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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保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保险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重疾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保险消费者”概念问题的实质,即将《消保法》作为保险相对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之一.其理论基础为,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消保法》的立法缘由在保险领域中同样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宜纳入保险消费者的范畴.主要目的可以作为区分保险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标准.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保险法;消费者保护法;投资者;保险相对人

中图分类号:

DF438.4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将保险等金融服务纳入调整范围后

《消保法》第28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被认为是将保险领域纳入《消保法》调整范畴的法律依据.(参见: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122.),媒体、学界甚至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使用“保险消费者”这一称谓.然而,在“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存立基础未得以论证之前,所有的使用都无法称得上名正言顺.“保险消费者”称谓之争的实质,即保险相对人一方的权益是否应该且能够纳入《消保法》的范围进行保护.此外,保险消费者是否包含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它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与投资者进行区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领域的原有概念之间有何种对应关系?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保险消费者”称谓的合理性,而且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制度建构的前提.因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做一辨析.

一、“保险消费者”称谓的质疑与释疑

目前涉及“保险消费者”称谓的论著中,赞成者多未加论证而直接使用

仅举一隅,如叶启洲.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新发展[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5:212.,质疑者寥寥但理由较为一致

2016年8月5日,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保险消费者”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811个结果(期刊论文229篇,博士论文2篇,硕士论文34篇,报纸会议论文546篇),其中共发现3篇质疑“保险消费者”概念的专文.(参见:任以顺.“保险消费者”概念质疑——以“保险相对人”概念取代“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性[J].法学论坛,2015(6):91-96;曹琦.论“保险消费者”概念的不合理性[J].时代金融,2012(3):95-96;邢楠.对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商榷——兼论保险相对人权益保护范式的选择[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2,13(1):86-91.):

(一)质疑者的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与《消保法》的立法宗旨不一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消保法》偏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保险法》则是对保险合同双方给予平等的保护.《消保法》开宗明义,总则部分即点明其在立法宗旨上属于倾斜立法——立法者偏向于保护在谈判能力等方面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保险法》并不侧重于保护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为,保险相对人并非弱者.质疑者认为,首先,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中都存在.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依赖于投保人对影响危险的因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还要依靠投保人及时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才能掌握保险标的的风险变化.保险相对人掌握着与危险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关系到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直接影响承保意愿与保费的多少[1].所以,并非只有保险相对人在信息上处于弱者地位,保险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其次,专业投资人、法人等作为投保人时,在谈判能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较保险人更强.专业投资人积累了足够的财力和知识,而一些实力雄厚的法人拥有强大的投资团队,他们的谈判能力非一般消费者所能企及.这一部分人虽然属于保险相对人,但其相较于保险人的地位,并不能等同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地位.再者,实践中存在保险相对人利用保险诈骗的情况,这些保险相对人已经反客为主,使保险人陷于被动状态.如果过多地对保险相对人加以保护,无异于助纣为虐.综上,《保险法》的作用在于居中裁判,维护保险领域应有的交易秩序,以倾斜性保护为立法目的的《消保法》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关系.

第二,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无法涵盖“保险消费者”.质疑者认为,按照《消保法》第2条的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构成“消费者”不可或缺的要件.从种、属概念的角度而言,论证保险相对人属于消费者,必须证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但是,就保险金融服务来说,“投保人购买保险是出于生活需要”这一命题难以证成.一方面,保险产品购买者的身份并不纯粹.例如,注册为滴滴打车车主的个人,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这一行为的性质就值得探讨.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本身的功能也较为复杂.为了吸引潜在客户,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产生了万能险、分红险等险种.这些保险产品不再局限于传统保险分散风險的功能,获得投资收益成为其主要追求目标.不同于储蓄性的保险,这类保险往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属性,其实质是将保险费中的一部分作为投资资产,开设独立账户,委托专业投资人进行投资,由保险相对人一方自负盈亏[2].这种带有明显投资属性的投保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是出于生活需要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保险相对人是与保险人对应的概念,是指保险人一方之外的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人,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还包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保险相对人的范围较保险消费者更为宽泛,无法简单地用“消费者”涵盖.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保险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保险消费者概念科学性 摘要:“保险消费者”难以全部涵盖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类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保险法》在立法目的、内容和性质上大相径庭,投保人等较。

2、 医疗犯罪概念辨析 摘要:医疗犯罪是指非法进行医疗行为以及在合法的、非法的医疗行为中过失致被害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与危害公共卫生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但又不完全相同。

3、 盈余管理相关概念辨析 [摘 要] 一直以來,盈余管理作为企业普遍运用的业绩管理方法而备受关注。本文从与盈余管理相关的概念出发,梳理了每种概念的发展历程,并对真实盈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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