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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维论文范文 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和路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思维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和路径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思维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思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規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关键词: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平台裹挟大量的法律风险,刑事风险高位运行,网络平台犯罪渐呈递增趋势.但是,网络平台的高度聚合性是传统法律主体所不具备的特征,按照传统刑法学原理及规定追究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责任难以奏效.比如,继续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和规定,难以厘清网络平台究竟是传统法人、有组织、聚众性组织或犯罪集团等犯罪主体;按照传统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规定,不便确定网络平台与工作人员、参与人员的责任边界;网络平台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却仍故意提供网络技术的,是否构成片面共同犯罪或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中立行为等尚有争议;网络平台的类型化思维与具体安全管理义务的设定标准不明,平衡网络自由创新与网络安全有序的价值冲突方法阙如,等等.为此,应当回顾当前应对网络平台犯罪的司法、立法及理论现状,并从教义学层面予以逐一解决.

一、网络平台犯罪的制裁现状反思

当前,网络平台的刑事风险骤增,网络平台犯罪形态持续增量.比如,备受关注的“”案、百度“魏则西”事件、斗鱼TV直播乱象等相继涌现.这既暴露司法机关适法不明、规制乏力的痛点,也揭示当前网络刑法立法的适宜性与有效性供给的失衡加剧,更成为反思传统刑法理论跟进不足的着力点.

(一)网络平台犯罪的司法应对动态

利用“”传播物品案、百度付费搜索竞价排名(“魏则西”事件)、网络平台直播乱象是网络平台犯罪的典型样本,揭示网络平台刑事责任问题有待澄清.

1.“”作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物品牟利案

“”案堪称2016年的互联网开年大案.在该案中,被告人提出的“只做技术、不介入也难以管理内容”、“技术是中立的”、“技术创新是无罪的”、“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开展技术业务是中立的且并非故意的”等一系列抗辩,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借此,围绕网络技术是否中立、网络技术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是否正当且必要、刑法介入的尺度与网络自由创新的合理兼顾、增设《刑法》第286条之一与第287条之二的隐忧与积极意义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在案件一审的第一次开庭期间,围绕以软件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控辩双方对抗非常激烈.2016年9月第二次开庭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1 〕被告人当庭认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欣等涉嫌传播物品牟利罪成立,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并判处罚金1000万元.至此,该案告一段落.

正如国家网信办新闻发言人所指出的,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2 〕单纯以“技术是中立的”作为辩解,明显淡化滥用网络技术的主体责任.网络技术及创新本身是中立且确实无罪,但技术创新与法治精神不能背道而驰,利用或滥用网络技术造成危害或制造风险可能涉嫌犯罪.作为大型互联网企业与平台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并在发现危险后应及时予以消除.网络平台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外空间,作为网络视频服务平台,既要对传播的网络内容是否合法负责,也要对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合法负责.尽管面临正犯不构成犯罪时难以追究利用提供技术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传统共犯处罚原理的阻隔,〔3 〕但平台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帮助,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但是,片面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高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将面临本案中“阻止扩散的法定义务是否具有技术阻止的可能性”等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失效等不确定性风险.

2.百度搜索引擎的付费信息搜索业务

2016年注定是互联网发展的多事之秋.在依法审理“”案的余温尚存之际,“魏则西”事件紧随其后,百度搜索引擎是否涉嫌违反行政法规或《刑法》的有关规定成为各方比对“”案的“噱头”,最终指向网络运营及服务提供商是否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严重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在信息网络社会,从网络技术运行与信息搜索服务的行业规律看,实际上遵循“被搜索引擎收录的才是存在的”原则.在此原则上,百度付费信息搜索提供的有偿推广服务进一步起到“被搜索到且排名较高的才是真实存在且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的作用.强大的搜索引擎实际上处于网络信息流量的控制地位,并基于垄断地位或其他优势处于信息网络及其传播的“gatekeeper”(看门人)位置,理应负有重大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尤其是对内容真实合法的审查义务.百度搜索作为国内最大的信息搜索引擎平台,可以运用技术措施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和发布,却未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中立、审慎管理并确保信息网络的搜索、提供、使用具有可靠性、真实性,未能有效避免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息网络的搜索者或弱势群体陷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判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这种“为用户提供了错误的路标”的行为正是“原罪”,严重触及商业道德的底线,也触发网络平台刑事责任问题.

但是,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信息搜索平台的刑事责任问题被淡化.一方面,国家网信办会同多个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并提出整改措施,但行政监管的力度有限.另一方面,后续专门立法主要强化行政法律责任,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刑法介入理应保持克制,但遭遇沦陷的百度付费信息搜索与有偿推广服务,并未涉及是否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使《刑法》第286条之一与第287条之二被搁置.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思维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摘 要 由于网络犯罪中存在使用了网络技术而进行犯罪的行为,使得需要讨论其技术提供者是否应当归责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入手,主要讨论从主观方面,网络。

2、 巧用网络平台办公室信息管理模式 (吉林大学 商学院,长春 130012)[摘 要]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的管理中枢,学院办公室信息管理如何更加富有效率,是信息社会背景下学院快速发展。

3、 网络电信犯罪中主观认知问题 摘 要:网络电信犯罪常常具有非接触性、小额多笔、与技术灰黑产业联系千丝万缕,受害面广、侦破难度大等新特点,故办案机关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常常存在行为。

4、 基于微信网络平台营销关键问题分析和设计 摘 要: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微信这一广泛被关注与运用的移动网络平台对网上营销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微信网络平台营销免费性、跨。

5、 基于电商平台的网络平台用户创业绩效量表开发 摘 要:伴随着网商群体的日益庞大,网络平台用户创业成为一种新的创业模式。本研究聚焦于网络平台用户创业模式中的创业绩效,通过初始量表设计、量表预试。

6、 网络违法犯罪方式多样,需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面临着这些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网上窃密、网上盗窃、网络攻击、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