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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论文范文 分析对比我国股改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内幕交易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18

分析对比我国股改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内幕交易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董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鉴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已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然而证券市场的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以遏制,本文通过与日、美在主体范围、主体的行为要件及法律责任的对比,从而进一步提升和完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一、内幕交易概述

(一)内幕交易内涵

胡光志认为,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指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就我个人而言,结合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之规定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现状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的头号杀手仍然是内幕交易.从2014年到今年3月底,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其中上市公司类案件6起,内幕交易案8起,操纵市场案2起,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2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1起.在这期间,与股改相关的法律、规章修订的数量并不多,不可避免会出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诸多问题,而内幕交易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二、日、美内幕交易立法特征与我国相关规定比对

(一)从主体范围看,我国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美国称内幕人员为“内部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内部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和监察人;公司内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员工及公司本身.二类是暂时的内部人或准内部人,系指偶然了解和掌握公司内部情报的人员,

日本的内幕人员分为三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包括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职员、代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票总额的大股东;二是与公司有关系的准内部人员,如警察、检察官、证券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咨询评估公司的咨询师、交易银行有关人员等,还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上大股东的内部职员;三是公司以外接触第一手情报的人员,主要指内部人员和准内部人员的家属、朋友、亲戚以及新闻记者、证券行情分析师等.

我国《证券法》第68条将六类内幕人员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内部人员、政府管理人员、与公司业务存在信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幕人员.比较上述内容,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人员范围要少于美、日国家的规定.不包括公司本身和从公司之外接触第一手情报的人.换言之,内幕人员的亲属不属于知情人,其从事证券交易不受限制和特别管理,无须列入公报和公开,这必然为内幕人员利用其亲属合法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获利提供方便条件,而从我国发生的证券内幕交易案中屡见不鲜.

(二)从主体的行为要件上看,我国法律规制不够严谨、客观

从美国的证券立法上看,包括行为人获悉公司内幕信息,并利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以及短线交易行为.

日本是受美国这种立法影响的国家,现行的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一是公司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有关证券的买卖;二是收购要约人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有关收购要约信息买卖证券,三是短线交易行为,即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不得就其在该公司之股份,于买进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卖出,或卖出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买进.

我国内幕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三是内幕人员根据内幕信息对于他人买卖证券提出倾向性意见;四是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三)从主体的法律责任看,我国的法律规制相对薄弱

美国在加强对证券内幕违法犯罪的管理上已形成了比较严谨、系统的法律管理网.国家设立了专门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隶属总统,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日本《证券法》157条1款,就有价证券买及其他交易问题,提出禁止进行“不正当手段、计划或采用违规技巧”.

我国《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薄弱,仅有一个条文,第183条第1款,仅简单地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完善相关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一)依法规制内幕人员主体范围并依法实施管理

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构成内幕交易的违法主体的范围.我国《公司法》只泛泛地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内幕交易是否属于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完善《证券法》第68条,将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辅助人员增加到第68条的“(一)、(三)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并在《证券法》中增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同时修改《公司法》关于诚实守信义务的主体,增加董事、监事、经理高级人员的辅助人员.

(二)完善内幕交易主体法律的责任机制设计

为了构建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我们应当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由于内幕交易的真正受害人和赔偿数额极难确定,我们可以结合日、美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有关法律制度问题.关于民事赔偿的权利主体,美国立法和司法奉行同时交易说.笔者认为民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是因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反向交易人员.只有那些善意从事反向买卖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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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明亮.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引发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8(06)

总结:此文是一篇内幕交易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探究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我国通讯事业也在飞速发展,手机短信也以其高效、便捷、实用等优势为广大用户所青睐,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一些消极。

2、 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飞速发展,但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我国各界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

3、 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 摘要:比较广告作为一种特殊宣传形式,是由广告主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进行对比,以突出其产品或。

4、 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痼疾。多重鉴定问题的出现在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鉴定机构混乱;鉴定制度。

5、 论我国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 摘要:当前我国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社员附加表决权导致了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从而对法律规制社员附加表决权提出了要求。我国社员附加表决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