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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案例1: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

【案情】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引入专家辅助人.本案开启了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先例,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案例2:“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

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

【案情】

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和使用权人,1995年“王老吉”商标曾授权给鸿道集团在红色灌装凉茶上使用,2012年经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鸿道集团投资设立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开始在凉茶上使用“加多宝”商标并依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08年至2014年七份获奖证明“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荣列2007、2008、2009、2010、2011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饮料荣列2012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及“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加多宝牌罐装饮料荣列2013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在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六句近似广告用语.两原告据此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的核心内容是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第一罐.由于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点评】

本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首先,作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但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虚假宣传的判断不应局限于广告宣传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即使相关广告宣传的内容有据可查、确有出处,但如果其表述内容、表达方式失之片面,或者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则因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仍应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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