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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方论文范文 欧盟警务和刑事司法合作去向何方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何方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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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里斯本条约》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明文规定在与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相关的篇章中.欧洲检察官的变迁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此合作的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推动着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反过来又影响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未来走向.集侦查、起诉等权力于一身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是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博弈与妥协的产物,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也势必要走向一体化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里斯本条约》 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 欧洲检察官 欧洲一体化

一、概述

欧盟的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部分,即一个是警务合作,另一个是刑事(事务)司法合作,其法律依据是《里斯本条约》 .欧盟的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是欧洲一体化中重要的一环,而它的发展实际上见证了欧洲一体化的成长.但欧盟的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始终无法像其经济合作那样开展得那么顺畅,其中的关键在于它们的运行机制不同,而要改革目前的运行机制尚需时日.不过,欧洲检察官这一新鲜事物的出现似乎让欧盟刑事司法合作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让欧洲人看到了曙光.

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的主要聚焦点在欧洲机构(如欧洲反欺诈犯罪办公室、欧洲司法网络、欧洲警察署和欧洲司法组织)的改革上.而欧洲检察官的出现,引发了欧盟委员会和学者们新一轮的讨论.实际上,欧洲检察官并不是《里斯本条约》的原创,其前身可追溯到《刑事大法典》.在《刑事大法典》中,我们看到了对欧洲检察官的初步设计. 即它是以法国起诉模式为范本建立起来并负责在欧盟成员国侦查和起诉欧盟欺诈犯罪的“新事物”.这些被指派的检察官有双重身份(wear two hats):在打击国内犯罪时适用国内法,在打击欧盟财政犯罪时适用欧盟实体和程序性的刑事法律规则.

欧盟委员会提出欧洲检察官的概念是在2000年,其认为刑事法的部分协调一致十分有必要(尽管这一建议没有得到《尼斯条约》的认可).2001年,委员会《关于共同体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和建立欧洲检察官的绿皮书》(Green Paper on criminal-law protection of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European Prosecutor,以下简称《绿皮书》)出版,其建议在当时的《欧盟条约》第280条后增加第280a条,规定欧洲检察官.2003年,有关报告就成员国对《绿皮书》要求建立欧洲检察官的态度进行了总结:比利时、希腊、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偏向于成立欧洲检察官,但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爱尔兰和英国都反对,而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瑞典则持怀疑态度.2004年的《欧盟宪法条约》包含了建立欧洲检察官的条款,但该条约并未生效.《里斯本条约》(被看做是《欧盟宪法条约》的替代品)为了在刑事司法领域加强欧盟(机构)的参与性,在《欧盟运行条约》第86条设置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对违反欧盟财政利益的行为人及其同伙进行侦查、起诉、交付审判.该条被认为是保护欧盟财政利益15年来最大的成果,它创立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总体性框架,同时将具体的实施方案留给规则决定.

总体而言,对欧洲检察官虽有不同的表述,如"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 Service"、"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等,但含义大同小异,即它是为打击欧盟欺诈犯罪而成立的拥有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实体.自从1997年提出欧洲检察官最初的模式以来,欧洲刑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欧盟现在建立了欧洲逮捕令制度和欧洲证据令制度,并在将来可能建立欧洲侦查令制度;《欧盟条约》开辟了专门的一章来论及欧盟基本权利,而欧盟也正在为加入《欧洲人权公约》而努力.由此看来,欧洲刑事法正在通过相互认可、协调一致等方式逐步进化.

二、《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对欧洲检察官的研究

正如上述,不少成员国起初就反对设立欧洲检察官,它们认为这会损害国家在司法事务方面的主权,且责任问题和确保被告能得到公正审判问题在建立欧洲检察官之后仍无法妥善解决.而即便是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争论亦未停止.只是迫于条约已有规定,讨论的重点才有所转移.两个颇具代表性的讨论——《模范规则》与“欧洲需要”值得研究.

(一)《模范规则》

从2010年2月到2012年3月,卡塔林·里盖蒂教授所带领的团队在欧盟委员会赫丘勒计划Ⅱ 和卢森堡大学的财政支持下对欧洲检察官进行了研究.欧盟刑事法专家们 收集了27个成员国 近3500页的国别报告,分析了欧盟成员国现行侦查、起诉系统,试图设计出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程序框架以建立欧洲统一规则.所收集的材料,除了用于规制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权力、程序性事项和证据标准体系外,还为未来欧盟刑事程序法的协调一致奠定基础.

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讨论建立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时所涉的一系列跨领域的关键性问题;第二、三阶段:讨论并出台“关于刑事侦查和起诉的欧盟模范规则”(EU model rule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和“关于证据和程序性保障的欧盟模范规则”(EU model rules of evidence and procedural safeguards),旨在为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制定一系列欧盟层面的刑事程序法规则,研究成果即为《关于未来欧洲检察官办公室适用程序的欧洲模范规则》(the European Model Rules for the Procedure of the future 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简称《模范规则》).

总结:本文关于何方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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