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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查论文范文 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初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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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与职责进行明确;其中检察机关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也接收了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置职责.

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前的一项重要调查制度.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遭遇以合法性质疑为代表的一系列问题.继受职务犯罪处置职责的监察委员会,对已经实践积累总结出一套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行之有效且带有一定规律性的工作制度——初查制度,亦不可能完全弃之如敝屐.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应该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解决其存在的根本问题,使其在新的国家监察体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隐形的翅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重要地位

现实中,一方面,初查已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实际地位甚至超过了侦查本身;但另一方面,法律层面却没有给予初查以应有“名分”.最终,使得初查成为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隐形的翅膀”.

(一)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有论者将犯罪按性质划分为普通犯罪、职务犯罪、特种犯罪三大类.普通犯罪是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主要特征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勤勉廉洁性为特征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等犯罪;特种犯罪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特征的犯罪,如间谍、特务等犯罪. 以此分类为标准,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务犯罪对初查的需要.一般来说,普通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式是“由案到人”,即从已经明确的犯罪事实,逐步追查犯罪嫌疑人;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式则与之相反,一般是“由人到案”,即从被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人着手,收集固定证据.但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很少会有普通犯罪案件所具有的現场、痕迹,更没有被害人证言等证据直接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所以尤其需要较长时间的立案前的初查过程.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不仅具备了高智商和较丰富的学识与社会阅历,同时还依仗职权编织了较为错综的关系网.通常,职务犯罪主体在作案之前,就为自己精心设计、准备后路,借以掩盖罪行、逃避追究.故而,职务犯罪主体归案后的抗审能力也明显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虽然实践中也有“侦查谋略”“讯问谋略”之说,但在笔者看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单纯依靠“谋略”这一或多或少带有“信息不对称”特征的策略,来获取初查对象“对问题的交待”的几率越来越小,只有证据和信息才是成功讯问的“王道”.而相对于侦查而言,初查更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可以更为全面细致地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三)“十二小时传讯制”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带来的最大挑战是“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因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对此做出规定,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举报等案件线索未做分析和初查,直接将被举报人“传”到检察机关或办案点,不计时间地让其交待问题,一待多日甚至数月,根据其“供”出的问题再予核实,“不破不立”,待查证到确凿的犯罪问题,再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请示报告等内部手续通过时间前提予以补齐补全. 而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12小时严格限制后,“原先通过较长时间正面接触涉嫌人员来判断其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模式已不合时宜.” 所以,检察机关为了提高线索的成案率,不得不把查案工作的重心放在初查这个环节上.

(四)与侦查作用的对比

立案侦查实际上就是对初查环节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审查和深化. 首先,从初查终结的标准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176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如果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能够证明某一贿赂犯罪事实确实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基本上该犯罪也可以被起诉、判决了.” 其次,从“报捕”的期限及条件来看,不难发现,在紧张的“可能也仅能够装订报捕案卷”的报捕期限内,侦查部门已经基本不可能再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取得进一步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报捕条件,说这些都是前期初查的功劳,当无异议.

二、蝴蝶效应: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争议

初查工作的成败决定着整个侦查工作的成败.但围绕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存在的争议也一直存在,首当其冲的是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这也成为引发“理论界对此莫衷一是,司法实践中也操作不一” 类似“蝴蝶效应”的那扇翅膀.

(一)法律地位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见初查的踪迹.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多次对初查作出规定,肯定其合法性,但在理论上,初查的合法性仍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不应视为对初查的法律授权.因为权力应当由法律授予,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代表国家行使.初查是一种权力,理应由国家法律明确授权,这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由于《诉讼规则》中对初查程序进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是超越司法解释权的解释行为,所以也不应成为初查权的合法来源.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实际上是立法者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等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所致.

总结:此文是一篇初查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切实帮助失足少年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减轻“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等具有深远意义。但是法律对该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

2、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其制约机制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抬头,相关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反腐败和职务犯罪侦查顺势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词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和。

3、 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和完善 摘 要: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

4、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职务犯罪初查其法律定位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前,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运用一定的调查手段进行初查,才能判明初查线索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要求。但由于初查欠缺法律上的定。

5、 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改革应对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决定是对我。

6、 关于完善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 2015年1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