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职称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新闻传播法人格权论文 决策树法应用论文 什么是文献综述法 论文访谈法 民商法参考文献 文献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于人格权法论文范文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几个基本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人格权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4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几个基本问题是关于人格权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人格权法条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 要: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再次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首先需要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束缚,人格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排斥在该体系之外,人格权法完全是实践的产物.将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对待是一种立法者的不作为.人格权只有不断地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宪法基本权利架起了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桥梁,人格权一般条款则使得宪法基本权利与人格权之间能够有效互动.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需克服诸多的理论漏洞,权利客体并非权利的必备要素,权利内容才是根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能,并不是必须同时表现为事实支配和法律支配,事实支配对于人格权来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对于法律支配则涉及哪些人格要素能够进行支配,如何支配,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的判断问题.

关键词:潘德克顿体系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权利客体支配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以来,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就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甚至出现了人格权法单纯成编会引发颜色革命的争论,因此,有关人格权法的立法被搁置.〔1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面对激烈争议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对人格权的立法进行了简单模糊的处理,既没有如梁慧星先生所言将人格权的有关规范置于民事主体——自然人一章,也没有明确人格权法将来独立成编,甚至后续的民法典分则起草小组也没有设专门的人格权法小组.〔2 〕然而,《民法总则》仅设三个条文对人格权问题进行了宣示性规范,无法解决现实中广泛且普遍存在的众多人格权问题.同时从第五章“民事权利”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可以看出,该章在民法典中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以权利为主线,后续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亲属继承编都将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宣示性规定相呼应,共同完成对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如果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话,那么,唯有人格权成为诸多权利中的“孤家寡人”,仅有的三条宣示性规定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将显得单薄.人格权法在未来民法典中能否独立成编,除了人格权法本身的内容是否足以支撑它独立成编外,“安内必先攘外”,必须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将面对的理论瓶颈与质疑有所应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路才将顺畅.笔者将以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为前见,梳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潘德克顿学派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论障碍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族生活的写真,一幅社会生活的画卷,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往往会给纯粹的法律逻辑设置障碍.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而非在于逻辑.法学源自生活,但也必须尊重生活.当法律逻辑与制度设计发生根本冲突时,究竟是制度设计屈从于体系逻辑的完美,还是超越逻辑体系的束缚重构权利?是固守坚持还是因势利导?这需要我们正确审视潘德克顿体系当下对于民法典的价值.潘德克顿体系一向以概念为基本材料,以法律逻辑为方法,构建了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典结构,五编制甚至成为潘德克顿体系的标志.潘德克顿体系也随着《德国民法典》的广泛传播而被更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编纂民法典时所继受.

潘德克顿体系是关于民法的立法技术,以体例的严谨性与逻辑性为典型特征.潘德克顿体系在中国的引进与发展及繁荣可谓渊源流长.自清末变法之初即采纳了潘德克顿体系,尽管清末《大清民律》没有得以颁行,但《大清民律(草案)》所奠定的中国民法的立法模式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民国的立法.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了《大清民律(草案)》.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自1950年开始大规模学习前苏联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比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关于亲属法独立于民法的模式等.但前苏联民法中的概念体系仍然是源自德意志法学的.潘德克顿体系的五编制模式尽管体现出该模式的逻辑本质,但该模式是否就应该固守呢?或者说,突破五编制是否就是否认潘德克顿体系呢?《德国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獨立的人格权编,甚至不愿意承认生命、健康、自由属于独立的权利,这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主要是因为《德国民法典》的主导者萨维尼受到了康德哲学思想的深刻影响.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权利观念与人格权理论相冲突,人格乃体现人之尊严与价值,不得物化为交易客体.人永远要当作目的,不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于他人.权利主体永远无法对自身拥有权利.即使拥有,该权利也不能在实证法上得以规范.《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温德沙伊德也接受了萨维尼人格否认论的影响,在立法价值逻辑上放弃了将人格本身上升为一项由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益,因为债之产生应以财产价值受到非法侵害为前提,而人格权的内容及范围均无法明确确定.〔3 〕如此,德国人格权保护立法就陷入无法克服的矛盾之中:在立法形式上不承认人格权,但立法者也意识到,从立法价值出发,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显而易见应得到保护,所以,就有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该规定又让人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权利性质想入非非,其是否与所有权等权利并列为权利?《德国民法典》却将这四种对象称为利益,同时不同于拉伦茨所称的法益.这样一来,生命、身体、自由、健康就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地位.〔4 〕《德国民法典》就此陷入如何保护人格权的困境,潘德克顿体系成为人格权进入民法典的桎梏.立法价值逻辑与立法技术形式的背离使得德国司法者不得不采取权宜之计,当时的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已经明确意识到,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了.〔5 〕德国一般人格权概念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通过这个概念使得法律能够在僵化的规则与永不停息的社会变革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德国虽然创设一般人格权,但在民法典修订中仍然没有将纳入,人格权依然游离在民法典之外.

潘德克顿体系在创立之初就无法容纳人格权,甚至为了避免混淆,对人格的概念都没有采用,而是极尽所能地创造了权利能力的概念予以替代,权利能力成为架起自然人与法律人之间的桥梁.潘德克顿体系虽然受制于康德法哲学思想的影响,也因萨维尼否认人格权论的影响,同时在当时人格权社会问题也并不突出,人格权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即便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确认了生命健康自由等几类保护对象,但在德国立法者眼里,也并未将其视为权利.因此,人格权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潘德克顿体系的排挤,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为其开了一扇窗,权利能力概念的诞生为未来人格权的发展保留了必备的通道.权利能力制度的出现,使得人格与人格权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总结:该文是关于人格权法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编法为介融合重构 摘 要:竹编是奉化传统民间手工艺,其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文艺术、精湛的技艺以及千变万化的编法,本文笔者尝试把竹编的编法引进美术校本课程,从转换材料。

2、 物理独立探究法和物理课外活动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高中物理教学,要求教师应当立足于每一位学生当前客观存在的个体差异,全面把握学生成长的各个要素,采取个性化的教学指导策略,科学而。

3、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人格权独立成编和民商合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立法工作经历了重提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开展民事立法、内部确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公开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这四个阶段,民事立。

4、 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独立和互动 摘 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格权越来越完善,对于人格权归属民法权力,还是宪法权力这一现实问题,应转变分析视角,分析二者的独立与互动。本文首先对。

5、 人格权独立成编必要性 摘 要: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所面临的挑战与德国、法国民法典制定时面临的挑战不可同日而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尤其是在这个有着几千年不重视个人人格的。

6、 人格权法和合同法互动分析 摘 要 人格权法既应该同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衔接,同时还应该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和消极缔约自由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要想使二者实现平衡,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