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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授予论文范文 论我国学位授予程序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学位授予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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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有学位授予程序离其价值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认为学位授予程序中的主要问题为:学位授予机构的角色冲突和职能不清晰;学位论文答辩阶段、学位授予阶段存在侵犯学位申请人权益的种种程序瑕疵;缺乏学位授予救济程序.因此,建议明确学位授予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职权行使程序;完善论文答辩阶段的相关程序;完善学位授予相关文件送达程序;完善学位授予机构内部和外部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授予救济程序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是1980年2月12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它是我国教育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对实现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的规范化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高校和学生权利自主意识的普遍强化,人们对学位授予程序规范化的要求不断提高.由于学位授予程序存在立法瑕疵,引发多起因对学位授予程序存在异议学生起诉所在高校的案件.实践中还出现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混乱、高校随意扣押学生学位证书、受到侵害学位申请人投诉无门等问题,使得人们不断审视学位授予的相关程序,希望在学位法修订过程中形成科学规范的学位授予程序制度.

一、规范学位授予程序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学位授予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

学位授予程序是指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流程.我国学位授予采用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和授权,由各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予的办法.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我国的学位授权实行“国家—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学位授予单位”的 管理制度,见下图.

《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士、硕士和博士 学位的标准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也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主要程序制度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 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 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二)学位授予程序的价值目标

从法律视角看,对程序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种:一种界定反映了法律程序的外在特性,即法律程序是法律行为或做出法律决定的顺序、步骤、方式等,强调法律程序的形式性,如“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1].另一种界定反映了法律程序的内在特性,即法律程序表现为一种过程性和交涉性,强调法律程序所反映的主体之间的交往方式[2].

学位授予程序价值目标体现出法律程序的外在特性和内在特性,其最终价值目标是保证学位授予实体制度符合教育规律,促进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学位授予程序制度既要合理规范不同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职能和责任,又要保证程序的科学规范有利于高校的学术自由;既要保障高校学生学位救济的程序正当,又要考虑司法对高校学术干预的慎入.学位授予程序的核心制度是要完善学位授予中申请人权利保护机制中的程序保障制度.程序规则的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害,填补因实体规则缺失而造成的法律漏洞.

但是,我国现有的学位授予程序制度离价值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认真梳理现有学位授予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失,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学位条例》学位授予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学位授予程序非常粗糙和简略,关键程序存在一些语义模糊的问题.实践则不同,学位授予机构在执行学位授予程序的具体做法存在差别.由于程序缺漏,导致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授予机构的权益受损,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学位授予程序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位授予机构的职能不清晰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地位冲突

在实践中,学位授予中承担实质审查职能的主要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批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前者明确的职能——就学位申请者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言,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但这种职能是从属于后者的.法律、法规不仅赋予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形式和程序上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进行审查的权力,而且明确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实质性审查权力.高校往往在内部建立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机构,这种叠床架屋的审查体制削弱了答辩委员会的学位评定权威,使得二者地位发生冲突.

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行使程序不清晰

《学位条例》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行使审查职能时的具体程序规定不够清晰,例如没有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出席的人数;对“决定以不记名 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规定,未明确“全体成员”是指学位评定委員会的全体成员,还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审查决议人员的全体成员.并且,由于“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是否”二字的存在,难以确定“决定以不记名 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是“是”还是“否”[3].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学位授予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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