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职称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员额论文范文 对员额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员额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对员额制是关于对写作员额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事业编和员额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作为司法改革核心的司法审判员额制是改革最大的绊脚石、拦路虎是毋庸置疑的.本文通过查找有关资料,系统的分析了员额制的来源、员额制的内涵、目前司法改革中的员额制实施的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员额制.力求通过对员额制的准确分析,为员额制的推进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促进司法改革更加有效的进行.

关键词:司法改革;员额制;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80-03

作者简介:姚孝楠(1990-),女,汉族,辽宁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

一、员额制的来源

(一)《法官法》关于员额制的规定及释义

《法官法》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第50条)①本条规定的“法官员额比例”,指在各级法院的在编人员中,该法规定的法官所占的人数比例.该条法规有下列三层含意:第一,各级法院的员额比例确定方法由最高院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都要遵照执行,不能自行确定法官员额比例.这里指的“会同有关部门”,是说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方法以最高院为主,会同 编制、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共同发文下达;不允许最高院独自拟定各级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方法;各级编制职能部门在拟定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时,不设定法官员额比例.第二,法官员额比例应当在各级法院人员体系内确定.各级机关的人员编制由 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编制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最高院没有权力自行拟定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该条指的“人员编制内”,是说最高院和有关部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方法时,应该以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为根据,不得超过人员编制的限制.第三,法官员额比例的办法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从该条的内容来看,最高院拟定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方法,并未限制法官员额比例的增长或削减,可依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②.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50条,首次提到了员额制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释义》第50条,分别从以下方面对员额制进行了解释:

1.“法官”作为依据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2.法官之外,还有审判案件的助理、为审判业务提供各类服务和保障的、监察法官行为的人员.

3.“法官员额比例”指在各级法院在编人员中,法官所占的人数比例.

4.法官员额比例的拟定者,以最高院为主, 编制、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拟定.

5.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范围,各级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内.

6.法官员额比例的办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

(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0条的立法说明

2001年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情况的报告指出,法官法修正案(草案)第7条要求在法官法中加一条:“最高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编制.”部分常委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建议,法院的人员编制应该由国家统一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业务的需求,拟定法官在法院人员编制内的员额比例的确定方法,因此,法律委员会提出将法官法修正案(草案)第7条加的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工作需要,和相关部门拟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③这一汇报内容指出了规定员额制的原因.

二、员额制的内涵

(一)员额制的含义-“员”“额”的解释

上文关于员额制的介绍,仅仅是从法律規定层面进行的简单说明,下面从员额制的本质深一步理解员额制.借助辞海对字词的解释,首先对员额制的字面含义进行一下说明,辞海中关于“员”的解释是“人,工作或学习的人或指团体组织中的人”.“额”是“规定数量,定额”.“制”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因此,员额制的字面含义是规定工作、学习或团体组织中的人的数量,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而将其应用到司法审判中,员额制则指对法院系统中主持庭审的人员和非主持庭审的人员所占名额比例的一种划分.从定义可以看出,员额制主要是解决法院中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问题,如果要确定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必然要解决各类人员都有哪些,分工是什么,由谁确定员额比例,在哪些范围内确定.法官法释义中对员额比例的概念、制定者、确定范围已经进行了说明,那么现在就需要对法院中办案人员的分工进行研究.

(二)员额制中的分工

司法审判员额制解决的主要是案件庭审过程中的法院官吏在审案时的分工问题.在英美法系,一次庭审过程中的岗位分工如下:

1.法官主持庭审指挥程序,专管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负责裁判文书签发,保证案件裁判质量并终身负责,相当于议会议长.

2.法官助理告知案情及证据、提示流程、给法官准备法条和判例,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当事人、准备和案件相关资料和庭审材料、调查取证、委托鉴定、财产保全、协助法官调解、草拟裁判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

3.法庭秘书起草判决书、其他法律文件,交法官签字后转交书记员送达.

4.书记员当庭传递证据,管理当事人和证人,引导速录员,实现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处理庭前筹备过程当中的事务性工作,做好案件记录、法律文书校对、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5.速录人员二人,一人负责当庭录音录像,一人负责打字记录.

6.法庭管家一人,负责主持法庭宣誓及管理陪审团.

7.法警二人,负责看守刑事被告及维护法庭秩序.

除法官(员)之外,“员外”的其他人员属于一间法庭,在审判程序之外不隶属于法官,相当于一个“营盘”.铁打的“营盘”流水的“法官”.因此,所谓员额制,指的是庭审过程中的上述几个庭审工作岗位及其庭审过程中分工关系的有关制度.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员额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员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论法官员额制的构建逻辑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长春 130012)[摘要]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以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为特征的法官精英化成为深化司法体制。

2、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困境和路径分析 摘 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是近年来法院系统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改革的重难点。本文针对员额制度的推行面临着如何确定员额基数、如何确定法官遴选标准。

3、 员额制检察官职业窘境和改善建议 摘 要:此次司法改革的落脚点是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责任制主体的员额制检察官被认为承载着检察机关的希望与未来。但试行一年多以来,出现了员额制检察官。

4、 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力度逐渐加大,针对目前法官管理中人数、标准以及法官助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官员额制的道路势在必行。员额制管理通过在编制上。

5、 员额制改革中法官遴选问题探析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的深化展开提供了基础,法官遴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文件响应。在司法改革中员额制。

6、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建设和 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律法规,关于问责制度仅仅是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