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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工论文范文 用高提成来解决招工难,单位事后不得收入太高下调提成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招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31

用高提成来解决招工难,单位事后不得收入太高下调提成等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招工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招聘临时工一天一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用高提成来解决招工难,单位事后不得以收入太高下调提成

吴律师:

为解决招工难问题,一家公司在其招工简章中明确表示除保证员工基本工资外,还许诺“按销售额的5%支付提成”.我们入职到公司担任销售员之后,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也有同样的内容.由于半年来,我们每月的提成都在4000元以上,大大超过了生产一线员工的收入,从而遭到生产一线员工的妒忌,甚至产生了不满,公司为平衡关系,遂于近日单方决定,从上个月起,将我们的销售提成降至2%.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周雯凤等4人周雯凤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提成比例不仅是公司招工简章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你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彼此在协商一致后已经写入合同条款.公司下调提成,虽出于提成太高而难于平衡与生产一线员工的关系,但无疑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劳动内容的变更只能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公司未与你们“协商”,更谈不上“一致”,即私自下调,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本案提成工资所具有的特性,无疑与之吻合.而公司从上个月开始下调你们的提成,等同于无正当理由克扣你们的工资,因为《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再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吴律师

离岗帮车间主管买车票,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员工.一个月前的上午,车间主管黄某由于工作非常忙碌,没有时间去购买回家休假的火车票,见我正处于工间休息,遂让我帮忙骑摩托车去火车站购买.不曾想,我购完火车票返回公司的途中,因不留神碰到路中间的石头而摔伤.近日,我曾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我的6000余元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我系帮黄某办私事,与工作毫无关联,故不构成工伤.而黄某则表示伤害是由于我自己没有注意行车安全所造成,只能自行担责.请问:我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应找谁赔偿?

读者:卢慧珍

卢慧珍读者:

你的确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黄某赔偿损失.

首先,你的情形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三个要件必须相铺相成,缺一不可.可你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因购买火车票而受伤,但你所受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公司车间,目的也只是私下为黄某个人帮忙,与你在公司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即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次,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你与黄某之间虽属帮忙,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无偿地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因而对你在执行劳务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接受劳务的黄某自然应当担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黄某不仅没有拒绝你帮工,反而要求你无偿帮忙去车站购买车票,表明彼此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性质的劳务关系,你属于帮工人,黄某为被帮工人.同时,你的伤害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也就是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你因碰到路中间的石头而摔伤,只是意外,并不是你故意为之.

吴律师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借车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吴律师:

我为自己的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两个月前,我将轿车借给了好友周某.由于周某刚领取驾照而经验不足,导致遇到前面来车时惊慌失措,猛打方向盘时将行人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支付了刘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当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只是我,不是借用人周某,可事故恰恰是周某所造成.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钟丽丽

钟丽丽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属于被保险人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驾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要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便必须对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承担理赔责任,无论是谁驾车,投保人对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的保险索赔,均属于保险利益范围.即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不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故如果出现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必须对合法的实际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中,鉴于周某具有驾照,你将轿车借出无疑属于合法借用,保险公司自然不能拿只是周某导致的事故来推卸责任.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投保人之外的实际驾驶人排除在保险理赔之外.《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也指出:“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中明确表明,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不仅仅局限于被保险人(含机动车投保人),还应该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完全可以将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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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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