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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论论文范文 综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综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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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司法关乎社会秩序与国家的安定,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其都十分重视,力求公正.但司法渎职现象仍时有发生,断罪不如法、出入人罪、受赇枉法、请托枉法、挟仇枉法、滥用酷刑、淹禁稽迟等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克服司法渎职,历代也都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重视法官人选、进行司法监察等.就总体来说,这些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司法渎职的出现,但是古代的经验对于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司法渎职;司法监察;吏治

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1.01

一、历代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活动.专门的司法机关系统的确立,与审判活动的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是衡量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司法是属于国家活动的范围,其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秩序与国家的安定.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圣君、贤相、哲人、大儒都十分重视司法.或制造舆论,以期引起重视,或派贤吏担任法司,或派出皇帝耳目之司进行司法监察,或由皇帝亲自断结大狱,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在先秦的文献中,以“中”——不偏之谓中,来比喻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古人认为,法本身就是“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1]因此,只有执法“中”,才能发挥法律自身的功能.周初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总结亡殷的教训时提出的“明德慎罚”,就是不得“乱罚无罪,杀无辜”[2].他还举出司寇苏公,作为执法得中的榜样:“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3]所谓中罚,正义解释说:“列用中常之罚不轻不重,当如苏公所行也.”

孔子不仅提出兴礼乐为刑罚得中的主宰,还指出刑罚不中的社会危害,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4]民手足无措,必然招致社会的动荡不安.

荀子在《王制篇》中以“公平”为“职之衡也”,以“中和”为“听之绳也”,即以公平来衡量官吏的职守,以中和作为听讼即司法的准绳.

汉武帝时董仲舒还运用阴阳五行之说,阐明刑罚不中所带来的后果:“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蓄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5]汉宣帝元康二年五月的诏书中,一方面指出司法的重要与良吏执法的价值,所谓“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另一方面谴责贪酷之吏任意用法造成的危害:“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6]

汉章帝建初五年三月的诏书中引述孔子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之后说:“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7]

唐初是以法治相尚的朝代,魏征曾经向太宗进言说:“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作为“万乘之主”,如果“任心弃法”,无异于“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不亦惑哉?”[8]魏征的进言得到太宗的肯定,他多次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以因私“挠法”[8]311.

高宗时为了确保公正司法,建立三司推事制度.一则在司法机关系统中建立了互相制衡的关系,再则发挥监察机关司法监察的作用.据《唐会要》:“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决疑狱,谓之三司使.”[9]另据《通典》:“(侍御史)与给事中、中书舍人,同受表里冤讼,迭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10]

唐朝实行的三司推事,为公正司法提供了一重制度保证,对后世深有影响.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即导源于此.

宋初为指导全国司法活动,太祖于开宝八年制定推状条样三十三条,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鞫狱即录一本”,“悉大字揭于板置听事之壁”[11].此推状虽已佚失,但却反映了宋初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真宗初年为控制大案要案的审理,特设审刑院于禁中,后元丰改制时以机构重叠并于刑部.

宋时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真德秀,在《西山文集》中以“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等列为“十害”的重要内容.并依次做出评论:“狱者,民之大命,岂可少有私曲.”“讼有实有虚,听之不审,则实者反虚,虚者反实矣,其可苟哉!”“一夫在囚,举室荒业,囹圄之苦,度日如岁,其可淹久乎!”“刑者,不获已而用,人之体肤,即己之体肤也,何忍以惨酷加之乎!等刑者,国之典,以代天纠罪,岂官吏逞忿行私者乎!不可不戒.”[12]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以亡元为鉴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骚乱”,“卒至于亡”[13].因此他强调:“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14],因此极为重视司法.他亲自“录囚”,“有大狱必面讯”,“多亲鞫,不委法司”.至永乐元年(1403年),成祖“命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15].对于死刑案犯的审决,尤为重视.永乐十三年(1415年),下令:“自今死罪者,皆五复奏,著为令.”[15]95永乐十七年(1419年),又下令:“自今,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录,三复奏,然后行刑.”[15]98仁宗时,于洪熙元年令:“法司执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大臣执奏,必允乃已.”[16]并“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17]正统时,英宗“谕三法司,死罪临决,三复奏然后行刑.”[18]

明朝还在传承唐制的基础上建立了朝审、热审、大审等制度,使会审制度化、法律化.

由于明朝是专制主义极端强化的朝代,皇帝处理国家大事除倚重官僚机构外,更多地信赖亲军与内侍,如锦衣卫和东西厂,使之参与司法、操纵司法.

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命司礼监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罪囚,谓之“大审”,“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17].大审的对象主要是累诉冤枉的囚犯.厂卫组织之所以直接参加审判,并享有“听记”、“坐记”的权力,体现了他们代表皇帝行使和监督司法权.宦官参与司法,迫使执法的清官洁身引退,而多数官吏唯恐被坐陷失出之罪,宁可深文罗织滥害百姓.明朝皇帝本意是通过信任的亲军和内侍监督司法,加强司法,但由于非法定的司法组织竟然凌驾于法定的司法组织之上,不仅破坏了既定的法律秩序,也危害到封建法制本身,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冲突和国家的危机.自明中叶以来,宦官和官僚系统争夺权力的斗争即此起彼伏,倾轧不已.至晚明以东林党为代表的正直官吏遭到了宦官无情的打击和迫害,宦官之祸达到历史之峰极.

清袭明制,秋审、朝审已成为清朝的重要会审制度.通过秋审和朝审,皇帝核查死刑案犯的判决是否合法,并控制了死刑的勾决权,防止因处刑不当引起社会的动荡和国家的安定.顺治十三年谕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19]康熙二十二年圣祖御“懋勤殿,召见大学士,学士等人酌定在京秋审情实重犯,圣祖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等人命事关重大,故召尔等共商酌,情有可原,即开生路.”[19]4210雍正十一年,御洞明堂,阅秋审情实招册,谕刑部:“诸臣所进招册,俱经细加勘酌,拟定情实.但此内有一线可生之机,尔等亦当陈奏等断不可因前奏难更,遂尔隐默也.”高宗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饶全,以回护罪处死刑,“迨阅浙省招册,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审回护,原题仅拟军台效力,急谕湖南巡抚将饶全暂停处决,令刑部查明两案情节不同,始行明谕处分.”[19]4210嘉庆七年,御史广兴,奏请将斗杀拟缓之广东姚得辉改入情实,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就此,仁宗批示说:“一命一抵,原指械斗等案而言,至寻常斗殴,各毙各命,自当酌情评理,分别实缓,若拘泥一命必有一抵之语,则是秋谳囚徒,凡伤杀毙命之案,将尽行问拟情实,可不必有缓决一项,有是理乎.”[19]4210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综论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古代非讼意识 摘 要:几千年来,“非讼”意识扎根于中国古代人民的心中,经久不衰,曾极大地促进了古代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今时今日,随着改革。

2、 论中国古代礼和法 摘要: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古礼的内容主要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礼具有文治和教化的功能。礼的三纲五常原则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循礼守法是儒家思想。

3、 论中国古代法律样式 摘 要 作为区分法系重要标准的法律样式,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样式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经历了从判例法过渡到成文法,进而发展为混。

4、 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

5、 中国古代文论审美主体间性特征 摘 要:当前的世界,是全球化的思潮逐渐蔓延的时代,同时,现代性的思潮危机也是我们必须反思的内容,在两者相互碰撞的时代危机之下,我们可以从审美主体。

6、 中国古代质量管理体制演变 摘 要:质量管理体制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可以有效地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更体现在它能够创造推动质量长期稳步提升的良性质量环境。我国质量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