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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论文范文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节税效应的局限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私募基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节税效应的局限性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私募基金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私募基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模式,普遍认为其具有节税效应.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特定条件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节税效应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通过局限性分析,期望能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指导借鉴意见.

关键词:有限合伙型基金;节税效应;局限性

2014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被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本文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节税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其在节税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期望为基金实际运营提供借鉴意见.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劣比较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成立依据为《公司法》,治理层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际运营通常为自行管理或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资产.尽管我国出台了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鼓励政策.但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较大缺陷,采用该种模式的基金数量较少.主要缺陷为:存在着双重税赋问题;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型度.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点是操作方式灵活、运营成本低且具有节税效应.但弊端是难以完全界定各方权益,容易滋生法律纠纷.

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实践过程中,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被广泛采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允许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收取管理费,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型作为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可以实现有效激励机制和有效约束,能够实现基金有效运作;融资结构灵活;组织及分配机制自由.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诞生于美国,是美国基金组织变革和制度创新的产物.因其内部的制度设计、组织安排、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更好的匹配私募投资基金自身特点,从而使其具备高适应性、节税、低成本等独特的优势.在实践过程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逐步占据主流地位.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涉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层面统一税收政策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首次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体征税口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明确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并促进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各地先后出台地方性税收政策,在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框架下,出台地方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天津市《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时,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投资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2.北京市《关于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人合伙人属性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型投资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合伙人(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投资转让收益按照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

3.上海市发布的《关于本市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普通合伙人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4.深圳市2010年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有限合伙人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但该项优惠政策于2015年2月停止执行.

从私募投资基金较为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天津、北京政策均不区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优惠力度较大.深圳、上海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財预[2014]415号)下发后,地方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验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节税效应分析

(一)有限合伙基金层面节税效应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地位,在税法上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按照实际分摊的所得或损失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所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无法避免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印花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纳税义务.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私募基金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私募基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与其中法律关系 摘要: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虽然起步较晚,但因其机制灵活而发展迅速,为我国的产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实践中,对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2、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现金管理 【摘 要】在投资初期,基金账户未完全使用于投资项目时,财务人员可根据基金协议,投资于银行的低风险收益,为基金闲置资金产生收益。基金项目投资回收期。

3、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处在一个不断进步的阶段,相关法律也在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局势变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国私募基金。

4、 私募基金中存在的问题与 摘 要 私募基金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非常大。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也没有做到位,。

5、 私募基金行业现代监管之路 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私募基金获得空前发展,行业结构不断优化,行业功能不断健全,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