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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著作权篇)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著作权篇)是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著作权民事案件

案例1:《斗破乾坤》网页游戏侵犯小说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案号:(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70号

二审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

改编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并利用了原作品独创的基本表达,且所利用的内容应当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实质内容.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网络游戏特有名称,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泽洪公司主张其享有《斗破苍穹》小说的网页游戏改编权,页游公司主张享有《斗破苍穹》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益,并认为菲音公司开发、维动公司运营《斗破乾坤》网页游戏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泽洪公司、页游公司诉请菲音公司、维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侵犯泽洪公司对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并构成对页游公司、泽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连带赔偿损失;驳回页游公司、泽洪公司的其他诉请.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关于侵犯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对两个纠纷赔偿数额的酌定应予以支持,但在认定侵犯小说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上有所偏差,故相应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加强了构成侵犯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说理论证.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二审从《斗破苍穹》游戏是否知名商品,“斗破苍穹”是否特有名称,《斗破乾坤》网页游戏的名称与《斗破苍穹》网页游戏名称是否构成近似这三点,层层逐步进行说理论证,认定菲音公司、维动公司存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点评】

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纠纷是近年来井喷式爆发的新型案件,引起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广泛讨论,相应的司法审判往往也倍受关注,走在知识产权理论时展的前沿.本案对被诉网络游戏是否侵犯网络小说改编权的认定具有典型性,对游戏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充分论理,并尝试将擅自使用知名网络游戏特有名称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情形进行规制.

案例2:艾影公司诉丫丫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97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14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保证独立创作的表达得到保护,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并非法获取其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又要维护他人接触作品的权利,为社会公众保留不被版权限制的使用自由.该判决在充分尊重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作品保护范围,鼓励文化的广泛传播,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丫丫公司)

被告: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佰米公司)

“多啦A梦”卡通形象(附图1)在全球具有知名度,同时在“多啦A梦”中文动画片及出版物中还出现了“多啦A梦”的美术体图形.两被告共同经营“叮咚小区”应用软件,其在宣传推广该软件时使用了“叮咚小区”应用软件图形(附图2)及文字图形.原告认为两被告使用上述应用软件图形及文字图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及“哆啦A梦”文字图形所享有的复制权及改编权,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哆啦A梦”形象要素特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丫丫公司辩称涉案的“叮咚小区”软件并非由其运营.壹佰米公司辩称“哆啦A梦”独创性体现在其整体形象,而不是原告主张的项圈、铃铛、口袋等要素,且色彩、视角、形状等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被告的应用软件图形和文字图形均具有独创性,与“哆啦A梦”卡通形象和文字图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躯干部分独创性较低,与“叮咚小区”应用软件图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原、被告作品间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与较大视觉差异,如对原告作品予以保护,将妨碍他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创作自由.两被告使用的“叮咚小区”文字图形与“哆啦A梦”文字图形的相似之处均属美术作品创作的公有领域范围,不具有独创性,且两者间有较大视觉差异,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取得了“哆啦A梦”文字图形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利以及维权权利.综上,两被告行为不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的侵害,两被告的作品也并非基于原告作品创作产生的新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后于二审中撤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判决指出若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作品剽窃了其作品中的局部,则该局部独创性越高,那么被判定侵权的可能性越大.在具体比对过程中,应首先确定两者在线条、形状、明暗与色彩等要素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然后剔除其中属于思想的部分,审查剩余要素中是否存在属于公有领域的情况,再根据过滤后受保护的相同或相似部分,来判断两者的相似程度.在此基础上最后再通过整体比较,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3:蓝盒公司诉多美滋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7号

二审案号:(2015)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

本案明确实用艺术品中可纳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是与实用性相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

【案情简介】

原告:蓝盒国际有限公司.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知识产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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