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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证明问题论文范文 中国古代诉讼证明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诉讼证明问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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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明是中国古代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古代侦、控、审职能不分的体制下,证明主要是审判机关的职责,但是案件的原告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被告人更承担着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在诉讼证明标准方面,中国古代司法始终注重追求客观真相,其具体的制度表述,则从概括性逐步走向具体、明确,同时越来越强调依据口供定罪.对于疑罪的处理,中国古代虽有过疑罪从无的思想,但在法律规定上采取疑罪从轻、从赎的原则.古代诉讼证明制度深受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制约,反映了纠问制诉讼模式的特征,同时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司法文明.对古代证明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对今天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疑罪

中图分类号:DF 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02

“证明”一词,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是指用可靠材料来表明或判断一定事物的真实性.古代文献中证明一词己屡有所见,如《汉书·儒林传》载:“同门梁丘贺疏通证明之,曰:‘田生绝于施雠手中,时喜归东海,安得此事?’”师古注曰:“证明,明其伪也.”[1]但在我国古代法制中证明没有成为专有名词.在现代诉讼法、证据法中证明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专门术语.其含义虽有争议,在我国通说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证据制度中居核心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证明问题缺少系统的规定.但是,凡有诉讼,总需要凭借某些材料来判定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的真实性,也必然存在着证明.通过散见于历代法典、判例和司法文献中的材料,我们可以勾勒出中国古代诉讼证明问题的基本样态.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诉讼证明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疑罪处理这三个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古代的证明责任当代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审判中控辩双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在中国古代,收集、提供证据主要是审判官员的职责,现代意义上主要从当事人举证的角度建构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概念,至少在清末修律以前并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向审判机关告诉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主张,总是要依据一定证据的,不能无凭无据地说事.

(一)审判官员的证明职责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的历史背景下,实行典型的纠问式诉讼,审判官员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于一身,没有专门负责侦查、起诉的机关,而由审判机关兼掌侦控职权.自秦汉确立了郡县制后,一般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尽管不同的官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工,但从机构的角度说,侦查、起诉、审判的职能是没有区分的.例如,唐代的州长官为刺史,下设有司法参军事掌管司法,《唐六典》记载:“法曹、司法参军事,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2]《明史·职官四》记载:“知县,掌一县之政等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等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3]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收集、提供证据主要是审判官员的职责.下面这则案例清晰地反映了中国古代侦、控、审职能不分以及审判官员主动收集、提供证据的情况.

“关东董质生文煜,任湖北当阳令,精于吏事.邑有侄婶同居者.侄甫十二龄,被人杀于岭下.婶报官诣验.董验毕,将返,已行三十里,忽挥从者趋婶家.入门,见婶妙年丽质,心疑之,注目怒视.婶神色皇遽.复至室中,徧察踪迹,见木柜上有血点痕,诘之,婶曰:‘此杀鸡所污.’董曰:‘杀鸡自在厨下,何至在卧榻前?’并以指爪刮而餂之,曰:‘鸡血淡,人血咸.此必系人血也.’婶面色如土.严鞫之,始吐实.盖婶有外遇,为侄所见,恐其播扬,杀以灭口,而移尸岭下也.”[4]

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受理报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取证、审讯、断案都是县令的职责范围.此类案件在中国古代屡见不鲜.

(二)原告 本文用原告一词来指称实施告诉的人.的举证责任

在中国古代,诉讼的启动方式即开始审理案件的缘由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被害人或一般人向官府告发;犯罪人自首;无审判职能的官吏举发;审判机关主动发现并审问.在被害人控告并且有明确的被控告人的情形下,形式上就具备了原告与被告的外观,此时原告实施控告至少应该有一定的依据;即使原告告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也需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有案件发生、有待审判机关处理.

《周礼·秋官·朝士》就有关于原告起诉时应具备一定证据的记载:“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5]判书即傅别,是借贷契约,这句话的意思是有借贷债务纠纷来告诉,必须有借贷契约才受理.古代法律对告诉人起诉的证据要求是有所规定的.例如《唐律·斗讼》“告人罪须明注年月”条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疏议曰:“告人罪,皆注前人犯罪年月,指陈所犯实状,不得称疑.”[6]此条规定的是告诉人告诉时必须指明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真实情况,不得以疑似发生犯罪为由实施告诉.虽未明言证据问题,但是不难推测,告诉人要证明自己所告诉的行为是“实事”,显然必须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使审判官员相信所告犯罪确有其事.《宋刑统》、《元典章》中都有这条规定.另外,据《宋会要》记载,真宗天禧元年(公元1017年)诏曰:“今后所诉事,并须干己,证佐明白,官司乃得受理,违者坐之.”[7]同样也是规定告诉人实施告诉只有具备明确的证据才能获得受理.

现代法学陈光中,朱卿:中国古代诉讼证明问题探讨在古代司法文献中也能看到一些与证明责任相关的记载.典型的如:“事无情理无确据,或系不干己事,或仅口角负气等情,一批而不准,再渎而亦不准者,必须将不准缘由批驳透彻,指摘恰当.庶民心畏服,如梦方醒,可免上控.”[8]从中可以看出告诉人所告应具有确切证据.司法文献中所载规定对某些类型案件的证明责任的要求更为具体.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诉讼证明问题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诉讼证明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古代礼和法 摘要: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古礼的内容主要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礼具有文治和教化的功能。礼的三纲五常原则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循礼守法是儒家思想。

2、 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打开民事诉讼程序之门的钥匙,它对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关键性作用。如何完善并正确的适用证明责任分配。

3、 论中国古代法律样式 摘 要 作为区分法系重要标准的法律样式,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样式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经历了从判例法过渡到成文法,进而发展为混。

4、 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

5、 中国古代文论审美主体间性特征 摘 要:当前的世界,是全球化的思潮逐渐蔓延的时代,同时,现代性的思潮危机也是我们必须反思的内容,在两者相互碰撞的时代危机之下,我们可以从审美主体。

6、 中国古代质量管理体制演变 摘 要:质量管理体制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可以有效地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更体现在它能够创造推动质量长期稳步提升的良性质量环境。我国质量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