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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 员额制改革的预期和实践:法官遴选机制的实证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实证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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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其初衷在于摒除行政化、地方化在司法运行中产生的弊端,强调对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建设.法官员额制的目标设定需要考虑现实需求,具体的改革措施需要经过布局和论证,否则会出现目标失灵、改革措施受阻等现象.文章以Y县法院的法官员额制推进为考察样本,对现有的改革成效进行分析,指出改革实践的问题所在,以期通过优化现有遴选机制,设定较为科学的员额比例,统一入额考核标准,建立入额法官动态管理体系,合理分流未入额法官等,达到改革预期与实践的相统一.

关键词:员额制;法官遴选;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F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7)04-0020-07

随着司法改革各项措施的全面铺开,一系列试点工作逐渐进入尾声,转向全面实施阶段.法官员额制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不仅关乎法官群体的切身利益,也是此轮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从2015年上海率先启动首批入额法官遴选试点至2017年初,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1},从顶层设计明确具体方案到地方各层级推进落实,如何设定员额比例,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成为此次改革试点万众期待的重头戏,关于员额制及其配套保障机制的讨论也成为学者热议的话题.就设立员额制的初衷来看,是对中国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回应,和对中国法官发展趋势的准确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然而,由于缺乏可以研判的经验,在推进员额制改革的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与预期相悖谬的情况:精英法官仍在不断流失、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未有效改善、遴选过程存在潜在的论资排辈、未入额法官积极性下降等,制约着改革既定目标的实现,这些现象所映射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员额制设计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问题.为此,需要对已试点地区员额制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和反思,进一步优化现行遴选机制.

一、员额制改革的基础及内在逻辑

所谓法官员额制,是将各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定额化,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官专职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职能.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从外部来看,由于法院的财权{2}、人事权都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致使一些政府官员对法院产生了误区,将其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机构,随意干涉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从内部来说,法院内部管理的层级化制约了法官独立处断案件的权力,司法文书需经庭长、院长的审批签发后方能发布,“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岗位设置使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承担大量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行政工作,分散了其核心审判的精力,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基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司法资格泛化导致法官队伍的良莠不齐,军转干部担任法官,甚至由法院的司机或其他人员转任法官在基层法院并非个例[1].这些体制性因素冲击着司法权的正常运行,致使司法腐败滋生,司法公信力下降.

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正是围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展开,作为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重要途径,法官员额制改革承载着“一荣俱荣,休戚与共”的重要使命.从《人民法院“一五”纲要》首次提及法官员额制度开始,法官员额制逐渐从理论话语转化为政策文本、法律规范并逐渐发展形成一项具有实践性的具体措施[2],确立以法官定额和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员结构比例为主要内容,2014年起分批次在全国开展试点.从员额制改革的出发点来看,司法精英化和专业化的改革目标符合现代法治司法发展的趋势,是修正司法结构、回归法官其本质审判属性、达到司法资源配置最优状态的需求.

然而,经过近3年的试点,改革似乎并非想象中顺利.有学者指出,法官员额制的真正目标不应局限于准入机制对法官素质的筛选和对司法能力的提升,而在于员额身份机制对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和对司法活力的激励,实践策略也应从劣项淘汰的减量改革转向优项鼓励的增量改革[3].在顶层设计中,这些虽有所体现,但在进行地方具体推进时,出现与之相悖的现象引发思考,特别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改革中,可谓是“屡屡碰壁”.对法官群体的重新“洗牌”,势必会动一些既得利益享有者的奶酪,特别是一些不能满足法官要求、无法适应法官工作混迹于法官队伍的不合格法官,将他们安排在更为适合的岗位上是进行员额制改革的应有之意.但据统计,平庸者、不适者不见得会主动离开法院,而那些有法治理想的年富力强的优秀法官却成了“离家出走”的主力军[4];一些优秀法官入额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了入额考试故意交白卷的情况.

目标失灵的背后,显示出自上而下的改革并未切实评估现实需求,在过渡期仍有较大的调整空间.从试点到全面推广,可以说是在短期内顶层设计的“硬着陆”,部署和推动都是由法检自身主导和进行,对顶層的设计仅是框架式的方向设定,存在准备不足的隐忧,试错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各项措施的具体推行还需经过严密的布局和论证.简单的采取“以案定额”的工作量测算公式来确定所需法官员额、制定入额比例,是否符合具有科学性,能否切实改善之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短期内还无法准确评判,从逻辑上看,以减员而非增员的方式来解决“案多人少”,其本身就具有矛盾性,有学者经过调研后甚至指出,“根据此次及以往调研的经验,一些试点法院公布的数字都具有一定的水分”[5].从遴选机制上,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就是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集中优秀法官于审判一线.虽然各地以考试 考核作为常态,但大部分试点法院仍采取的两套标准,以上海基层法院为例:具有一定年限审判经历的审判员可以自动入额;而助理审判员则需通过考试(40%)+考核(60%)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方能入额;而海南的入额考试则是为普通法官准备的,主导司法改革的院领导无需参加考试.“开绿灯”的入额方式是否成熟、合理还有待商榷,但“一碗水端不平”的入额标准,不仅损害了年轻法官的利益,也违背了改革本身的目标.

总结:该文是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长春 130012)[摘要]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以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为特征的法官精英化成为深化司法体制。

2、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困境和路径分析 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是近年来法院系统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难点。本文针对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员额基数、如何确定法官遴选标准。

3、 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力度逐渐加大,针对目前法官管理中人数、标准以及法官助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官员额制的道路势在必行。员额制管理通过在编制上。

4、 员额制改革中法官遴选问题探析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的深化展开提供了基础,法官遴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文件响应。在司法改革中员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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