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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2018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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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合同及诉前禁令篇)

案例1:天津中力神盾公司和上海联电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216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182 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上海中心大厦”分包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社会影响较大.在当事人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而招标、投标活动仅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不应直接推定存在串通投标,而应从招投标制度的价值出发,以是否导致招标目的落空为判断标准,就上述瑕疵是否足以导致中标无效进行审查.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联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电公司)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

被告: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大厦建设公司)

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原告和上海联电公司同为涉案项目“上海中心大厦项目机电系统分包工程浪涌保护器智能监控系统专业供应”的投标人,建工公司、安装公司、中心大厦建设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人,进出口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 单位.

经过领取招标文件、答疑、投标、评标等程序后,上海联电公司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以上海联电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为由,向招标方提出异议,并向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评标委员会经评议,决定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上述办公室亦作出支持评标结果的处理意见.上海联电公司中标并实际履行合同.原告以上海联电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的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招标过程程序违法,并据此推定各被告人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中标结果无效.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的情形或不属实,或系原告对法律理解错误,上海联电公司仅在部分产品技术参数方面和招标文件有所不符,同时招标方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程序.关于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及其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评分,并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复评,仍认可上海联电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故该不符并不导致中标无效.至于未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程序瑕疵亦并不导致招标目的不能实现.故不足以认定各被告串通投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招投标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引入竞争性缔约机制,使招标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商品或服务.串通投标行为违背上述基本价值,使得招标的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部分资质及产品技术参数方面确实和招标文件有所不符,同时招标程序方面亦有违法之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推定中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是本案审理的难点.法院最终认为,瑕疵招投标不等同于串通投标,应把重点放在审查该行为是否导致招标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2: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诉汇丽多彩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52号

二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3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 除责令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以外,在双方权利共存又要避免市场混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判决附加区别性标志的方式解决冲突.在该案中,法院大胆探索附加区别性标识的适用条件,以创新的精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了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以下简称汇丽多彩)

被告: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曼公司)

原告系“汇丽”商标所有人.原告和被告汇丽多彩自1996年至2011年期间有业务往来.原告的关联公司曾委托被告亿曼公司生产地板,2010年终止合作.原告曾因汇丽多彩在其委托亿曼公司生产并经销的产品及包装上不正当标注其企业名称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生效后,汇丽多彩更改了标注其企业名称的方式.现汇丽多彩继续在产品外包装上用显著字体标注其企业名称,并加上“总经销”、“出品”字样,生产商名称却以较小字体标注在众多信息中的不显眼处.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对汇丽多彩企业名称的不正当使用,在地板及包装盒上加入和其名称同样大小字体的“非汇丽地板,和汇丽集团无关”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汇丽多彩辩称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其企业名称应该放在产品包装上,且其包装突出了“亚尊”品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和先前案件中的侵权产品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故原告可以提起诉讼.涉案产品刻意突出标注汇丽多彩的企业名称,而将生产商信息混在其他信息中,标注“亚尊”品牌尚不足以避免混淆.因此两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该包装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两被告已停止合作,原告并未证明亿曼公司还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故亿曼公司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虽然汇丽多彩对其企业名称享有合法权利,但其刻意使用的行为是为了利用“汇丽”的知名度.为避免误导消费者,要求汇丽多彩附加区别性标志.综上,判决汇丽多彩立即停止对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在其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企业名称时,以同等大小的字体在括号内标注“非汇丽集团企业”字样,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汇丽多彩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2018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 一、综合示范单位(10个)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湖北省宜昌市农业局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委员会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团河北省。

2、 2018年度全国健身气功管理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 3月1日,2017年度全国健身气功管理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主任、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席常建平,群体司副司长、中国健身气。

3、 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牵手甘肃 10月18日至1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承办的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牵手如意甘肃 服务创新发展”行动在甘肃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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