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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行机制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运行机制评析问题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运行机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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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以上海市P区检察院为样本

自2013年起,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修改到实施已经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修改后刑诉法的适用工作已经基本从探索阶段逐步迈向完善阶段.本次修法对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进行了修改,在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公诉人出庭、被告人诉讼权利等多方面都做了大量的改动.其中,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以往实践中大量的两简案件都将适用修改后的简易程序加以处理,使得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相应困难较多.为适应新法带来的变化,各地检察机關都进行了一系列机制探索,目前已初见成效.下面笔者将以上海市P区检察院为样本,分析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

根据上海市P区检察院2012-2014年的办案数据,2012年审查起诉案件1203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004件,占案件总量的83.46%.2013年审查起诉案件1642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375件,占案件总量的83.74%.2014年审查起诉案件1673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386件,占案件总量的82.85%.由以上数据分析可知.

(一)办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客观条件发生剧变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对比实施前后2012年和2013年的数据,该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由1203件增长至1642件,简易程序案件数量由1004件增长至1375件,增幅分别达到36.49%和36.95%,可谓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修改后刑诉法取消以往简易程序要求的刑期范围,将简易程序范围扩展至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取消检察机关的同意权并赋予犯罪嫌疑人同意权. 即只要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这其实涵盖了以往轻刑案件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大部分内容,是对两者的整合和重构. 这一修改致使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大量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成为案件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新法一改以往的柔性要求,要求检察机关每案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这使许多地方出庭率由新法实施前的1%直线拉升到实施后的100%,公诉办案工作的分工面临改革.其次,新法规定简易程序应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条件,在控辩审三方构造齐全的新庭审模式下,庭审将走向实质化,争议的焦点也会转向量刑.最后,修改后的简易程序范围较以往扩大,内容也不再限于轻微简单案件,曾经缺位的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也亟待健全.

(二)适用工作已经基本从探索阶段逐步迈向完善阶段

面对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开始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新的工作方式.以上海市P院为考察对象,该院为贯彻落实新法对简易程序的要求,采取“繁简分流、轻案快办”工作模式,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做到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出庭常态化和机制规范化.在出庭常态化方面,普陀区院对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采取专人出庭,定期轮换的工作机制,达到公诉人全部出庭,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常态化管理.在机制规范化方面,普陀区院分别与公安、法院建立相关制度,构建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与相对集中审理宣判的“三集中”办案模式,形成相互配套衔接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新格局.同时,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刑事速裁程序、规范司法文书等多个方面探索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效率的新方法.各项工作机制成功确立,且运行状况良好,较好的落实了新法的要求.

再考察全国许多地方的做法,以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庭审、集中监督为核心的简易程序体系已在许多地方的得到推行,简化工作主要都围绕庭审简化和法律文书简化展开,办案组织探索也有了几种较为固定的模式,各级院均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较为成熟的成文制度,可以说新法修改后简易程序的适用工作已经走过了初探阶段.反观各地做法,仍然对一些难点问题存在程序不明确,操作不规范,保障难以落实的问题,例如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法律监督工作、简易程序错案发现机制和被告人保障制度等,都是实务中的薄弱点,成为下一步需要完善的重点.

二、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遇到的立法和实践问题

(一)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不明确

新刑诉法第209条明确规定了四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中,如果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五种情形,但是在此五种情形下,如何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却未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可能会带来诸多问题,譬如,应当由公诉人建议还是由法院自行决定?法院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问题,自行决定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对此类案件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之前已经审理过的是否需要完全重新审理?以上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而实践中却极易可能出现,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效果不理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简易程序案件中不能缺位.但现有法律规定下,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案件中的诉讼监督效果较不理想. 一是对侦查机关办案节奏缓慢难以监督.简易程序案件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节奏一般较快,大多能在20天至一个半月内办结,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在办案期限届满时才移送起诉,大部分案件其实很早就已经批捕并且捕后未开展补充侦查.在我国刑期倒挂较为突出的情况下,羁押时间加长意味着判决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对被告人相当不利,但检察机关目前对此种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方法.二是简易程序的审判监督问题.简易程序案件全面出庭后,对法院规范审判、被告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等方面都有较大推动作用,但以往的简易程序案件量刑都在三年以下,幅度本来就较小,法院判决偏轻偏重情况较多,检察机关寻找抗点存在困难,部分基层院常年未能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抗诉.但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占基层院案件比例会大幅上升,检察机关如何抓住机遇,如何在简易程序案件中进行审判监督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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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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