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视阈论文范文 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视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9

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是关于视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视域与视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作为互联网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创新结合的产物,股权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起的金融创新模式已经进入监管视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监管层将其定位为私募性质予以监管,对投资者门槛和人数有着严苛的限制,剥离了股权众筹的本质特征.中国《证券法》修改在即,应考虑扩大证券概念范围,建立以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心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本文旨在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 私募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D971.2;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80-02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融资模式,它是指筹资者将其欲融资的项目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展示,并以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在我国是否属于证券发行?尽管我国《证券法》第二条对“证券”的定义采用“列举加其他”模式,明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股权凭证未纳入其中,国务院和其他法律法规也未就此问题进行补充规定.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投资属性、具有流通属性等.[1]股权凭证显然符合证券的基本特征,应纳入证券法规制范畴,我国也应进一步扩大证券概念的外延.对于股权众筹应以私募方式还是小额发行豁免的方式予以规制的问题?关系到股权众筹活动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和制度障碍的破除,由此才能深入探讨如何构建股权众筹安全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如何有效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形成.

二、现行法框架下私募方式监管的股权众筹①

(一)股权众筹的现行立法规制

股权众筹本质是一种小额募集权益性融资,但互联网式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股权众筹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的界限,使得股权众筹逐渐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并开始触及法律红线.②我国法律规制对股权众筹的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股权众筹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出资股东可能突破200人或有限合伙50人的限制;二是股权众筹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法律红线.我国对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规制严格,实践中多采取严格管控股权众筹运作模式或采取特殊方式以规避法律限制,但现实中这些规避做法多存有较大法律风险.

(二)“夹缝中”生存的私募股权众筹

基于实践和监管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行业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如股权众筹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义、合格投资人等作出了规定,在经营方式、业务细则等方面则给予了从业者充分的创新空间,相信对于推动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将起到巨大作用.③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定性为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下面笔者将结合《征求意见稿》,从私募性质股权众筹的法律架构与存在问题两方面予以分析:

1.股权众筹平台的中介地位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④该条款基本上认定了在股权众筹模式下平台的中介角色,平台本身不吸收资金,负责撮合投融资者.此外,办法第8条和第9条还规定了平台的责任和禁止行为,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履行对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的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欺诈,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以达到明确平台义务、有效规范其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目的.股权投资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融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国内多数股权众筹平台均采用“领投+跟投”模式,由平台按其设定的标准单独完成投资者与筹资者的资格审核,在该融资流程中存在极大的合同诈骗风险.受限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规定不得对非特定投资者推介宣传,这不仅剥离了众筹本质,也违背了开放化便利化和移动化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实际运行规律.

2.合格投资人准入制度.出于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多数众筹平台都会对投资者人数和投资金额进行相应的限制,以避免公众因盲目投资而带来巨大风险.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合格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设定问题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项,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当前对私募股权众筹规制主要考虑投资者应为具有一定的风险判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专业”投资人.但是笔者认为意见稿中对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设定过于严苛.这一标准将使得大部分中小投资人失去参与机会,甚至成为高净值人群的又一个创富社区,但事实上由于股权众筹尚属于初创期,能否吸引本身就拥有很多投资渠道选择的高净值人士仍然是一个问题.

(三)融资者职责

《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者职责以及其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均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融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过于笼统,“一刀切”的做法事实上不利于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开展.因为信息披露义务的高低对于资本形成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着重要作用,过高的信息披露义务会增加筹资者的融资成本不利于资本形成,而过低的信息披露义务则会降低透明度而容易影响投资者的利益.⑥《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了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在融资结束后,其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但问题在于,融资者作为中小微企业,大多数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有不得突破50人的限制性规定,众筹融资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显然是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其现实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三、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我国现有《证券法》对证券定义外延过于狭窄,对于国外通常予以一定程度豁免的小额发行未将其纳入公开发行立法体制例外情形中,难以满足资本市场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这也导致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游走在法律边缘.《征求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定位于私募性质,仅是监管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所找到的暂时性出路.中国目前正在修改《证券法》,为了更好地规制股权众筹等新型融资方式,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应考虑扩大证券概念范围,建立符合市场实践需求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就是在发行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公开发行的成本可能超过收益,因此免于发行核准程序.⑦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构成公开发行的股权众筹免于证监会的审批,无需发布详尽的审计报告、招股书,将监管方式转变为审查发行主体,控制发行额度,限定发行方式,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速度,降低其融资成本.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一些市场调研,以确定一个合适的豁免限额,并以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为中心设计符合我国股权众筹现实发展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同时辅以投资者退出机制,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功能职责,充分体现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现代资本市场监管理念.

总结:该文是关于视阈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 要:股权众筹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创新技术,其宗旨是帮助那些成长型、初创型、创新型企业尽快完成低成本的融资。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监管、风险控制问。

2、 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和防范 摘 要:众筹融资是新兴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众筹最具发展前景的创新模式之一,对解决目前社会发展。

3、 我国股权众筹证券属性和法律规制 [摘要]股权众筹是互联网与证券的全新融合,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开展的新型小额证券发行活动。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同,股权众筹具有商事活动共有的。

4、 我国股权众筹信用风险其防范 [摘要]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不断凸显。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刺激民间资本的投资,调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普惠金融红。

5、 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

6、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和监管制度 摘 要:我国股权众筹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法律制约、信息不对称、平台风险、缺乏退出机制、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和风险,制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