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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 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构建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非法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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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其中,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是我国法治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检察机关作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尝试就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相关的程序建议,以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检察环节的贯彻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检察环节;构建;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规则,已经被多数国家所认可并写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到第58条四个条款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项制度确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水平的全面进步.检察机关作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对于贯彻执行该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法律对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处于有规则却无程序的尴尬境地,在缺乏程序保障的条件下排除非法证据,必然有风险和隐患,以及对存在的潜在风险难以评估和把握等问题.为使检察机关主要主体地位落到实处,笔者在此尝试就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相关的程序建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受理告知程序

收到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材料的当日,检察机关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检察机关自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以下内容:有权申请排除侦查人员因非法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不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为方便检察机关查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证的线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他们委托的人应当在得到告知后两日内提出排除请求.其他人员和机关、组织可以在作出批捕、不批捕决定前反映违法取证的情况.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发现非法证据,也可以依相关人员的申请被动发现非法证据.

1.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过程中,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依申请启动.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但该条规定是针对法庭审判阶段的,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逮捕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可以参照该条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必须同时提供非法取证行为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相关要素或线索.

三、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程序

在法定期间内当申请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之后或案件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立即将侦查人员获得的相应证据纳入检察监督的审查范围,进入相应的特殊证据审查阶段.

1.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主体即犯罪嫌疑人只要提出非法取证行为的线索即可,因为此时不论是证据保全还是调查取证,侦查机关都具备先天优势.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违立法目的.因此举证责任一般应由侦查机关承担,对申请人要求审查的证据,侦查机关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查机关举证的结果有两个:其一,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确实违法,从而不采纳该证据,侦查机关可以提请复议一次,对该证据是否系非法证据的复议决定须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后作出;其二,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和评价并通过双方的辩论、质证,如果认为证据合法有效,采信侦查机关的证据,申请人对此结果不服的,继续在审判阶段提出,由法官进行裁决,但此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新《高检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经过主动审查或经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应当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对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移送起诉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有疑问的,检察人员可以向侦查机关调取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所有讯问笔录,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仍无法查清的,可以调取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可以向嫌疑人相关侦查人员、同监室人员、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取证.W市Y县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雷某某盗窃案时,雷某某提出曾受到刑讯逼供,侦监部门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公安机关以看守所监控设施损坏为由无法提供监控录像,经审查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发现雷某某收监时手部确有受伤情况,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故对雷某某的供述不予采纳,最后因证据不足而依法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检察环节可采用听证的方式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以和法院的诉讼排除程序相区别.“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可以参照新刑诉法中所规定的法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进行,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或者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的,由侦查机关负举证责任,为证明证据的合法性需提供讯问笔录、原始讯问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必要时出席听证;犯罪嫌疑人聘请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阶段)或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质证、辩论,检察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其出席听证程序.仍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通知讯问人员出席作证,对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侦查机关不能当场举证的,可以决定延期听证.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作证.最后是听证后的处理程序,采用“决定”形式,决定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总之,检察机关主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样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原则,针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据实决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检察机关应当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决定和救济权利在作出后三日内告知相关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及反映非法取证的人和机关.由于受到审查期限的制约,在审查逮捕阶段,不能申请复议.但是在针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起的复议中,侦查机关可以同时要求对排除非法证据导致不捕的原因进行审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对排除和不予排除决定进行审查.被害人还可以在针对排除非法证据导致不诉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中要求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否合理.但是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后被告人不得就同一份证据同一个理由向法院提出排除的申请,以确保检察机关排除的权威性.侦查机关、反映非法取证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复议一次.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即便该证据被检察机关作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不影响该证据作为控告和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

五、责任问题

现行刑法对严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非法搜查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构成犯罪的非法取证行为,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侦查人员也应设置相应的惩戒制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承办检察官、法官和享有决定权的领导明知是非法证据而故意不依法进行排除或者严重失职导致非法证据被使用,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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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新刑诉法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监督构建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变了我国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理念,把人权的保护纳入到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其中最好的体现就是在非。

2、 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

3、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

4、 非法证据排除中侦查人员出庭制度 摘要:非法证据中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对能否正确地排除证据十分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要很好地贯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将面临很多困难和阻碍,对于这一制。

5、 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实证 摘 要: 我国从2013年就刑法颁布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排除规则,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不作为定案依据来讲的。该项规则从颁。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