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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论文范文 中国古代民间自治引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自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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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代;民间;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60-01

作者简介:潘宏薇(1987-),女,浙江台州人,本科,浙江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法庭.

在我国源远流长的五千年历史长河中,朝代更迭,有盛有败,无论盛衰,百姓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倡导着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纵观古代各朝治国治民,却好像从未有今时之困扰.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员,对于古代民间自治,有自己的一些理解.

纵观中国古代各朝立法,都能看出君主对国家刑事立法、行政管理的重视与严格,但对民间纠纷,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民商事纠纷,却很少予以法律管制,而古代的民商事纠纷也并没有像今天这样繁多和易发.就拿我们法庭来说,2013年,法庭收案为1000多件,2014年达2000多件,将近翻了一番.2015年截止3月底,民事收案已经达1000件左右.为什么现在会有如此多的民商事纠纷,为什么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出现过?我想,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就是中国古代的民间自治,中国古代审判的民商事案件少,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民商事纠纷少,或者说中国古代的民众不讼.中国古代有很多商会、宗法,许多民商事纠纷化解都在商会、宗法处理中.加上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礼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既贯穿在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中,更以训条作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而且直接具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例如唐代,《唐律》是唐代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也是后世借鉴和评价颇好的法律,唐律中虽然饱含了很多涉及身份、财产和婚姻、契约等民事法律规范,但多以刑事惩罚的手段处理,并未有用大量民事法律制度和条款规范民事纠纷,而唐代州县官处理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案件,也多以当地的习惯、传统、习俗和宗法为重要依据.这也使得中国古代的商会、宗族地位高,有威信.联想到我们现在,虽然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但面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多发,纠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梳理化解,而是统统都归到法院,使得法院成了社会矛盾的“唯一”化解地.而法院在某些案件上,并非是最好的第一手处理者.例如婚姻家庭案件,某种程度上讲,我认为此类纠纷由妇联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现行处理会更好,作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面对熟悉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他们会更愿意诉说家长里短,更愿意听有威望的村干部说句话,而不是面对从未谋面的身穿法袍,拿着法槌的法官.

其次,民间自治体现了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更符合民商事纠纷的形成,也利于民商事纠纷的化解.私法强调“意思自治”,尤其在契约领域,需要严格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是违法约定,就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履行,而在发生纠纷时,也应该按照双方契约的约定进行评判,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原则和应当遵循的理念.但现今,我国的民间自治组织虽然不少,国家对鼓励民间自治组织的成立与发展,对民间自治的组织也立法予以规范,而民间自治组织却并未能发挥好作用,甚至在处理行业内纠纷时几乎完全没有作用.而中国古代的商会,在促进行业发展、进行公益活动、维护行业秩序、化解行业内纠纷、代表行业内成员进行外部维权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我们现在的行业协会,成立的很多,但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几乎没有.所以,我认为,应当重新重视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协会履行古代商会的职责.其实现在法院的很多纠纷都可以不要直接进入法院审理,先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进行处理,法院只是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门,而非唯一一道门.例如,合同类纠纷可以先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行业的,就可以请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处理,如果这些纠纷能够先由行业协会或者仲裁委进行处理,那么进入法院处理的矛盾纠纷就会大大减少,而且社会效果肯定会更好.而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大减少后,不仅从工作量上对法官是个减负,更好的是,法官能够从繁多的案件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一些时间,可以好好钻研法律,更注重进入法院审理案件的法理分析、法律关系,使得法院判决的案件质量大大提高,司法公信力也自然会有所提升.

当然,中国古代民间自治之所以能够起到良好的维护秩序,解决纠纷的作用,离不开中国古代代代相传的以德为首德思想,中国古代上至君主下至黎民百姓,都很讲究诚信,君主一言九鼎,商号诚信为本,百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人与人之间,商与商之间都视诚信为立身之本.这样也使得中国古的民间自治组织能够顺利的发挥化解纠纷的作用,试想,如果纠纷双方都不重视诚信,不愿意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再好的民间组织甚至是官府有时也是难以解决的吧.而数千年后的我们,周围的商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应当承担的责任拒不承担,明摆着跟你耍赖皮,人人已耍赖取得“好处”,占据“有利”地位而自豪,这样的风气,这样的立身理念,也多少限制了民间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也许民间自治的路在中国还有很远,但古人能做到,我们也应该深思为何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无法做到.我还是希望有一天,法院不再有如此多的案件,被挂上失信名单的个人和企业也越来越少,大家都能以诚信立身,人与人之间能够多些信任,多些和气.

[参考文献]

[1]陶舒亚主编中国法制史(第2版)[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2]曾代伟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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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中国古代非讼意识 摘 要:几千年来,“非讼”意识扎根于中国古代人民的心中,经久不衰,曾极大地促进了古代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今时今日,随着改革。

2、 论中国古代礼和法 摘要: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古礼的内容主要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礼具有文治和教化的功能。礼的三纲五常原则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循礼守法是儒家思想。

3、 论中国古代法律样式 摘 要 作为区分法系重要标准的法律样式,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样式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经历了从判例法过渡到成文法,进而发展为混。

4、 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

5、 中国古代文论审美主体间性特征 摘 要:当前的世界,是全球化的思潮逐渐蔓延的时代,同时,现代性的思潮危机也是我们必须反思的内容,在两者相互碰撞的时代危机之下,我们可以从审美主体。

6、 中国古代质量管理体制演变 摘 要:质量管理体制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可以有效地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更体现在它能够创造推动质量长期稳步提升的良性质量环境。我国质量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