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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流转论文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法律制度建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土地流转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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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加速推进,但土地流转准入制度缺失导致受让方良莠不齐,引发农地使用“离粮化”“脱农化”等问题,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日本和韩国的农地流转准入制度适应了其国内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促进了土地合理、高效利用及农业经营规模化.以此为借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主体范围,以农业经营能力要求为核心,构建系统的农村土地流转准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受让人资格;农业经营能力;农业生产法人

中图分类号:D92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1-0057-05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一些地方出现了无人种粮的困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成为紧迫课题.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来,全国土地流转加速,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及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与比例,导致实践中流转土地的受让方良莠不齐,被流转土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严重,危及18亿亩耕地红线,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本文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准入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农地流转准入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农村土地无序流转问题的设想.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我国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规定比较简单,着力于创造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培育土地流转市场.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和流转速度的提高,简单、宽松的准入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有序、健康流转的需要,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实行统一、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现有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立法包括法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一些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规定仅涉及受让人资格,具体包括: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者;当符合资格条件的主体为多个时,流转土地农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在地方立法层面,目前我国有湖北省、辽宁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江苏省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细化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受让人资格,四川省和青海省的要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相同;江苏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将非农户受让人的范围界定为“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

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海南省依据我国行政法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求,将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受让人范围之外;其余十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让人资格未作规定.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未颁布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已颁布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其中未作出明确、特别规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土地流转受让人资格适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农村土地流转受让人资格要求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准入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为受让人资格要求,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协调,这些要求并不明晰.

第一,农业生产经营从业许可的法律规定缺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的方式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非唯一性(承包农户并非唯一的法定农业经营主体),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范围进行明确.同时,“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的笼统表述,难以实现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初衷.由于立法模糊,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流转几乎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土地流转受让人,各类主体特别是工商企业纷纷“下乡圈地”,引发了许多问题.如一些工商企业以套取国家补贴为目的,获得流转土地后“圈而不用”或者倒买倒卖农村土地,严重扰乱了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一些工商企业参与流转土地的投机性较强,获得流转土地后多从事苗木、花卉、水果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种植,甚至用于开发度假村和房地产等非农建设,对我国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带来极大隐患.

第二,农业经营能力的法律内涵模糊、认定标准缺失.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是农村土地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但我国现有立法对“农业经营能力”的内涵和认定标准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对农村土地有效利用及其所要求的农业经营能力缺乏应有关注.该法虽有部分条款涉及农业经营,但这些条款的规制对象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农户,相关规定并不能简单适用于经许可成为土地流转受让方的组织或个人①.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经营具有身份与职业相结合的属性,其他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经营则是一种业务选择.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对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设立一定的准入条件,尤其是要课以从事农业经营的能力要求,以适度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准入门槛,满足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化的需要.

二、国外典型农村土地流转准入法律制度分析

日本和韩国的耕地资源都比较有限,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面临与我国大致相同的困境.这两个国家的农地流转准入法律制度对推动其农业经营规模化和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借鉴.②

总结:本文关于土地流转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悖论出路 引言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居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从而解。

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困境 【摘要】土地不仅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石。科学有序的土地流转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也面临诸。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流转的本质是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为此,建立健全社会保。

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 摘 要: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尤为重要,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是维护农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本文阐述了农村。

5、 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摘 要: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生存的基础和保证。当前在农村当中关于土地一个比较热点和重点的问题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

6、 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存在问题 摘 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本文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分析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