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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论文范文 涉自然原因林木损害责任纠纷评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林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3

涉自然原因林木损害责任纠纷评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林木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林木的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林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常常涉及自然原因的介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往往以自然原因致害为由提出抗辩.此时的审查标准和审理思路需要进一步统一.本文从生效案例入手,分析了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梳理了不可抗力及自然原因免责的条件,认为应严格审查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已尽到了管理义务,以及自然原因是否系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同时,对涉及的过失相抵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林木损害责任 自然原因 过失相抵

作者简介:王世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20

一、实务难题

林木损害责任是指林木折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林木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明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类损害,法律的规定相对明确,司法实务界也不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林木折断致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在林木属于公共设施旁的护路树或绿化树的情况下,通常适用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的有关规定得到赔偿.在林木不属于公共设施而单独成林时,因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出现瑕疵,使得林木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承担赔偿责任.

梳理此类案件存在的两个比较重要的焦点问题:第一,损害责任的承担者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管理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林木的管理者.第二,灾害性天气能否作为抗辩事由当然免除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侵权责任.因为,林木损害的结果发生多有自然原因作为助力.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多以损害的发生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作为抗辩主张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司法实践尚不统一,常会出现不一样的审理结果.

作者认为,审理林木损害责任类似的纠纷,首先应当区分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应由物的管理者、占有者负责,因为其直接控制、管理物件,更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其次,过错推定责任不同于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在存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对于损害发生系自然原因的抗辩事由,要严格审查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已尽到了管理义务,以及自然原因是否系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防止免责事由的扩大化.

二、疑难案例

2015年2月22日,魏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大树砸坏.北京市通州区气象台开具气象凭证:“2015年2月21日,通州区出现八级以上大风”.该小区为经济适用房,土地由行政划拨而来,某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商,某物业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开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至今由该物业公司服务.2013月6月29日魏某收房,并于当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承揽了该小区的绿化工程.2012年5月17日,魏某从杜鹏飞处买来该车,价格为58500元.事故发生后,魏某支出维修费用7689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风是指近地面层风力达八级(平均风速17.2米/秒)或以上的风,大风会造成毁坏地面设施和建筑物等,危害极大,是一种灾害性天气.林木的折断是自然原因,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绿化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魏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树木的管理责任应属于物业公司.首先,物业公司自2010年开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绿地和景观的养护.涉案树木位于小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其次,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用,主要开支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业主按约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魏某在恶劣天气中,仍将车停放在树下,对于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提交气象台凭证,欲证明车辆损害是由大风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八级大风会毁坏地面设施和建筑物等,危害极大,但在北京这种温带季风气候中亦不罕见,难以构成不可抗力.鉴于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灾害性天气,对于树木管理者的责任应予以减轻.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被侵权人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的,应抵扣侵权人的责任.魏某购入车辆价格 58500元,修车费用支出76891元,应以其购车价格为基准来计算损失数额.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车辆使用折旧、双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酌定.

最终,二审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魏某车辆维修费一万五千元;三、驳回魏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律问题讨论

该案涉及林木致害责任中自然原因是否可以免除管理人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林木损害的结果多有自然原因作为助力,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常以損害的发生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作为抗辩主张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审查损害的原因是否完全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而仅以事故的发生是大风引起的,大风属于自然原因作为抗辩理由,显然无法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此外,魏某作为车主,在大风天气下将车辆停放在树下,自身亦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该案例从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林木损害入手,明确了自然原因作为免责事由时,应注意的审查义务,并运用过错相抵原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

总结:此文是一篇林木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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