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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刑事诉讼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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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3)04002305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订,其中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证明责任等事项,对该规则予以完善.其实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就确认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到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该类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难以凸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也不足以遏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立法的方式对该规则予以明确,并完善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这对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人权,准确打击犯罪和促进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将有重大裨益.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司法程序将有重大改变,因此急需对该制度加以研究和梳理.

一、非法证据的内涵

(一)非法证据的性质

所谓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对该类证据予以排除,使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是否认了该类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在法庭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非法证据之所以被排除并非是其不具有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而是其根本不具有证据能力.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也有可能是真实的,非法搜查取得的物证往往是客观的,虽然可能有证明力但却因无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从而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反之,某些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不是因为系非法证据而是没有证明力.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没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是因为未经质证无法保证证言内容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从而不具备证明力.总之非法证据是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而并非是指没有证明力的证据.

非法证据即便可能证实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仍然被剥夺证据能力,在理论上也引起过争议,比如美国卡多佐大法官曾对排除规则提出过著名批评:因为 犯有错误就使罪犯逍遥法外.针对这一批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政府本身是一个法律破坏者,那么它必然会播下轻视法律的种子,它会诱使每个人变成仅仅适用其自身的法律,它甚至会造成无政府状态\[1\].其实,之所以要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仅是因为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受到非法取证行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非法取证的手段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抑制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保障诉讼参和人权利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

胡葵阳,王新颖: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兼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26卷第4期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证据有两类.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该类证据适用绝对排除原则.第二类是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对该类证据适用裁量排除原则.该范围比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的范围和美国等国家非法证据的范围更宽泛,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要求排除的非法证据仅限于使用刑讯获取的口供,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刑事司法中排除的“非法证据”通常指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以违反被告人权利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2\]32.我国非法证据的范围有两个特点,第一,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将非法取得的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列为非法证据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大特点,对保障证人、被害人的权利具有积极作用\[2\]33.第二,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并非绝对是非法证据.非法的物证、书证必须同时满足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三个条件.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比如未出示搜查证、搜查取得的书证等.由于物证、书证是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且实物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一旦排除不能再次取得,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于违法取得的实物都没有规定绝对排除,而是区分情况作不同处理\[3\].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完全排除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而是要求违法取证的方式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

在普通法系国家,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有着严格的区分,一般情况下,非法证据在法庭正式调查之前就通过审前程序被排除在外,因此非法证据一般不会呈现到陪审团面前,作为事实裁判者,陪审团不会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法庭的审理是由一名法官或一个合议庭完成的,非法证据是在呈现到法官的面前时,才被法官裁定为应当排除,非法证据虽然不会作为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但难以避免会对法官的最终决定作出影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非法证据可以由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后主动加以排除,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排除.这一做法可以尽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使非法证据不必进入法庭而影响审判人员的判断.因为,如前所述如果法庭能够接触到非法证据,即使最后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难以保证其不对案件审理者造成不良导向和干扰.我们的做法能够在客观上解决我国因庭审模式设置而造成的法官易受非法证据不当影响的问题\[4\].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摘要]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规则的核心,关系到刑事案件能否得以侦破。非法获取的证据并非是无关联性的证据,甚至大部分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直接影响力的。

2、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原则,还。

3、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在2012年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时也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是,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

4、 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

5、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