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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论文范文 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投资者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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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在逐渐显现,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混乱、平台定位不清、融资风险把控不强、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由此导致的涉嫌非法集资、履约欺诈、项目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害,甚至可能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因此,构建并完善覆盖股权众筹融资全过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相应保护制度构建为股权众筹融资提供保障,并推进其合法化进程.

股权众筹规制沿革和投资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监管政策演进下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

伴随行业发展,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政策对其内涵界定经历了一个由私募向公募转向的过程,这对相关监管规则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国内专门股权众筹监管政策的早期尝试,其中对投资者的门槛设定较高,和互联网金融“普惠”“草根”等原则相违背而引发了争议,最终并未形成正式文件出台.随后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了分类界定和规定.其中,明确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大众、公开、小额”的特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同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结合指导意见区分了股权众筹公募和私募区别监管的思路,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此前的“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同月“私募股权众筹”概念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虽然监管思路得以明确,但公募股权众筹的具体细则和配套政策仍处于制定过程中,现实中大部分平台仍在进行私募性质的融资.

股权众筹的公募转向符合国际潮流,更能发挥这一融资模式的作用,为投融资双方的资源配置提供有力支持,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也为股权众筹预留了制度空间,但公募意味着募资对象将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涉及公众资金安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权益保护和反欺诈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进入门槛、投资限额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和债权众筹P 不同,股权类投资的风险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而且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项目往往风险较大且成功率较低.公开向公众募资,在规则不明和保护制度缺乏的情况下易产生风险.此外,大部分进行私募性质股权融资的平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在信任机制不健全,对领投人、平台以及融资方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这些模式和做法也存在风险隐患,投资者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综上,无论从公募还是私募角度来看,投资者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将是股权众筹健康发展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中很多规则尚处于探索之中并未正式落地,投资者保护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合格投资者规则缺乏.股权众筹融资的优点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融资双方资金匹配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新渠道,帮助创新创业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同时投资者也有机会获得相应投资回报.而缺点在于面向公众进行股权众筹可能会吸引不具备投资资质的投资者入场,极易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由于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无论是投资者的投资意识、投资经验,还是专业知识和发达国家相比仍不成熟,投资者教育力度不足,不合格的投资者仍然大量存在.不成熟的投资者面对具有高风险属性的股权众筹时,基于“羊群效应”的盲从会加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规范的信息披露是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股权众筹项目初创型企业较多,出于保护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以及降低筹资成本的考虑,对融资者只要求披露一些基本信息,并不执行强制信息披露标准.此外,很多股权众筹平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这种引导性的投资机制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并没有改变跟投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地位的状况,在相关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形下,领投人和融资者存在串通的可能.如果平台在融资方资料审核或尽职调查中放松要求,不能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揭示风险,作为跟投人的投资者易陷入风险之中.如2016年发生的股权众筹“宏力能源”项目涉嫌欺诈事件表明,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引发的风险客观存在.

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联系投融资双方的重要纽带,信息审核和真实发布是其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其他相关法规在平台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仍然处于法律规范的真空地带.在实践中,国内大部分平台在项目审核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严格的审核蕴含潜在风险.如在国内“股权众筹第一案”——飞度公司(人人投)和诺米多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提到,围绕促成交易,除了项目展示和筹集资金之外,平台还应提供信息审核、风险控制以及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然而由于很多平台的盈利模式大多依赖于项目成功融资后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手续费,为了有更多项目发布及筹集更多资金,可能会在信息审核和尽职调查过程中放松要求,投资者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加.

投资者股东权利行使难.投资者在融资项目股权众筹成功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然而这种通过网络平台進行的投资,存在投资者地域分散和精力有限等现实问题,考虑到空间距离及时间成本,在公司治理参和缺乏合适途径的情况下,投资者将难以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虽然《公司法》为股东行使企业经营监督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鉴于股权众筹面向公众融资开放的属性,投资者对融资项目的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方面难以有效监督.投资后如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仍缺乏相应制度设计.

总结:此文是一篇投资者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 要:股权众筹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创新技术,其宗旨是帮助那些成长型、初创型、创新型企业尽快完成低成本的融资。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监管、风险控制问。

2、 我国股权众筹证券属性和法律规制 [摘要]股权众筹是互联网与证券的全新融合,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开展的新型小额证券发行活动。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同,股权众筹具有商事活动共有的。

3、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方式,在我国还处于摸索发展期,关于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内容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信息披露内容亦是参差。

4、 我国股权众筹信用风险其防范 [摘要]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不断凸显。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刺激民间资本的投资,调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普惠金融红。

5、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分析和监管制度 摘 要:我国股权众筹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法律制约、信息不对称、平台风险、缺乏退出机制、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和风险,制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