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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辨析论文范文 多样化电信诈取行为下诈骗罪辨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诈骗罪辨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多样化电信诈取行为下诈骗罪辨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诈骗罪辨析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电信诈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名词,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学上用语,凸显了通过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如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远程、非接触式实施诈术,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社会现象.电信诈骗的多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的诈取手段因具备新颖性、多变性、高危害性等特点,持续为媒体关注,并将这一类诈取行为统称为电信诈骗.然而,从刑法学角度,诈取财物仅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类型,而其犯罪类型仍需结合刑事法律规范和理论体系予以辨析.笔者通过对电信诈取行为的归纳,结合业已成熟的诈骗罪理论体系,以期厘清诈骗与盗窃之界.

一、电信诈取案例

案例1.行为人利用特殊设备对指定号码或号码段进行拨打,当被拨打的电话显示来电号码后立即挂断,受害者如回拨此号码则可能被收取高额费用.

案例2.孙某通过某订票网提供的电话预订机票,客服人员要求孙某通过网银汇款,孙某遂按其要求将958元机票款汇至工行某账户.虽经查询已扣款成功,但对方说钱未到账,声称需要通过ATM机“联网操作”以使付款生效.于是孙某又按其引导,在ATM机上输入所谓的使购票款生效的激活码“18356”(实际上该数字是输入到了ATM机的转账数额一栏),相应数额被转入骗子账户.

案例3.行为人以尚未看到买家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买家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买家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买家点击该虚假链接后,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被行为人实际占有.

案例4.行为人冒充淘宝卖家,将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被告人私人账户.

案例5.行为人将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商场直至月底结款时才发现,这个小偷以这种手段默默在家收了70万元.

案例6.行为人伪造《违法停车告知单》置于违停车辆上,伪造的罚单上有一个二维码及“扫一扫,交罚款”的字样,该二维码指向的账户由行为人实际控制.

上述案例在行为手段上千差万别,却毫无例外以电话、网络为中介使用了欺诈之术,在一定环节和程度上让被害人信以为真,故媒体乃至一些法律人士将这些案例以诈骗论之.但唯有抛开乱花迷眼的各种诈术行为,从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分析,方能发现各案的本质所在.

二、诈骗罪理论体系简述

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在诈骗罪上高度近似.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①诈骗行为,②对方的错误,③交付、处分行为,④转移财产、利益,这种因果发展过程.因此,一必须有欺骗,即对人实施的,以引起财产上的处分财产为目的的欺骗行为;二该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现实的错误等;三是具有由于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虽然是具有瑕疵的意思,但也必须是基于被害人的意思的交付、处分行为;四是由于该处分行为而转移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 另一名日本学者西田典之观点和大谷实相近,认为要成立本罪(诈骗罪)必须经过欺骗行为(诈骗行为)→错误→处分(交付)行为→诈取(在旧刑法中称为骗取)这一因果关系,从而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德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对诈骗罪的罪状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意图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虚构、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这一规定和日本学界的观点基本相同.

即便在欧美法系,对诈骗罪的理论构建和大陆法系也无多大区别.美国学者Bishop曾经对诈骗罪的含义做过这样的解释,他说:凡是为了骗取财物把明知是虚假的事实当作真实事实告诉他人,使他人相信虚假事实,并据此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都构成这个犯罪.现在,美国刑法理论一般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划分为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告知被害人的虚假事实;(2)被害人相信虚假事实;(3)把财物所有权转移给行为人;(4)明知是虚假事实并且具有欺骗被害人的意图.其中,“告知虚假的事实”是指被告人编造某种事实,并且将虚假的事实信息告知被害人. 这与大陆法系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基本一致.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诈骗罪的构建也没有超出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理论.陈兴良教授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他人实施处分行为→财物转移. 张明楷教授在多部著作里面对诈骗罪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阐述,其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这一观点也得到刘明祥教授的认同. 比较国内外诈骗罪的理论构建,可以看出虽然在基本构成要素的数量上略有分歧,但对于行为人使用欺诈之术、对方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这三个核心要素在认识上高度一致,这也是辨析诈骗罪应同时具备、不可或缺的三个标准.

三、对诈骗罪构成要素的理解及逻辑推论

论述一:诈取行为是诈骗罪的必要要素,但绝非核心要素,因其不能厘清该罪和他罪的界限.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虚假发票报销符合贪污罪中的“骗取”行为而成立贪污罪;编造虚假理由将户主骗出住宅,然后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竊罪;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利并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而非诈骗罪;谎称掌握官员不法事实向官员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来不是诈骗罪区别于他罪的典型特征,但基于多年来对诈骗罪学理罪状的传统归纳——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务界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诈骗罪间建立了高度联系,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该罪的其他构成要素,这也使得诈骗罪有扩大化之嫌.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诈骗罪辨析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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