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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人论文范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基金管理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基金管理人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制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但形式上有所抵牾,内容上亦存在严重脱漏,亟待作出追根溯源式的统合.私募基金与信义法在架构上的契合,使得信义义务成为管理人义务的核心.而信义义务的情景依存性又带来了裁判的不确定性,为此,管理人义务一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独特性及其运作流程加以类型化,另一方面应从法院的角度梳理相关裁判审查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普适性、操作性和开放性兼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

关键词:私募基金 管理人 信义义务 信义法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040-13

2013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中,而随着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登记备案、合格投资人、募资规范所构成的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基本齐备.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由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仍立足于私募基金的外部行政管理,缺乏理解其内部民事关系的眼力,从而导致《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这一私募基金的首部全国性法规既没有终结多部法律纠葛不清的局面,也无法为利益受损的投资人提供更广泛和更有力的民事救济通道.而如何在持续强化监管机构“公共执法(public enforcement)”之余,不断激活“私人执法(private enforcement)”, ①不仅是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是平衡扩张性的行政力量、建立发达金融市场的关键一环. ②为此,笔者立基于体系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来加强投资人保障的思路,通过规则梳理和理论探寻,尝试回答管理人义务为何统合、能否统合和如何统合三大疑难,以期为我国私募基金的规则制定与司法适用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一、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概观:统合之必要

(一)私募基金的三种法律形式

作为一种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设立的集合投资工具,私募基金并不是一个边界清晰的法律概念,相反,它在法律上有着纷繁多样的组织结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20条所列明的募集文件种类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第94条和第154条的规定,我国私募基金可采用“契约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参见IOSCO, Examination of Governance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Consultation Report, 2005, at IOSCO: 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183.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日.

所谓“契约制”,即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私募基金形式.它由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有)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基金合同)而成立,各方权利义务亦据此划定:投资人通过基金合同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基金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托管人对基金财产予以保管并收取报酬,投资人则享有基金财产的相关收益.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规定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并由此确立了其作为《信托法》特别法的地位,施天涛、周勤:《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第122页.“契约制”基金应遵循信托法理,在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信托法上“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故而,“契约制”基金又可名为“信托制”基金.参见刘健钧:《投资基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探讨》,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12期,第5页.尽管如此,“契约制”基金毕竟不具有法律资格,仍存在着基金资产与受托人自身资产相混淆乃至被侵占的风险,“公司制”从而成为另一种选择.

所谓“公司制”,即以公司为载体的私募基金形式.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制”基金对外以自己名义行使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内则由作为公司管理层的管理人进行运营决策.基于公司法原理,无论管理人担任董事抑或经理,其基金事务的管理权均有赖于法定的组织架构及公司的委托行为.参见邓峰:《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第80页.因此,管理人和公司之间固然准用民法中的委托,但毕竟有着不同的历史路径和目的导向,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自强教授用“商事代理”称之.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页.然则,投资人又居于何等地位?由于投资人意在投资收益,而非参与公司管理,加之缺乏技能、时间和精力,所以,虽然投资人系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和风险承担者,但实际上却处于被动受益人的位置,从而沦为公司的“旁观者”.投资人在公司层面的退出,使得公司和管理人的委托关系形如虚设,这反过来强化了投资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对公司的掌控得透过管理人以经济学中“委托—代理”模式完成,投资人和管理人进而呈现出“委托人—代理人”的二元结构.我国的“公司制”基金肇始于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但设立和运作过于严格,与私募基金的禀赋并不吻合.随着2005年和2013年两次公司法修改,投资人和管理人能通过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出资数额、期限以及分红比例,之前困扰“公司制”基金的收益分配和出资限制问题得以部分消解.即便如此,相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它却始终存在无法弥补的劣势,那就是投资人层面和公司层面的“双重征税负担”.

所谓“有限合伙制”,即以有限合伙企业为载体的私募基金形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系管理人,负责基金经营,并以全部财产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系投资人,不参与基金运作,只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自2006年我国引入“有限合伙制度”以来,它就凭借着设立简易、退出顺畅、操作灵活和税务优势,一举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选择.人们相信有限合伙制基金实现了“投资者”与“投知者”最佳结合:对于前者而言,有限责任满足了他们实现资本增值与规避风险的两大需求,同时穿透合伙企业的征税方式降低了税负;对于后者而言,他们只需象征性地投入少量资本(一般占到募集资本总额的1%~2%),便可获得基金超额收益12%~20%的份额.有限合伙制基金特殊的管理和资产结构,使其所有和控制再次分离,管理人由此具备了一种“类受托人”的性质.吴晓灵:《投资基金法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与完善》,上海三联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总结:该文是关于基金管理人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私募基金的身份认同困境 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市场机构中,唯一整体具有较强民营背景的群体就是私募基金。然而至今为止,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经将私募基金包括在基金范围之内,。

2、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节税效应的局限性 摘要: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模式,普遍认为其具有节税效应。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特定条件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节税效应存在较大。

3、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现金管理 【摘 要】在投资初期,基金账户未完全使用于投资项目时,财务人员可根据基金协议,投资于银行的低风险收益,为基金闲置资金产生收益。基金项目投资回收期。

4、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处在一个不断进步的阶段,相关法律也在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局势变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国私募基金。

5、 私募基金中存在的问题与 摘 要 私募基金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非常大。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也没有做到位,。

6、 私募基金行业现代监管之路 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私募基金获得空前发展,行业结构不断优化,行业功能不断健全,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