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表决权论文范文 论我国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表决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5

论我国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是大学硕士与本科表决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表决权和股权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当前我国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社员附加表决权导致了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从而对法律规制社员附加表决权提出了要求.我国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应以确保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为目标,但是,当前立法对法定附加表决权规制不力,对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和合作社联合社附加表决权缺乏规制.为保障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我国立法应当对社员附加表决权从其授予到影响力再到行使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同时,将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合作社联合社的附加表决权纳入法律规制的对象范畴.

关键词: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附加表决权冲击下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

根据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修订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社员的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原则之一.“社员的民主控制”就是由全体社员以民主的方式对自己的合作事业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排除某个(些)社员对合作社的管理和控制.“民主的方式”体现在社员表决方式上,就是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所谓“一人一票制”,是指每个社员在合作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都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不过,“一人一票制”并非合作社的唯一表决规则,在保障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这一前提下,合作社实践中也出现了社员附加表决权,即社员在享有一票(即基础表决票)表决权的基础上再额外享有的表决权.

在我国,当前立法同样允许合作社授予社员附加表决权,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此类附加表决权,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定附加表决权”,也就是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授予为合作社做出出资贡献(更多出资)或交易贡献(更多交易额)的“贡献社员”额外表决权.但是,除了法定附加表决权,我国合作社实践中还有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其并非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合作社章程授予.同法定附加表决权比较,存在事实型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在形式上(如合作社章程规定)一般仍然保留“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任何社员并不明确持有量化的附加表决权,但部分社员事实上拥有比其他社员更多的话语权——事实型附加表决权.

不论是法定附加表决权还是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其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从我国当前合作社的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制不力,普遍存在的附加表决权正冲击着合作社治理结构,导致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这种“虚化”的典型表现,就是“社员民主控制”被“部分人控制”所取代:

一是合作社被“内部人控制”.在存在法定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中,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要求合作社授予其附加表决权;在没有法定附加表决权的其他合作社中,“贡献社员”也可能向合作社索要附加表决权,即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如果对此类附加表决权的规制不力,持有附加表决权的“贡献社员’’就可能成为合作社的控制者,即合作社被“内部人控制”.在我国,事实也是如此,合作社大股东和发起人控制、合作社领导人控制、合作社理事长控制、其他核心社员和能人社员控制等,已成为合作社实践中的普遍现象.显然,在被“内部人控制”的合作社中,“社员民主控制”将流于形式,普通社员的基本表决权实际上仅具有陪衬意义.

二是合作社被“资本控制”.“资本控制”本质上是“内部人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由于“资本控制”在我国当前合作社实践中非常盛行且危害极大,本文将其单独列为一种治理形式.我国当前许多合作社的社员出资不均等,大多数普通社员出资较少甚至不出资,少数社员则承担大部分、绝大部分出资.但是,大额出资的社员必然要在合作社中寻求更多的控制权与话语权,包括法定附加表决权和事实型附加表决权,合作社最终可能会被出资额大的社员(通过附加表决权)控制,此即合作社被“资本控制”.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合作社“资本控制”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合作社治理的主要形式.“大股东控股普遍,单个成员持股超过百分之八九十的并不是特例.”合作社“资本控制”对“社员民主控制”的冲击通常是颠覆性的——在表决机制上,合作社往往改“一人一票制”为“一股一票制”,“社员民主控制”完全不复存在.

综上,在法定附加表决权和事实型附加表决权的冲击下,我国社员对合作社民主控制的虚化必然引起人们的思考:一个被社员附加表决权控制的合作社,是否还能称之为“合作社”?如果对附加表决权进行规制(规范和制约)是必要的,那么,我国当前立法为什么没能实现对附加表决权的有效规制?如何通过对附加表决权的有效规制来确保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为了回答这些疑问,本文拟对我国合作社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的应然目标及其现实差距

(一)我国社员附加表决权法律规制的应然目标

在与自然和其他竞争者的生存斗争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只有通过互助合作才能存活或过得更好,合作社就是个体为改变自身弱势地位和实现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联合起来进行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因此,从本质上看,合作社是一种人的联合组织.“人的联合追求的是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共同的需求,从根本上说也就是人的发展.”.合作社的这种“人的联合”本质,决定了合作社的所有事务均应当由所有社员以“民主的方式”共同决定,如合作社的设立、接受人社、开除社员、经营决策、亏损处置、盈余分配、选举、罢免等,也就是由全体社员民主地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控制.正是基于此,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将“社员的民主控制”确立为合作社的七项原则之一.有学者研究指出,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由此可见,“社员的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本质(人的联合组织)要求,不坚持“社员的民主控制”原则的合作社不是真正的合作社.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表决权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我国反儿童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不足 摘 要:为了保护儿童权益,减少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关于禁止儿童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零散不。

2、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处在一个不断进步的阶段,相关法律也在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局势变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国私募基金。

3、 试析我国专车类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本文重点讨论专车类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制问题,从市场准入法规、市场定位和监管措施三个层面切入,剖析问题的根本来源,并提出切实可行。

4、 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痼疾。多重鉴定问题的出现在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鉴定机构混乱;鉴定制度。

5、 分析对比我国股改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摘要:鉴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已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然而证券市场的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以遏制,本文通过与日、美在主体范围、主体的行为要件及法律责任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