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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论文范文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作办案困境和路径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纪检监察机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0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作办案困境和路径探析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纪检监察机关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纪检监察机关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互相配合,协作办案,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机构性能、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方式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导致双方协作办案中仍面临诸多困境,部分案件办理出现“事倍功半”.唯有充分发挥两机关各自所长,建立健全科学的协作衔接机制,方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更加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协作办案

中图分类号:D926.3;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38-02

课题组成员:鸦连军,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负责课题体系构建;韩学明,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负责课题体系构建;张华月,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秘,负责课题撰写;柯锋,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负责课题撰写.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是我国反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贪治腐的使命上两机关是相通的.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侧重于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检察机关侧重于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一个参考的是党纪,一个依据的是法律,两者分工相对明确.但党的领导决定了我国绝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均有中共党员的身份,案件办理的对象高度重合.且腐败犯罪在触犯刑法这道“社会正义最后的防线”之前,必然已经违反了党内纪律.因此,一个腐败案件的查办,通常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这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必须加以协作配合.

其次,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要形成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全面从严治党”更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3年中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明确了通过建立联席例会、联合办案制度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在2015年初,中央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二者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线索、证据、涉案财物移送的要求.相应的,省、市、县三级党委也均牵头成立了地方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出台了相关的工作规定,具体负责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事宜.这些都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关系.

第三,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措施、手法上各有所长.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拥有“双规”和“双指”等措施,且在审批主体、程序、要求上相对较为宽松,可以为案件审讯提供较为充足的时间.而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是较为严格.但同时,检察机关在初查的精细化、审讯的科学化上相对专业,特别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这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必然要进行必要的协作,以加大反腐力度,倍增反腐效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有利于节省办案资源,形成犯罪打击合力,实现案件快速突破,但是协作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在线索的管理和应用上尚存在较大空间.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主要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讯突破上,而在程序启动前对线索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等方面,还有很大的配合空间.在线索的管理上,虽然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线索、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规定较为笼统,如“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线索的案件,认为相互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其中“认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客观标准的缺乏导致是否行协作办案更依赖于两机关领导的判断和决策,存在“人走政息”的隐患,双方关系由此处于不稳定状态.在线索的应用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线索的态度也存在细微差别.例如,对于部分虽有明确指向但内容较为粗糙的线索,检察机关更倾向于“养一养”,通过更多的外围调查,逐步深入,以一举取得案件的成功办理;而纪检监察机关则更倾向于“短平快”的办案思路,直接与相关当事人谈话,只要构成违纪即可予以处理,以达到最快速度的消除腐败存量,震慑相关人员.这种对于线索态度的细微差别,往往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角度的把握不同,对于案件的发展方向期待不同,而这通常会导致案件侦破朝相反的方向发展.

二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转化上有一定分歧.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对线索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案件要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据的证明标准、取证程序上的不同,导致在证据的认知上存在一定分歧.中纪委要求各级纪委在案件办理中做到“涉罪即移”,但因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各地均是自想办法、各显神通,甚至会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出现“大案变小”的情况.比如,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被审查对象因“双规”时间较长,承受的压力较大,交代的事实和金额往往存在夸大成分,如纪检监察机关不加任何核实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势必会给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严重的误导和影响.在证据的转化上,《刑事诉讼法》第52条虽然对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更多是体现了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能,其调取的部分客观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尚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另外,因职责差异,因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是否违反党纪政纪,而不要求其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而这些证据即使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也很难满足检察机关要求的证明当事人有无犯罪、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有时甚至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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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败协作 摘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两大支柱,虽然两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建立了反腐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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