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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执行过程论文范文 死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者权利保障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死刑执行过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6

死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者权利保障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死刑执行过程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西安中院执行死刑视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当前我国的死刑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者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被执行者申诉权、会见权、执行后尸体的处理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权利的保障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充分保障被执行者人权;切实保障死刑罪犯的申诉权;细化死刑罪犯的会见权;保障被执行者的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方面入手,改善现状,确实保障死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者的权利.

关键词 被执行者 权力保障 死刑

作者简介:袁琴武,曲靖师范学院法律和公共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22

一、死刑执行程序中被执行者权利保障问题分析

有错必纠、保障被执行者应有的权利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死刑执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这在纠正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有些设计还是过于粗糙.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被执行者的权利保障缺乏制度依据,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一)被执行者申诉权保障问题

1.司法实践中鲜见死刑执行阶段申诉成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 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权利.这一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死刑执行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权公正、客观、有效的行使更是迫在眉睫.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执行阶段的申诉权成功率极低,并多次被抛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经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质疑.

2.申诉时间过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可见,从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到执行,被执行者最多也只有七天时间进行权力救济,而我国刑事申诉程序则规定,接到申诉材料后,相关部门要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符合受力条件的再进入下一步程序;受理以后,需要3至6个月的时间才能够作出决定.这同执行死刑的七日期限不匹配,表明我国法律没有为被执行者预留充分的申诉时间.申诉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急需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

(二)被执行者会见权的保障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表述了死刑犯的会见权,但是由于要素粗糙,规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严重束缚了会见权的法定功能.所以,必须将《意见》正当化改造,予以细化,对会见权被削弱的现象进一步改善.将死刑罪犯的会见权走向理性、成熟.

2.会见时间无法保证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提前一天,罪犯才被告知何时执行死刑,从告知到被执行死刑,仅有短短的一天时间,司法机关或许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事件突发情况,但此时犯罪亲属密切关注的问题就出现了,从通知家属、准备、时间规划、行程预留到赶往羁押地,时间确实仓促,不仅客观上阻碍会见权的实现,其法定功能也大打折扣.

(三)被执行者死刑执行后尸体的处理权问题

对一个即将灭失的生命来说,应当具有对自己尸体的提前处理权,可以自愿将其身体器官捐献,也可以将尸体捐献去做研究,同样可以选择和其他人一样的处理方式,这种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但当前的被执行者的尸体处理权存在诸多问题:

1.被执行者器官有可能被用来获利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往往和医院、科研等机构达成秘密协议,在执行死刑后,死刑犯的器官被移植,尸体被贡献出去做医学解剖使用,而有的执行机关更离谱,甚至于借机赚取巨额费用.检察机关也有重大发现:有些法院往往违法将死刑犯的肾脏、心脏、肝脏、胰腺、眼角膜等器官全部或部分和医院交易,从而达成双赢的局面.

2.被执行者捐献器官的意志不自由

在司法实践中,在被执行死刑前,死刑犯经常需要签署几份表格,即将死亡的心理承受力肯定脆弱,一度濒临精神恐惧,至于签的内容,死刑犯恐怕已无暇顾及,此时,必定给死刑尸体及器官的滥用有可趁之机.虽然死刑犯罪孽深重,不可原諒,被依法剥夺其仅有的生命,但他的其他合法权利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时下某些机关的有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死刑犯拥有的保护尸体完整权、尸体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人之为人的合法权益,也和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价值趋向背道而驰,这种错误做法亟待在立法和司法中着重解决.

(四)死刑犯在死刑执行程序中获得律师帮助权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程序都允许律师的介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到了执行阶段,却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规定,有时候律师甚至连何时被执行死刑都无从知晓,那还谈何辩护这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伤害了犯罪家属的感情.导致辩护律师很长时间内得不到有关死刑犯已被执行的通知.基于这些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存在的情况,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亟需规定执行阶段的律师帮助权.

二、死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者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一)充分保障被执行者人权

人权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自诞生之日期就倍受关注,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的价值必然受到高度重视.刑事程序法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动态的宪法).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的受保护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也直接体现了对一国公民人权的保障水平.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为保护人权所做的努力,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人权保障的范围和领域上的共识.因此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可随意剥夺,详细的规定,甚至在宪法中都有更广泛的价值体现 .但关于死刑执行程序中应该被关注的人权保障,却鲜有人进行此方面的深刻讨论,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死刑执行程序中应有的人权保障:

总结:该文是关于死刑执行过程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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