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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知识产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和完善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助于加强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文化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并从拓展刑法保护范围、优化刑罚配置结构、完善刑法保护罪状以及注重区别保护措施等层面入手,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侵权犯罪 刑罚制度

作者简介:赵晶,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64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其经济主体利益,推动社会的法制化、秩序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意识,还有助于使我国刑法的内容得到有效丰富,推动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制化建设水平.

一、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概念

所谓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就是在刑法保护体系中引入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进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时,借助刑法制裁的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有效使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良好保护,进而使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刑法保护不仅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维护了智力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我国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的有利法律保障 .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存問题

(一)罚金数额的不合理设定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门槛设置较低,其定罪标准也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无法形成对于侵权行为的有效打击.以2007年4月5日我国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例,该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相较于2004年而言,该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品数量缩减了一半.但解释中对于“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因大部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获的违法所得通常较低,很难对犯罪行为人产生有效的打击.同时,虽然我国为有效防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刑重罚的惩处方式,但却缺乏对于各层次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只能够在罪行发生时予以打击,无法有效提高犯罪预防效果.

(二)不同法律体系规定中存在交织关系

在知识产权规定方面,我国《刑法》与其他法律存在一定的界限交织问题.以《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和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其与《专利法》第6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交织问题,概念较为抽象、不确定,致使在制止假冒专利罪和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着刑民纠结的局面 .

(三)罪名设置不匹配犯罪行为

当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领域中,但针对每一个领域的犯罪行为缺乏与之恰当匹配的罪名.伴随如今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行为与种类也呈现出逐渐增加的态势,因此现有的《刑法》无法实现对于多种犯罪行为的有效制约,而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罪名设置以及惩罚措施也缺乏足够的力度,进而致使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缺乏后盾保障,无法达到保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

(四)无法践行利益平衡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所固有的无形资产属性,这也就决定了其作用机理应当综合考虑到各项利益的平衡与划分,进而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才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的规范秩序.但如今刑法保护却缺乏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利益衡量,在权利实施的过程中难以实现针对损害利益行为的恰当力度遏制,进而致使针对犯罪人的侵权行为难以形成有效打击,违背了利益平衡原则.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拓展刑法保护范围,正确协调法律关系

基于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局限性问题,应当进一步推动我国刑法保护范围的扩张,理顺与其他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交织关系,进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与效果得到有效提高.

一方面,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概况进行刑法保护范围的调整与扩张,以《刑法》的有关内容为基准,结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构建一套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究其权利的本质角度考量,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利的管辖范围,而刑法保护行为则属于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手段,隶属于公权力的领属范围,因此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领属意义,将刑法保护的目的建立在维护国家法规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运营的层面上,引导我国公民树立对于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与尊重态度.同时,如今我国存在大量难以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应当进一步推动《刑法》中关于行政移送制度的建设,确保能够将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有机联合,切实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合法处罚、合规处理,进而借助执法资源共享体系的综合力量形成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实效性.

另一方面,还应当合理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尺度,确保能够客观看待、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刑法保护力度的加强并不意味着限制知识产权的传播渠道与利用空间,而是着力推动知识产权的有效创新,合理控制刑法保护的力度、约束刑法保护的边界,进而借助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确立,既能够有效减少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也能够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的良性竞争与规范运行.

(二)优化刑罚配置结构,合理调节刑罚力度

总结:这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 摘 要: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虽然由于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底蕴、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却都在通过各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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