来重视,在现有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如《刑法》、《矿山安全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在安全事故的刑事追究机制发展方面,早在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就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在此基础上,第一次将“重大安全事故罪”正式写入1979年《刑法》.之后,关于安全事故责任的罪名仍在不断地细化.1997年《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新增了诸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此外,现行《刑法》中还有一些和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有关的罪名,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从2004年开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必要时可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之后,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又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同时,针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级政府也开始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如2007年山西洪洞“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造成了105人遇难,事故发生后,该矿难的3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煤矿被罚1.8亿,是我国建国以来对该类事故处罚力度最大的一次.

3.作为一种专业业务过失犯罪,其追究机制仍附属于统一的刑诉机制,没能体现特别性要求

在刑法理论上,业务过失的处罚要重于普通过失犯罪,主要理论根据是从事某类特殊业务的人员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根据其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及该危险发生的概率,会有超过常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险發生的预防能力.由此,该类特殊业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就必须保持较高的注意力和慎重的态度.和外国立法例相反,我国刑法规定业务过失的处罚大多仅等同于普通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并未明文标出业务过失类犯罪,但和业务有关的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以《刑法》第139条为例: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量刑和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当,即: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以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为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矿山、企业等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会比交通肇事更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其量刑却明显轻于交通肇事罪.鉴于犯罪主体和行为性质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有相应特殊的追究机制来和之相配套,但现阶段在我国,仍由各级公诉和审判机关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序来处理该类犯罪.

(二)带来的问题

1.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面临着措施严重滞后性的困难

由于犯罪具有双重的属性: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在法律实践中,公诉和审判机关仅能对已然之罪(即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却无法追究那些不具备相关犯罪构成的危险行为.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根据这一法则我们可以知道,当一起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不但要重视处理事故本身,而且对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征兆”和“苗头”也应做重点排查,以此来控制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还处于隐患时就将其彻底消除.由于受刑罚目的的制约,刑法仅能追究发生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法对那些生产安全隐患进行处理.而对这些隐患的处理和否,常常决定了相关重大事故的发生频率.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刑事责任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刑事责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该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程序中作为依据使用,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2、 家庭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摘要:家庭财产犯罪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财产犯罪,从社会公众来看,此类犯罪与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背道而驰,亲亲相犯无。

3、 监护人过失刑事责任追究 摘 要:我国因监护人过失导致被监护人受伤、残疾、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却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公平、平等的法律原则。其原因包括受传统亲权。

4、 国际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其国内立法转化 摘要: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

5、 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机制建立 摘要:完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是确保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本文结合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实践,分析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

6、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 刑事错案 责任追究 追究程序作者简介:宛孝林,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4 3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