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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制度论文范文 简析社区矫正人事制度改革困境和出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人事制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简析社区矫正人事制度改革困境和出路是关于对写作人事制度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自2003年“两院两部”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已在我国走过12年的发展之路.文章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探讨我国社区矫正人事制度所存在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简述人事制度改革的出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事制度;改革

一、宏观之困境

(一)《社区矫正法》长期缺失问题

2003年我国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直到2012年才由“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法律位阶上来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属于联合司法解释,位阶较低,而且条文内容覆盖面虽然广,但细节很不明确,这使得各地往往根据当地情况颁布相应的社区矫正办法,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统一性大大降低.仅就人事制度这一方面来看,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约束,使得各地一方面找不准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另一方面使得各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别.

以社区矫正转警察编制的尝试为例,全国各地实施办法不同,大多数地区暂未将其列入工作计划中,但根据调查,天津市在前几年已经给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发放警服与装备,只是编制还没有开始转变.《社区矫正法》长期缺失在使得各地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摸不清方向的同时也可能发生错误改革、违规操作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法》一天不颁布,人事制度改革就会一直呈现方向不明、违规操作的问题.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写到:“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请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这说明《社区矫正法》有望在明年年初审议通过,这对人事制度改革不得不说是一个十分利好的消息.

(二)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了解不足问题

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实行12年有余,但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并不十分充足,这和我国社区矫正人事制度改革困难有很大的关系.社区矫正主体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三方组成,目前我国司法所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社区专职工作者虽然被定性为公益岗位,但属于事业编制,同时由于社区志愿者大量缺失所以社区志愿者的工作往往只能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承担,这就导致了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的基础上承担了大量额外的工作.同国外的情况进行比较,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监外执行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监外执行官相当于我国的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则是单纯的志愿者,这使得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公益性质的志愿者承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投入成本.

我国社区矫正人事制度改革焦点在于改革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要想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必须通过增加社区志愿者数量这一条途径.但由于对社区矫正了解不足,以及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天然畏惧心理,使得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滞后.如果不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增加社区矫正的透明度,吸引更多志愿者,光靠财政加大投入很难解决全国众多社区专职工作者薪资待遇偏低的问题. (三)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使的是执法权吗?这是学界至今还在争议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直接影响了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若认定行使执法权,那么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转警察编制就不仅仅是政策的考量,而是工作开展的必然,因为让属于事业编制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行使执法权是违反法理的.若仅仅将他们认定为行使监督权,那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将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但目前来看,对执法权的界定并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

根据司法部有关人士的解释:“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与监禁矫正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这个解释似乎确认了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行使执法权,但对于哪些工作可以被认定为行使执法权,哪些人员可以行使执法权等细节并没有进行说明.另外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反馈,他们普遍认为他们行使的并不是执法权而是进行社会监督,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掺杂了较多社会帮扶教育的内容,这也很容易产生误解.社区矫正到底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还是一种处置措施学术上争论仍然很大,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性质一天界定不明,人事制度改革在宏观层面就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二、微观之困境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双重领导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通过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分析和对社区矫正实际工作流程的考察,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问题在于基层司法所受到乡镇政府和上级司法局的双重领导.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纵向结构有两种:第一、司法所被收编后,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人事与经费全部来源于上级司法局,乡镇只是负责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第二、司法所暂未收编,司法所的全部经费与人事调动全部由乡镇政府管理.根据调查,天津作为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之一,收编工作早已完成,但目前为止仍有少数的司法所没有完全脱离乡镇的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无论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是否被收编,其双重领导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若司法所被收编,其人事与经费确实可以做到和乡镇脱钩,但乡镇仍然负责司法所的日常工作,这就意味着司法所需要完成乡镇所布置的普法宣传等琐碎工作,无法专注于自身的社区矫正职责.在司法所未被收编的情况下,这样的问题更为明显.

虽然文件上就有规定:司法所接受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以乡镇为辅,但套用一位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说法:“司法所倒像是乡镇的一个站所,希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能专注于业务,而不是沦为乡镇临时工.”如何在双重领导的框架下,保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纯粹性,我们认为应当是改革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切入点.

总结:此文是一篇人事制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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