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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近入学论文范文 就近入学政策下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必要性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就近入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8

就近入学政策下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必要性分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就近入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就近入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就近入学政策作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从实施效果来看,对于农民工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维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呈现出不容乐观的运行态势.因此有必要重申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必要性,对就近入学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赋予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保证.农民工子女的特殊社会地位决定了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发挥教育基本权利积极受益性功能,以打破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现实壁垒.

[关键词]就近入学;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 G4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2-0051-04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2009就近入学政策本着实现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初衷,自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9条就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设置小学、初中等学校,儿童少年就近入学.”30年来,这一政策已多次更新调整,这一项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基本平等受教育权的“最低保障政策”,目前的焦点落在教育底线消费者——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上.近年来,就近入学日益将教育公平作为政策重心,诸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正是国家对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加大倾斜力度的体现.然而,受制于体制内外的多重原因,目前农民工子女的就近入学权益仍受损较重,面临着“公办学校入学难、民办学校入学贵、农民工子弟学校条件简陋”等现实问题,农民工子女正在陷入失学、辍学等困境.随之而来的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的产生,在城市境遇之下这些弱者永远被贴上了“农村人”“贫困者”的标签,原本希望通过教育实现社会身份转型的愿望也要被抹灭.一项原本旨在实现均衡的政策,却因现实障碍而阻隔了弱者的平等受教育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现有社会不公平是造成教育弱势群体的根源,而现有教育不公平又是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的根源[1].因此,遏制社会不公态势的关键,是重申教育对于弱势群体身份转型的巨大意义,以法律手段保证其受教育权的落实,切实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提供坚实保障.

一、公平性价值取向:保障受教育权的应然要求教育作为农民工子女实现身份转型的关键途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身份转型若被定义为特殊群体的教育结果公平,那么就近入学则蕴含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只有起点与过程实现实质公平,才能为结果公平创设条件.教育领域存在着多元利益主体,就近入学试图维护每位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然而农民工子女的利益却在公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优质教育资源欠缺的现实下,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加之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子女套上了身份枷锁,使其不仅在城市中处于“边缘人”境地,就连在教育中也受到不公平待遇.故讨论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第一要义必是平等,只有在重视这一基本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设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才能保证就近入学政策在正确轨道运行.

(一)权利平等需要制度保证

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制度为农民工子女打下了身份烙印,致其无法进入诸多城市学校享受和城里学生一样的优质教育.尽管近年来这种户籍隔阂正在逐渐改善,如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而且当今农民工子女入学手续中也开始纳入暂住证的效用,然而这种根深蒂固的城乡观念却未因新的调整就得以消除,这种“初始状态的不公平”在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下被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管理体制导致地方分割,财政投入与户籍相配套,地方财政给予该群体的拨款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的,并不能带入城市地区.这部分薄弱的资金看似不能成为学生入学的阻力,却成为城市学校拒收的说辞.受教育权作为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究竟落实与否还需通过制度来保障.国家不仅是教育权利的分配主体,而且同时也是教育权利的保障主体,因此,相应的国家制度对于保障教育弱势群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对农民工资子女受教育权的维护需要政府建立保障机制,做好补偿弱势群体的规划,创新就近入学的相关制度.这样一则要打破户籍制的限制程度,临时身份得到认可,加之城市环境的熏陶,不管从法律意义的实然层面还是应然层面上,住所地和居住地之分已经不再是影响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的制度限制[3].二则需建筑農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规避教育对其带来的阶层循环的风险.

(二)教育公平亟待法律维护

立法对于改善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重要意义早在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开始日渐明晰,然而出于落实有误、经费保障尚未明确规定等缺陷,立法的作用被削弱,改善立法势在必得.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途径能够减弱由于政策不稳定性带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经费缺失问题,应当通过制定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专项性法律,以国家强制手段实施倾斜原则.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女无法通过“择校”“户籍迁移”等以钱权为基础的教育消费形式达到选择优势教育资源的目的,也无法在起点公平上与城市孩子保持一致.义务教育,尤其是弱势群体如流动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权,需要由政府的公权力干预,确保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4].通过法律明确农民工子女入学经费由流入地政府和输出地政府共同承担,为其入学提供经费支撑,并通过规范流入地政府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消除学校滥用职权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的现象,以法律权威保障教育平等.

二、积极受益权功能: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然分析作为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兼具消极的防御权功能和积极的受益权功能[5].前者指向国家的消极义务,后者强调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农民工子女单纯倚靠父母个人资本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几率甚小,需要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积极扶持,以促进不同阶层间的均衡,故讨论积极受益权功能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提供现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受益权功能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入学为其受教育权增添了几分独特色彩,国家实施积极给付时应考虑异地特殊性.下面结合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三种类型学校,针对必要教育设施创设请求权、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对保障受教育权必要性进行分析.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就近入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农民工子女教育引导问题 摘 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和难度,班主任要深入分析学生的特点,营造积极向上氛围,细致分析存在问题,组织开展专题活动,开展感恩系。

2、 农民工子女自信心问题介入 摘要:农民工子女的问题是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作为“城市化的孩子”,他们在跟随父母进入陌生的城市时会面临一系列不适应,其中自信心不足问题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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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民工子女暑假没钱补习没钱出去玩困在出租屋中 又到一年暑假时。孩子们喜欢暑假,因为终于有了放松和自由的时光,而家长们各有各的苦恼。在西安打工的农民工的子女,他们的暑假,只能困在城中村出租屋里。

5、 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策制度性缺陷和建议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一大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工医疗。

6、 转型时期我国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护 摘 要:特殊群体指的就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自己处于了社会不利的地位,比如,农民工、艾滋病患者等。现在我国的社会正在慢慢转型,随着社会的转型,有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