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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办案衔接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机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办案衔接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检察机关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察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力量,实现专业化,形成对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涉及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剥离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检察机关产生直接影响,在改革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将何去何从.本文从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入手,着重分析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与监察委在办案中衔接,回归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期对监检办案协作机制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 监察委 监察体制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组长:于绪芬,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紀检组组长;课题组成员:张学丽,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副主任;张继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张鑫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43

合并行政监察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整合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监察体制改革关乎国家权力配置结构的调整,其中从检察机关来看,因其中职务犯罪、预防和反贪、反渎等相关部门转隶至检察委员会,使得其核心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相关职权被剥离处监察机关,产生直接影响的便是其职权部门设置与职权配置.当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体制改革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相逢,检察机关应如何转变,如何与监察机关衔接,才能更好发挥两机关作用上的互补性和价值上的契合性,成为新时期检监工作合理衔接共同推进的共同目标.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国家检察机制改革,攥紧的拳头,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并完善坚持党领导的的全国全覆盖式大格局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改革过程中,其核心举措就是集中资源,将权利的形势更加专业化,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检察机关分离开来.将这一部分权利统归监察委员会,同时将检查监督范围扩张,以达成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监督.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之一就是,将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之后检察工作将面临的新变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剥离

长久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两项职能,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三项工作被视为检察机关最具刚性的职权,这一职权分配体系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具有侦查权和控诉权,如果说侦查权、控诉权是这一阶段检察机关被赋予的显性基因,则对涉及公权力的机关、个人所具有的职务犯罪监督权应当系属为隐性基因.监察体制改革从权力调整的角度看,中心就是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开来,转移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取得职务犯罪侦查权后,与其对国家公权力形式人员行为的调查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在实践性上来说是比以往取得了更完整和成熟的监督权.这样一来,检察机关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剥离出对于贪污、渎职、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后,检察权的基础性权能自然变成剩下的控诉权和诉讼监督权.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控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这两者属性更倾向于办案过程中“权力制衡”的含义,也既在任何一个案件过程中,参与案件的公、检、法三家任何一方认为事实、证据或案件定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均有权中止甚至终止案件程序的职能.这种“权利制衡”方面的相互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权所赋予的对其他公权力机关、个人、团体等的隐性监督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基于“权利制衡”产生的监督权更侧重于办案过程中,针对某个案件进行的法律程序性监督,既法律程序属性,而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监督则更倾向于行政性监督,既行政属性依据目前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办案主要依据法律和党规党纪来看,目前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应当是兼具了行政属性和党政属性.检察机关近三分之一的人员及职权被整合调整至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来说意义非凡,检察机关如何认识适应检察权的法律程序属性和监察委员会监督的行政属性、党政属性,如何在检察工作、监察工作中予以衔接,对于检察制度未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部分控告申诉职能受到削弱

职务犯罪侦查权能的转移,产生的影响远不止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剥离,也同时串联影响了保留在检察院的一些其他部门和业务.反贪部门转隶以前,检察机关设立中心与控告申诉部门合署办公,由控告申诉部门中心共同受理来访、控告、线索管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等相关案件后将案件线索转移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另外控告申诉部门还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等.可以看出,当时中心与控告申诉合署办公下,工作职能主要有两项,一是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类案件的、立案、线索管理,案件移送职能;二是涉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以及对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监督的申诉控告职能.随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划出,检察机关的中心随之撤销,上述第一项职能也就被剥离出去,控告申诉部门仅保留了上述职能方面的后者.其实,前项职能的剥离影响的不仅仅是丧失了前项职权,更重要的是后项职权的范围及实际受案数量相应减少.

(三)内部职权划分与设置格局需要调整

当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移遇上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相互协作机制的重新调整.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前,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案流程办案,对于其内部来说是以分工配合为主.在有关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处理时,一般情况下与司法部门、检察院中心、审査批捕部门、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査监督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和公诉部门等多个内设机构的工作衔接,各部门在侦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其职权配置以分工负责为中.随着检查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反贪污、反渎职部门转隶至监察委员会,需要对各部门之间的职权权划分设置格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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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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