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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窜货论文范文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法律救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窜货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23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法律救济是适合窜货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窜货及其处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产品与便捷售后服务的承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消费者售后服务的获取,有利于促进品牌间竞争,但也可能被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用于经销渠道控制.由于存在着产品出售方和售后服务实际提供方的分离,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不易解决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条款争议.生产者以消费者所购产品乃跨区销售、跨区购买为由拒绝提供全国联保,是对消费者施加的不合理限制,抑制了市场竞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关不合理条件的不同制度设计,全国联保免责案件的诉由选择与法律适用应当有所区别.

关键词:全国联保;纵向限制;免责条款;窜货;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售后服务全国联保窜货免责引发的争议

全国联保是不少商品销售的必备条款.所谓全国联保,是指生产者向所有购买者明确承诺,所售产品可以在我国境内任何一个约定的维修点得到同质的售后服务.在提供全国联保服务时,生产者通常会限制消费者获取售后服务的条件,其中当以渠道要求最为常见.比如,某手表公司只对从正规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产品提供全国联保,如果购买者从未经授权的零售商处购买此类产品,购买者将承担全部风险,供货商将不会对此类产品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修责任或服务责任或其他义务.那些未经生产者经销授权的销售行为,包括违反约定通过网络销售、超出授权区域销售等,商业实践中通常称之为“窜货”.一旦供货商、维修商针对消费者购买的窜货产品采取不检测、不维修、不更换退货的做法,就容易引发争执.

比如,长沙王先生在深圳出差时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后发现手机按键失灵,遂到长沙三星授权服务中心要求更换新机,该授权服务中心以公司内部规定窜货不能换新为由拒绝更换新机,王先生只能到原销售处更换新机.长沙黄先生在长沙购买的三星手机出现故障需要处理,授权服务中心认为该手机是外省经销商窜货,同样拒绝更换新机,消费者只能要求原零售商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发展,距离对交易的影响显著下降,零售商能够轻易地将商品销往非授权区域,由电商引发的售后服务争议日益彰显.比如,苹果公司承诺所售手机乃全球联保,唯独中国消费者在大陆以外“海淘”的手机不能在内地保修.梅花手表更是在官方网站明确提示消费者不要网购梅花手表,梅花手表的全球联保不适用于网售手表.

前述案件中生产者之所以拒绝对窜货产品提供全国(球)联保服务,不是因为责任主体不明,也不是因为产品的维修费用存有争议,更不是产品真伪难以识别.相反,生产者之所以明确规定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是要确保销售渠道限制协议的履行.所谓销售渠道限制协议,是生产者(或者供货商)与零售商(或者经销商)约定,零售商承诺只在特定区域按指定方式销售,生产者则承诺要保护经销授权,制止非授权零售商通过开设实体店、网店等行为销售同类产品.销售渠道限制是经销协议的常见条款,是纵向限制的主要类型,主要包括纵向地域限制、纵向客户限制和网络销售限制.国内外学者对纵向限制的合法性研究众多,且达成了部分共识.除转售价格限制外,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基于合理原则处理纵向非价格限制.纵向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纵向非价格限制并非绝对违法无效,但也不一定必然合法.问题在于,生产者能否以零售商违反销售渠道限制的约定对抗第三人即来自消费者的售后服务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除产品责任外,一般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皆为合同责任,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只有免除零售商“三包”责任和义务的条款才是无效条款.那么,质保证书的免责条款究竟有无法律效力?进而,跨渠道销售、跨区购买可否成为生产者不承担全国联保承诺的充分理由,窜货能不能获得与行货一样的全国联保服务,传统民事法律能否解决全国联保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生产者拒绝对窜货产品提供全国联保服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都成为现实且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二、售后服务全国联保条款设计的三个分析维度

对质量保证的研究由来已久,并形成了三种被广泛讨论的理论.较早的剥削理论认为,质保条款是由生产者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只能拒绝购买,加之生产者通常居于优势地位,因此其条款设计更有利于生产者而非消费者.信号理论认为,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产品质量保证能够提供产品质量可靠的信号与承诺.如果生产者不能提供有关产品质量的保证,购买者就会推断生产者是因为产品存有质量问题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较低程度的质量保证是低质量的一个信号,而对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予以全面的担保,则使生产者能将消费者的误解内部化.基于产品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美国在1975年颁布了《迈哥努森一莫斯法》(Magnuson-Moss Act),对质保条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不过在存在信息不对称时,质保条款也可能成为生产者甄别消费者的工具,进而实施价格歧视.但有学者认为,剥削理论、信号理论都无法完全解释质保条款存在的原因,认为产品质保是一种基于比较优势下的责任分担机制.与此论述较为接近的理论是投资理论,该理论强调产品质量保证条款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就风险分担达成的协议.究竟是信号理论、剥削理论还是投资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质保条款尚无定论.本部分的论述试图指出,全国联保不仅可以提供产品质量优良与售后服务专业便捷的信号,也可以作为生产者甄别消费者、限制市场竞争、控制销售渠道的工具.

(一)作为产品质量信号的全国联保

产品质量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更为匿名性交易的现今,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保证能够提供产品质量好坏的信号,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对消费者而言,全国联保意味着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售后服务,能够减少获取售后服务的时间和费用.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消费者流动性显著加快的情况下,生产者能否提供全国联保服务已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旦企业主动提供全国联保,承诺消费者凭合法凭证可在任何地方享受到同样的产品质量保证服务,就向消费者发送了产品质量更好、售后服务更便捷的信号.在司法实务中,能否享受全国联保更是成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重要情形之一.在“唐志忠诉世纪卓越案”中,二审法院就指出:“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情况属于重要的商品信息,系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正因为全国联保承诺对消费者决策的重要意义,不少企业开始推行全国联保,一些企业甚至开始推广全球联保(International Warranty Service,IWS),在正规渠道购买的产品,凭购货凭证可在全球任何授权维修商处获得维修和其他服务,包括联想、惠普、奔驰、宝马、尼康等企业提供的都是全球联保.在生产者并未提供联保服务的情况下,零售商同样可能有提供“店铺保修”的激励.比如,美国名表折扣电商Ashford为鼓励中国消费者“海淘”,解决购买者的售后服务顾虑,在广州新设了保修中心,大陆消费者不再需要将所购产品寄往美国或香港进行保修.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窜货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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