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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航空论文范文 国际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其国内立法转化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国际航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0

国际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其国内立法转化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国际航空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国国际航空航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內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內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國、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內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內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航空犯罪 法人犯罪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75-09

2001年9月11日,本·拉登领导的恐怖组织对美国本土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该恐怖组织本身就是一个高度严密、运行平滑的公司.山为了应对法人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新制定的全球性国际刑法公约均设置有法人犯罪及其责任条款.而制定于20世纪中后期的现行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并没有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条款,为预防和惩治法人实施航空犯罪,并回应全球性刑法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趋势,以形成追究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国际刑事法网,201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北京议定书》)和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对其中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行设施罪、危害机场安全罪、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利用航空器释放生化核武器及危险物质罪、威胁实施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罪及利用航空器运输危险材料罪等航空犯罪均设置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虽然新公约尚未生效,但作为示范立法,新公约对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规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尚未在国内法中全面设置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国家立法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已签署新公约,有必要全面审视新公约对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规定,并考察部分航空法治较为发达国家对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立法现状,以探索我国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立法方向.

一、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刑法解读

新公约在一个条文中分三款规定了航空犯罪法人责任,其内容如下:

(一)法人航空犯罪的概念及法人法律责任形式

每个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律实体,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律实体的人以其身份实施第一条所述犯罪,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该款规定了法人航空犯罪的概念、航空犯罪法人责任主体的范围及法人责任形式等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1.航空犯罪法人责任主体的范围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

公约用“a legal entity”一词指代自然人犯罪主体以外的,所有由法律创设并赋之以人的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实体,其范围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不将法人犯罪主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是因为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法人责任的目的和本意,是使“法人”指代最宽泛含义上的法律实体,打击那些利用实体形式从事跨国犯罪的行为,利于各国在广泛的范围内实现追究法人责任的国际司法合作.

2.以“同一责任原则”作为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人以其身份实施第一条所述犯罪,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是公约对法人航空犯罪概念的规定,这一概念以“同一责任原则”为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刑法理论都认为,犯罪只能是自然人的行为;法人是一个法律实体,但不能有身体动作,同时也缺乏心理要件,所以法人不能犯罪.为了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理论依据,普通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先后发展出法人犯罪归责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上级责任原则,即在法人的业务中,包括法人最下级成员在内的代理人在其职务范围内为了法人利益的行为和主观要素,均毫无例外地归于法人自身.二是同一责任原则,即只有实质性地参与了法人代理人的犯罪行为的法人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思才能归于法人自身.三是法人文化原则,该原则要求在法人的政策、运作体系或法人文化中定位法人的可责难性.

同一责任原则将法人中一定地位的人的意思和行为作为法人的意思和行为,是对上级责任原则所确定的责任范围的限缩.根据该原则,法人以主观罪过为基础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大陆法系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相吻合,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法人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不同程度上被美国《模范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加拿大《刑事法典》以及许多承认法人刑事责任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纳.

3.法人实施航空犯罪无需以“为了法人的利益”为要件

是否将“为了法人的利益”作为法人犯罪的成立要件,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法国《刑法典》第121--2条将“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法人利益”作为法人犯罪的成立条件,从而将法人机关或代表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危害法人的行为排除出法人刑事责任范围之外,保护法人的利益.@但是,法国理论界对“为了法人利益”一般做广义解释,认为“只要犯罪行为是为了确保法人的成立目标、组织结构、社会职能的实现,哪怕法人本身在该行为中不能发现任何利益或该行为实际上并未给法人带来任何利益,该行为仍然可归责于法人”.英国1982年《民航安全法》对法人犯罪没有这一要件的限制.美国联邦法院虽然将“雇员为了雇主的利益做出该违法行为”作为法人成立犯罪条件之一,但由于联邦法院对此条件进行宽泛解释,该条件几近虚设.

新公约没有将“为了法人的利益”设置为航空犯罪法人责任的要件,是对各国国内法弱化这一要件的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控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追诉.

总结:这篇国际航空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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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航空运输倒付运费风险责任分析 摘要:以一起国际航空运费纠纷案例为例,根据航空运输的实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了航空运输倒付运费条件下,托运人承担运费支付责任的条件,重点分析了。

3、 家庭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摘要:家庭财产犯罪是指发生在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财产犯罪,从社会公众来看,此类犯罪与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背道而驰,亲亲相犯无。

4、 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摘 要 由于网络犯罪中存在使用了网络技术而进行犯罪的行为,使得需要讨论其技术提供者是否应当归责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入手,主要讨论从主观方面,网络。

5、 论赔偿损失对刑事责任影响 摘 要:在刑事案件中,若刑事加害人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够表明刑事加害人真诚悔罪了,能够表明刑事加害人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赔偿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