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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疑义论文范文 股权众筹制度构建和疑义相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疑义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股权众筹制度构建和疑义相析是关于疑义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疑义和疑议的意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浪潮下新兴产物,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市场准入缺失以及投资者利益保障不利等诸多法律风险.《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将股权众筹定性为非公开发行,并制定了配套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合格投资者范围.但是,出于对新生事物的警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手段和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对此,本文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市场准入;合格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21-05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二十九条,附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并将其定性为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同时规定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定义为中介机构,并实行备案制;同时明确了众筹平台准入规则及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第三章,要求融资者与投资者实行实名制,并对融资者范围、职责、众筹发行方式与范围作了规定;同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限定了投资者范围.第四、五、六章分别规定了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程序、信息报送程序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股权众筹的原则性规范,积极回应了现实需求,弥补了制度空白,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可行性文本.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遗憾,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倾听与回应:现实的需求

互联网众筹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汇聚资金,以资助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的群体性活动.互联网众筹主要有四种不同类型:捐赠型众筹、回报型众筹、债务型众筹以及股权性众筹.股权众筹,就是融资者通过让与公司、企业股权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众筹投资者可以获得公司企业的股权,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是目前互联网领域内最具有发展前景的创新金融方式之一.股权众筹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扩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提高融资效率,减少融资成本;同时,迅速聚集社会闲散资本,实现投资价值;更有助于完善国家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股权众筹也是最具争议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一)民事法律无所归属,刑事法律欲图追究

在《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前,股权众筹一直游走于违法与犯罪的边缘.通过观察我们可以看出股权众筹有以下几个特点:以融资为目的;发行对象为不特定;发行人数众多;发行行为具有公开性;涉及到股权转让.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显然,股权众筹符合公开发行行为,但却没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由于在民事法律上无所归属,股权众筹还有可能涉及触犯刑事规则,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市场准入标准缺失,监管主体不明

作为互联网浪潮下的新兴产物,股权众筹自进入我国以来就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保守估计,自2011年7月我国首家众筹网站上线,截至2014年上半年,仅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已经超过100家.市场准入机制的缺乏,导致行业水平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基于利益的考量,可能诱发众筹平台自身道德风险.众筹平台可能为了增加项目量,吸引人气,而放任不合格项目上线;有可能“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致使投资人的风险得不到合法规避”;更有甚者,网站负责人卷款“跑路”,给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

众筹平台乱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监管主体不明.金融行业,因为本身的外部效应以及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政府监管必不可少.传统的“一行三会”是基于监管对象的不同类型划分监管范围,而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的跨市场创新,难以单独归于某一具体部门.实质上众筹平台仍然是一家营利性企业,但却扮演了类似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营业机构甚至于托管银行的角色.在股权众筹项目上线之前,众筹平台需要对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上线;项目上线后,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推介、宣传并承担交易平台的作用;项目筹集资金过程中,众筹平台负责保管投资人交付的资金;在项目成功募集资金后,众筹平台尚需要监管项目的执行以及根据监管需要分批次交付价金.身份的多重性,看起来谁都应该管,但谁都没有管.分析当今监管模式的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仅仅是把众筹平台视作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而忽略了其经营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本质,从而导致了没有金融主管部门参与到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中来,产生对其经营的金融业务监管的空白.”

总结:这篇疑义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 要:股权众筹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创新技术,其宗旨是帮助那些成长型、初创型、创新型企业尽快完成低成本的融资。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监管、风险控制问。

2、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方式,在我国还处于摸索发展期,关于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内容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信息披露内容亦是参差。

3、 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

4、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和监管制度 摘 要:我国股权众筹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法律制约、信息不对称、平台风险、缺乏退出机制、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和风险,制约其。

5、 股权众筹投资请多个心眼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针对“股权众筹融资”明确了业务边界,落实了监管责。

6、 股权众筹如何重生 “如果把众筹作为一种创业的新工具和新模式,以‘众筹+’的思路改造传统行业,可能会有一片新天地。”互联网金融撬动了最“底层”理财用户的热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