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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理性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非法证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理性反思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非法证据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7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制度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从立法的层面看,由于立法的粗疏,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不详,范围不清,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的多元化,看似严密了法网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计缺乏必要的救济程序,又会使权利享有者陷入维权的尴尬;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只具有形式上的价值,对于非法取证的证明无实质意义.从法社会学角度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流水线式的诉讼模式,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根深蒂固,维稳压倒一切的公共政策等挤压了该制度的生存空间.

关键词:非法证据;规范法学;法社会学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和司法程序,纠正违法行为和制止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等方面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顺应了国际司法潮流,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在肯定该项制度价值的同时,毋庸讳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存在立法上的粗疏和脱离实际的理想化色彩,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民众的司法观念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法律政策背景下,有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难.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泊来品,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最初针对的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违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实物证据,并将之视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后来在1966年,米兰达规则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到目前为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接受,成为一条通行的国际司法准则.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5 条规定: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供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就我国来说,2010年之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基本上没有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可见,原刑事诉讼法中只有严禁刑讯逼供等宣示性的口号,但是对于何谓非法证据,如何处置都没有规定.后来,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 61 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第 265 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首次对非法获取的口供进行了否定,但是其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否定程序,缺乏应有的操作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尤其是程序必须合法的观念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特别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佘祥林、聂树斌和赵作海等一批冤假错案,更加触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社会各界无不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深恶痛绝,专家学者们更是口诛笔伐,社会对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呼声空前高涨,人们希望该制度能够遏制刑讯逼供行为,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和 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非法证据规定》首次明确了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都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从立法上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立法技术层面——法律规范因简略粗疏而难以有效实施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不详、范围不清

非法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础概念,根据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定义:“侵犯被告人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原因是没有逮捕令状或者可能的理由而执行逮捕,或者是令状有缺陷且不存在有效理由而进行无证扣押.” ,可见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主要是指取得的程序不合法而取得的证据.而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的规定,只是在第54条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文中并没有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表述.在我国理论界,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也众说纷纭,广义理解上的非法证据包括取证的主体、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取证程序、取证的方法和手段等不合法的证据.狭义上理解的非法证据仅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从证据的可采性角度应将证据分为三类: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合法证据为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具有证据能力和可采信的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因自身之瑕疵,证据能力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经补证和合理解释后具有证据能力之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包括取证程序和手段严重违法的非法证据和其他严重违法欠缺法定要素的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从新《刑事诉讼法》表述来看,我国法律中所指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但是针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在认识上仍然存在分歧,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 方法.”但是在一般民众和多数侦查人员的观念中,刑讯逼供主要是指采用殴打等暴力方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采取变相肉体折磨或者精神折磨的方式,一般不认为是刑讯逼供,如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挨饿、受冻、烤(用强光照射)、熬等方式获取的口供一度较为普遍,甚至有的侦查人员认为,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的正常手段.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那么这里所指的“非法方法”是否包括那些变相刑讯逼供的方法呢?笔者认为,这里非法方法应当指那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变相刑讯逼供行为,但是范围也不能过大,应当参考《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禁止以酷刑的方式获得口供,“酷刑”是指“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把通常理解的“刑讯逼供”以外的凡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非人道行为都纳入进来.对于那些轻微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口供,笔者同意陈瑞华学者的观点,那种侦查人员在制作证据笔录时具有的技术性缺陷的瑕疵证据,不应纳入到非法证据的范畴,而是可以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等方式消除瑕疵.这些证据主要包括:证据笔录记录错误、遗漏了重要内容、缺少有关人员的签名和盖章以及一些技术性手续的违规等. 此外,对于那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新刑诉法也规定予以排除,但是该条文没有规定取证的主体是侦查机关还是其他辩护人,容易引起歧义.笔者认为,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初衷,主要是通过这种程序性制裁的方式规范侦查机关的司法行为,似乎对于辩护人通过非法方法获取证人或者被害人口供的并不进行规制,对于辩护人非法方法采取的口供完全可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由法官对之不予采信即可.对于侦查机关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形,法律规定了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进行消除违法情形后予以采用,但是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个弹性极大的规定,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该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可操作性不强,更多的人会认为物证和书证不像口供那样主观性较强,其本身具有客观性和不易变动性,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进行排除.

总结:此文是一篇非法证据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在2012年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时也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是,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

2、 我国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 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

3、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

4、 非法证据排除中侦查人员出庭制度 摘要:非法证据中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对能否正确地排除证据十分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要很好地贯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将面临很多困难和阻碍,对于这一制。

5、 刑事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实证 摘 要: 我国从2013年就刑法颁布关于非法证据方面的排除规则,规则主要是针对证据非法取得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不作为定案依据来讲的。该项规则从颁。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