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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论文范文 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内幕交易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探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内幕交易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证券市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为有效遏制证券内幕交易,完善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在事前预防方面,需增加信息披露的种类和方式,拓宽信息披露的渠道,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时信息披露的规则;在事中监控方面,需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构建联合监管体系,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在事后制裁方面,要明确民事诉讼主体的认定,确定举证责任,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关 键 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6-0063-04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在所有的证券业违法犯罪中危害最大、影响最深,波及最广.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内涵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作为资本市场的顽疾,其不法性和破坏性显而易见,但对其定义还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也各抒己见.

一是从内幕人身份的角度定义,着重强调证券公司内部人与内幕交易的关系.此种定义具有合理性,但其过分强调主体身份,与证券市场中千变万化的内幕交易行为不适应,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内幕交易的关键点,即内幕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其从事的交易就可能是合法的,相反,许多非内幕人员,有可能非法获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法的证券交易行为.

二是从行为动机的角度定义, 着重强调内幕交易行为的牟利性, 即从事内幕交易的目的是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此种定义是比较狭隘的,一方面,内幕交易行为的牟利性动机不具有专有属性, 可以这样说, 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就是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另一方面,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并非都是为了获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

三是从接触信息对称性的角度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占有一般公众不可能获取的私密信息,且该信息极有可能影响证券价格, 也就是说优先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该信息在公开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利或者减损的行为.此类定义同样不能涵盖所有内幕交易行为, 它只包括证券买卖行为,却忽略了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

四是从内幕信息的角度定义. 内幕信息具有非公开性和重大性, 非公开性是指不为普通公众所知悉, 重大性是指该信息能够对证券市场中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此类定义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定义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但被多数人认同的是第四类定义,该定义基本上涵盖了内幕交易所有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较高的科学合理性.

(二)内幕交易的特征

第一,内幕交易主体的特定性.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两类:一是内幕人,主要是公司中参与决策的人和由于管理需要能合法接触决策信息的人,他们是合法知情人;二是通过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第二,交易对内幕信息的依赖性.内幕交易是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其掌握的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并没有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因此,这些投资者会利用其占有的内幕信息进行积极操作,把握良好的投资机会,避免损失并获取诱人的利润.

第三,内幕交易的盈利性.内幕交易的常见手法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当信息有利于股价上涨时先行购进相关证券,待信息公开后证券价格上涨时售出,从中获取利益;相反,则提前抛售以避免损失.

二、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缺陷

当前,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包括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制裁三个方面,但每个方面都存在缺陷.

(一)内幕交易事前预防制度的缺陷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内幕交易的预防制度.一是信息公开制度;二是分业经营制度;三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四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制度,即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了约束;五是大股东持股及变动情况的申报、公开制度;六是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七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交易的事前预防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包括初始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以供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然而在事前预防机制中,信息披露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首先,披露信息种类不全、方式单一.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未将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中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做出的管理决策等信息列为重大信息而加以披露.而且,信息披露方式存在很大风险, 主要是由上市公司掌握信息披露的主动权造成的.实践中,考虑到信息制作和发布成本, 尤其是发布一些重要信息可能会成为竞争对手利用的工具, 上市公司会设法减少信息发布量以维护自身利益.

其次,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根据《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过于单一,在操作中有很大的弊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信息的传递方式是多元的, 公司在按照指定的方式公开信息之前,必然会存在着部分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会为证券内幕交易提供机会, 也让一些内幕人员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使内幕交易行为合法化.

(二)内幕交易事中监控制度的缺陷

事中监控制度指的是依靠相关公司或内幕人员以外的力量预防和控制内幕交易的制度, 能有效保障内幕交易预防制度发挥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事中监控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制度;二是实时监控、风险防范制度;三是证监会实施调查,目前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调查分为非正式调查和正式调查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监控这一环节问题是最多的,也最易受到公众的质疑.

总结:该文是关于内幕交易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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