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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论文范文 典型案例看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罪界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敲诈勒索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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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过度维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审判实践对此问题处理不尽相同.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审判实践对过度维权抱着谨慎入罪的态度,且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既要考虑维权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还要考虑维权手段是否合法,不能仅仅依据索赔数额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词:过度维权;敲诈勒索罪;索赔数额;消费者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全面推进,公民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过度维权而触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赔,部分消费者使用向新闻媒体曝光的手段威胁经营者,索要远大于实际损失的巨额赔偿.由于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只简单规定了基本构成特征,审判实践如何区分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罪,观点不一.

一、典型案例评析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过度维权案例的处断虽然不一致,但通过对一些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分析,大致可以了解司法实践关于过度维权案件处断的一些规律.

案例一:黄静天价笔记本索赔案

2006年2月9日上午,黄静购买了一台价值2万余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但该电脑出现死机等电脑故障.经华硕北京服务中心检测、修理后,该电脑故障仍未能解决.后经黄静朋友周成宇检测,认定该电脑核心处理器使用了禁止在市面上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黄、周静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威胁,向华硕公司索取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华硕公司报警,北京市海淀警方以黄、周二人涉嫌敲诈勒索为由予以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黄静、周成宇以及其所聘律师以向媒体曝光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处理器的方式,索要赔偿款,虽然其行为带有要挟的意思,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 ‘胁迫手段’有本质区别.黄静在其权益受到侵犯后,以向媒体曝光的方式索赔,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而不是侵害行为,即使其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二:李海峰今麦郎索赔案

2014年2月,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用后出现了腹痛腹泻等身体不适.随后他发现方便面已经超过保质期一年,并且醋包里有不明物体.2015年1月,李海峰联系多家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其中西安国联质检的检测报告显示,醋包中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以产品重金属超标为由索要赔偿,但今麦郎公司表示,西安国联质检并无检测资质.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因赔偿款无法达成一致,李海峰选择在其个人微博以及各类网站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含有工业盐,重金属汞超标,并且还宣传自己母亲在长期食用今麦郎方便面后患上乳腺癌,并以此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惩罚性赔偿,后追加至500万,最终要求450万赔款.今麦郎公司选择报警,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李海峰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元.2016年9月,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案例三:郭利天价索赔维权案

2008年,经医院检测,郭利女儿是施恩奶粉含有的三聚氰胺的受害者,郭利开始了维权之路.郭利多次找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2009年6月13日,通过协商,施恩公司补偿郭利40万元,郭利书面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郭利反映的施恩奶粉问题的节目后,施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联系,郭利再提出天价索赔300万元,施恩公司以敲诈勒索为由报警,郭利被抓.法院一审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2017年4月7日,广东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郭利敲诈勒索案,改判郭利无罪.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的审判实践,可以看出对过度维权的观点不一致.

一方面,审判实践对过度维权入罪谨慎.由于维权者多处于弱势地位,偶发的天价索赔案中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和定罪的案件较为罕见. 在案例一中,黄静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要挟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否如检察院所言“存在本质区别”?实际争议性不小.有学者认为,把电视台曝光是合法行为作为无罪的重要理由,这一点显然有问题,因为恐吓行为的合法性并不阻碍敲诈勒索罪客观行为的成立. 要挟的内容与其实际损失之間并没有直接关联性,这表明其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在案例三中,广东高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从该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审判实践中考虑到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方式索赔,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谨慎入罪.

另一方面,关于过度维权行为,同案异判的现象较为明显.在案例二中,一审法院认定李海峰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认为量刑过重,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在案例三中,一审二审都认定郭利成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再审却改判无罪.2007年杨晋山以曝光为由向宁夏多维药业索要工资索赔一案,历时23个月.杨晋山在离职后,因宁夏多维药业公司扣留其毕业证和试用期工资,他在网上发帖声讨该公司并向该公司索赔 11万元,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批捕,后又以敲诈勒索罪起诉 ,经过法院 8次裁定 ,2次上诉,2次发回重审,最后公安机关撤案. 同一案件,在没有案情变化及新证据出现的前提下,多次变更罪名和起诉决定,说明司法机关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态度亦有分歧.正确区分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罪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还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

我国实践和理论中在区分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时,分歧焦点在于维权是否有合法依据、维权手段是否过度、维权数额是否过度,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敲诈勒索罪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确定 為充分发挥PPP项目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规范开展PPP推广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定了43个项目作为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

2、 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为,敲诈勒索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其往往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比较大的影响。敲诈勒索罪既会对当事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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