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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监管机制困境和构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机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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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由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人民检察院要从内部监督方面着手,更新观念,制定办法,落实措施,完善办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好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应该在各种力量的支持下,不断完善办案监督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管机制;困境;构想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如何健全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监控,以达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的目的,是检察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政体制,又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寻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正确路径,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面临的困境

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检察改革,虽然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有:

(1)重权力监督,轻权力制约.在近年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过程中,重点始终放在监督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但在实践中,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改善.比如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享有完全的强制措施决定权,不受 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时,其裁量权虽然受到 机关的制约,但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检察机关,法院对此也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在庭前程序中,法官都无权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审查机制和程序裁判活动,即使检察机关实行非法的追诉活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向法院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只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都必须开庭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变更、追加、撤回公诉的权力几乎不受法院的制约.案件审结后,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都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论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2)重程序外监督,轻程序内监督.从外部监督层面看,可以包括程序外的监督和程序内的监督,前者包括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后者则包括诉讼内的 机关、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从近年检察机关出台的监督制度看,重点强化程序外的监督,而忽视了程序内的监督.程序外的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证,影响监督效果甚至偏离监督方向.如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着力推进的创新监督制度之一,但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存在不少问题,如监督缺乏中立性、监督范围的有限性和监督结果的非强制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这种监督形式的实际效果.由于大量行政式审批制度的存在,也弱化了程序内的监督.如由于不少案件下级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事实上是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当事人希翼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复议、复核或申诉程序来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就几乎不可能.

(3)重机构设置,轻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一是以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为核心的检察院党组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二是各业务部门间的流程性监督,如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存在制约监督关系;三是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这三个机构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三种不同的职权.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依据《中国 章程》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监察机构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检务督察机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开展工作.其后果是造成监督机构重叠,要么造成重复监督,要么监督工作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二、强化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要实现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必须调整改革思路,在坚持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制约的力度.

(1)加强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为了加强对检察侦查权的有效制约,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被追诉者提供有罪供述的现象,减少查处职务犯罪中的翻供现象,我国应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同时对非法取证手段具体化,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唆使、同意、默许他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取得的供述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排除适用:采用残忍、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方式;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采用长时间疲劳、饥饿等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的;违法羁押的;无正当理由而进行夜间讯问或连续讯问的;足以影响自由意志的其他方式的等.此外,取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如实供述义务”否定了自白的任意性规则,违背了人的趋利避害和自我保护的 ,缺乏理性的根基,增加了被追诉人遭受刑讯逼供的风险,削弱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要求如实供述的实质上是强迫被追诉人承担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这不符合控、辩、审三方的基本制约架构和证明责任原则.

(2)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监督检察权的改革措施,虽然经过 批准,但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人民监督员不是专家监督,更不是法律专家监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在精英化和平民化之间走“中间路线”,应以广泛的代表性作为选任人民监督员的重点,让各方面的代表都能参加到人民监督员的队伍中来,更好地体现出监督的社会性和“平民化”.从国外看,司法 化、大众化的努力一直都没有停过.我国理当顺应这一思潮.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必须外部化.如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仍然由检察机关主导,其监督效果和社会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属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宜由检察机关来对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即使确实需要类似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这种机构,那它也只能是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的协调、服务机构,而不是管理机构,而且这种机构宜设在政法委或司法行政机构,而不能设在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是自侦案件,对于非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对这一范围的界定,学界和实践中存在扩大论、缩小论和适合论之争.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宜进一步扩大,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以体现司法平等和程序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外部力量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3)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构的整合,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内部监察权的独立,就是要让检察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地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现行的纪检、监察及检务督察部门合而为一.为了保证内部监察的有效性,应当实行监察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从实践看,由。

2、 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机制之探析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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