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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化论文范文 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多维视角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社会化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9

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多维视角翁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社会化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社会化名词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环境损害是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不是对人身财产的损害.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是指本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基于特定的理由或特定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的组织或机构来承担,从而达到分散或转移负担的目的.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大大地加强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提升了侵权法的环境风险治理能力.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考察:风险社会理论阐明了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的时代背景;社会连带思想论证了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的哲学根基;公共治理理论明确了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的参和主体;市场机制理论提供了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的具体路径.

关 键 词:环境损害;风险社会;社会连带;公共治理;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8-0045-08

2015年12月, 、国务院 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既为赔偿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提供了依据,也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从理论走向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我国环境法研究中,学者们所使用的环境损害概念和上述方案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相同.

一、环境损害的内涵

(一)关于环境损害的定义

对于环境损害,环境法学者们有以下不同观点:

周晨博士认为,“环境损害可以定义为:由于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对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从而导致人体健康、公私财产以及区域生态功能和自然资源等环境权益的损害或危害.”[1]徐祥民教授认为,“我们曾把环境问题概括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把‘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输送了超出一定量的物质造成了环境的原有品质的改变’这一类称为‘环境污染’,把‘由于人类活动造成对自然环境原有状态的破坏’这一类称为‘环境破坏’.不管是‘环境的原有品质的改变’,还是‘自然环境原有状态的破坏’,其共同的本质都是自然环境的不利变化.我们可以把环境的各种不利变化抽象为环境损害.”[2]蔡守秋教授认为,由于环境法中的环境包括“没有被民法纳入财产范畴的自然环境要素”,“有些法律规定,对自然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即使没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3]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污染除了可以造成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直接侵害外,大多数场合是对周围的环境和生态所造成的所谓间接损害,即对生态效益或者生态价值的侵害”.[4]

(二)立法中关于环境损害的定义

在美国,立法中一般使用自然资源损害概念来代替环境损害.1980年,美国制定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专门规定了自然资源损害,“所谓自然资源损害是指,由美国所有、管理或信托、归属于美国以及以其他方法管理的土地、鱼、野生生物、生物、空气、水、地下水、饮料水资源、其他资源.”[5]政府作为自然资源的受托人,可以对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

欧盟地区在环境损害的立法上也取得了重大成效,其在2004年通过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对于环境损害作出了定义.根据该定义,环境损害有两个维度:一是损害对象是受保护的物种以及栖息地;二是受损害程度是需要对物种以及栖息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所以,该《指令》也把对人身财产的损害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2010年,欧盟所有成员国将《指令》的规定转化为国内立法,至此欧盟地区对环境损害达成了统一认识.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环境损害,学术界和立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认为环境损害既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二是认为环境损害是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不是经由环境的损害.对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许多国家的侵权法中都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受害人能够依据侵权法寻求救济.但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由于侵害的不是特定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当事人是没有动力去寻求救济的,而只能由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修复治理环境损害后再向污染责任人主张权利.对于造成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立法历史没有侵权法悠久,理论研究也没有侵权法深入,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也只是环境本身的损害,即狭义的环境损害.

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相关环境损害修复治理的法律.如美国《超级基金法》就对污染场地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修复治理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分担、修复资金来源和使用等进行了规定.对于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修复治理,不仅是排污企业的责任所在,也是政府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定义务,甚至需要其他社会组织的参和.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损害所需的治理修复费用超出了责任主体的有限经济能力,使得环境损害无法得到有效地修复,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即应运而生.

二、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的内涵及功能

(一) 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的内涵

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是指本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填补责任,基于特定的理由或特定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的组织或机构来承担,从而达到分散或转移负担的目的.填补责任社会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方式的多元性.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如保险、整治基金、财务保证等多种形式,有效地分散了风险.二是客体多样性.环境损害社会化不仅包含赔偿责任社会化,同时也包括生态修复社会化.如果在环境损害发生后能够确定责任人,并且责任人已经事先作好了社会化准备,则体现的是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只能由政府通过税收形成的整治基金来修复,则体现的是生态修复的社会化.三是程序的特定性.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如果追究侵权人责任,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程序在认定责任和确保执行方面具有优势.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寻求行政救济渠道.在环境损害社会化机制下,财务保证等方式相对简便,当事人的主动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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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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