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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团论文范文 去社团社团理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社团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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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耶林看来,就功能价值而言,社会组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正面功能,但由于其无限扩张的本性,使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功能都产生了异化,从而在根本上具有负面价值;而从团体—国家关系上来说,团体迟早将被国家兼并,尚未兼并的团体则必须依赖国家的扶持方能正常运行.于是,耶林不仅从根本上否认了团体的正面价值,而且还从终极意义上否认了团体的独立存在.这些观念与耶林的“受益人主体说”及“法人否认说”不同,乃是一套政治学意义上的“社团否认说”,与耶林全能国家的政治观念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关键词:耶林;社团理论;社团否认说;全能国家主义

中图分类号:DF 5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16

当前,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法人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必将是这一立法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虽然从技术上来说,法人制度仅仅是个如何解决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但从政治旨趣和社会意义上来说,其制度基础却是市民社会自治的深层问题[1],在当前国家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如2005年《公司法》实行的公司登记准则制、现任政府推动的清理行政审批程序、证券发行上的注册制改革等等实际上都是经济领域的权力退出.2012年开始推行的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等制度更是标志着国家权力将从许多社会领域退出.近几年中央政府一直推动的社会治理方式改革、社会治理法治化、宗教事务法治化以及社会治理民间化无疑也都体现出国家对于社会组织将采取更为宽松、间接的治理方式.,更是如此.然而我国民法学界许多学者忽略了法人制度的社会治理意义,不加反思地运用德国主体哲学,纠缠于自然人的伦理性和法人的技术性,褒自然人而贬法人 例如: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尹田.论法人人格权[J].法学研究,2004(4);李永军.论权利能力的本质[J].比较法研究,2005(2);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张翔.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徐国栋.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60;周清林.主体性的缺失与重构——权利能力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29;崔栓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9;王春梅.民事主体的历史嬗变和当代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97.,不仅无助于构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人制度,甚至夸大社会组织的负面效应,从而无法认识到法人组织乃是市民社会自我组织、实现自治的基本手段之一 另一个基本手段乃是合同..

无独有偶,我国民法学界的这种观念有其德国先声.在德国民法学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早在100多年以前就曾经阐发过著名的法人否认说及社团理论.法人否认说从法律技术和哲学上否认了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其社会团体理论则从法社会学上否定了社会团体的正面功能,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了团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体现了其全能国家的政治观念.其社团理论以深厚的法社会学洞察和体系性构建,无论在研究视野的宏大广阔、理论体系的深邃精湛还是在政治立场的旗帜鲜明上,都超越了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社团现象的认识,因而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学术流派的典型进行研究检讨,从而有助于在来自历史的反思之中,从更高的理论起点澄清我国法人理论上的认识,为制定科学的法人制度提供学术镜鉴.

同时,就深化对耶林本人的学术研究而言,对耶林的社团理论进行解读也有助于还原一个真实的耶林.在我国当前,耶林著作和学说已经被赋予了更多的意识形态色彩,在许多研究者笔下,耶林不仅是法学大师,而且也是自由主义的斗士.明显的例子就是如何翻译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一书的书名问题,译者郑永流教授虽然认为按照耶林原意应译为《为法权而斗争》,但又认为“由于毕竟‘为权利而斗争’的译法己约定俗成,且‘为权利而斗争’作为政法口号已深入人心,改译的风险重大”[2],故仍译为《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只有我们真正揭示耶林法学思想的政治意蕴,才能冷静客观地理解耶林法学思想,避免单向度地过度阐释和发挥.

现代法学仲崇玉:去社团的社团理论——耶林论社会团体的功能与地位耶林的社团理论主要体现于其名著《法律中的目的》第一卷中,本文将通过解读原始文献,剖析耶林社团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政治意义,并进行反思.下文将先行分析耶林对于社会团体基本功能的法社会学研究,其次剖析关于对社会团体异化的观念,最后揭示耶林对于社会团体与国家间关系的界定.

一、社会团体的功能应当说,对于社会团体的重要性,耶林有着充分的认识.他说:“据我所知,人类所有的目的都能在团体中实现,除了家庭中的人类目的是个例外.” [3]163在他看来,互助团体方便人们的生活,俱乐部丰富人们的娱乐.在工业领域,有无数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以及银行,几乎没有哪个工业领域能够不受企业控制,另外还许多教育、艺术、科学以及慈善团体.可以说,人类从生前到死后,都离不开社会团体,“即便我们死亡了,仍有团体最后照顾我们埋到地下,并照顾我们的遗属免于饥饿”[3]163.然而这仅仅是耶林作为一个普通社会公众对团体的看法.笔者感兴趣的是作为法学家的耶林对团体功能的认识.

作为让批评者都感到不自信 这是美国学者格雷对耶林的评价,参见: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M].马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3.的法学家,耶林显然并未停留于这些表面的功能之上,团体真正的功能镶嵌于他在《法之目的》一书中构建起来的社会机械学体系之中.作为一个类似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样的宏大体系,耶林的这一体系又建立在其人性论基础之上.在分析个人的行为动机时,耶林对康德的“绝对命令”提出了批评,认为人类行为并不服从康德道德的律令,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追求才构成了人类行为的动机.[3]39耶林对于人的这种认识与浪漫主义思潮中的人性判断大异其趣,在康德、黑格尔以及萨维尼那里,人是自在自为的人,是能自动接受康德律令限制自己的自由意志的人.而在耶林眼中,利己主义才是人类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只有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改变其意志,类似于我们现在的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正如维亚克尔所说,耶林的转向是一个“从梦想到实际的转换”[4]414.在耶林看来,民法上的人应当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人(当然并不带有贬义),他们聪明伶俐、机警灵活并且能够自由思考,这是一种典型的近代自由主义观念中的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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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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