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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力论文范文 反思事实预决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效力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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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但是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同,从立法论上看也应当否定上述事实预决效力.事实预决效力的主张无法得到传统既判力理论的支持,为达到扩大既判力的目的,应当提起独立的中间确认之诉.比较法上虽然存在扩张既判力范围的理论主张,但是存在标准模糊、缺乏可预见性以及可能无谓浪费诉讼资源的弊端,也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发展程度,应当澄清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能造成的误解.此外,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也不同于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

关键词:事实预决效力;既判力;争点效;事实排除效;公文书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2

一、引 言在我国,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被认为具有所谓预决效力,在后诉中应当对前诉裁判中确认的事实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即证明责任的转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在司法实务中上述规则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实务例见:张雅芬.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陕西裕沣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西安市雍华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返还垫付款纠纷上诉案[(2007)民一终字第54号][G]//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6-220;张雅芬.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4)民一终字第8号][G]//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7-227.在该规定出台后,部分学者对其展开了犀利批评.比如,李浩教授认为该规定的依据不应是既判力而是争点效理论,并且在我国理论现状下实属过于超前[1].而从程序保障、诉讼效率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翁晓斌教授更是鲜明地表示反对,主张暂时以所谓的“再审前置”模式,最终以将既判力限于裁判主文的理论方案解决上述问题[2].与此不同,也有学者强调其中国特色及与既判力等理论的区别比如江伟和常廷彬教授比较了上述事实预决力和既判力、争点效、争点排除效和司法认知概念的异同.(参见:江伟,常廷彬.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J].中国法学,2008,(3):102-109;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0-101.)点明预决效力与既判力分属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观点,亦参见:林剑锋.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9-20.,主张在解释论上细化发生预决事实效力的要件[3]或者至少从结论上支持在区分既决事项和既决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4].更有学者认为,既决效力来自于部分既决事实张卫平教授也认为并非所有被确认的事实都具有免除证明的效力,自认事实的真实性由于源于推定不能发挥上述效力.(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00.)已满足法律真实的要求,因此应当具有相对的效力[5].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主要继受的大陆法系传统参见: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J].清华法学,2014,(2):5-34;陈刚: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J].法学研究,2012,(5):40-43;周翠.全球化背景中现代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4):94-101;肖建国.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理论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2-12.相反对此持保留态度的观点,参见: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J].清华法学,2013,(5):143-154;吴英姿.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J].中国法学,2011,(2):177-190;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J].法学家,2007,(4):113-121.中,并不存在类似制度.笔者认为,在立法论上应当否定上述预决效力规则,不仅既判力效果不能适用于裁判理由中的事实认定,我国目前也不应采取争点效理论,而且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力和裁判文书的证明力规则也不能支持上述预决效力.值得说明的是,大陆法系典型代表为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以及与德国一道、同作为祖国大陆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制母国的日本.参考我国主要借鉴的方向和学者习惯讨论的内容,本文将主要以德国和日本的观点为讨论对象,其中更以率天下之先的德国为主.

二、预决效力无法得到既判力理论的支持(一)定性:预决效力的理论意义

与前述我国学者的分析思路保持一致,否定事实预决效力的第一站应当是与既判力相关的理论.支持预决效力的学者可能主张构成既判力即不能再诉,而预决效力指的仅是事实推定,两者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笔者完全同意两者在效力程度上的不同,预决效力理论并不妨碍对先决问题的重新审理和判断,预决效力在裁判技术上停留在事实层面,而非请求权/诉讼标的层面.但是,除了当事人持有证明价值高的直接证据的少数情形外,对证明责任的重新分配将不当增加新的本证方的证明难度并降低其胜诉可能,在实际效果上也能达到妨碍另诉胜诉的效果.而且,由于上述两种效力的目的都是一次性纠纷解决,以及作为预决效力重要理论支持的争点效理论与既判力理论的重要关联,既判力理论必须作为后续讨论的起点.

现代法学曹志勋:反思事实预决效力同时,扩大关注视野后可见,事实预决效力的问题可以归入前诉裁判理由对后诉的影响这一问题下.相反,如果涉及的是前诉的诉讼标的/判决主文,那么后诉法官显然就受到前诉裁判既判力的约束,并且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比如在前诉确定了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或者合同给付的义务,那么在随后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的案件中,就必须以前诉的主文判断为前提.参见:BGH NJW 2008, 1227, 1228, Tz. 9; NJW 2003, 3058, 3059; NJW 1993, 3204, 3205;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17. Aufl., 2010, § 151 Rn. 15; MüKoZPO/Gottwald, 4. Aufl., 2013, § 322 Rn. 51 f.先进行的确认之诉的裁判主文同样构成随后提起的给付之诉的先决问题.参见:BGH NJW 2008, 1227, 1228, 19 f.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效力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效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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