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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宪法权利保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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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D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2.03

2012年10月是一个不平静的月份.一个月内,海口和北京两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被中国媒体誉为“环保斗士”的刘福堂的所谓“非法经营罪”案与“学术批评网”的创始人杨玉圣的“非法出版物”案.而刘福堂的“非法经营罪”也是因公诉机关指控其从事“非法出版物”活动而获罪.一个公民因自印材料成书,仅仅因未取得国内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获行政或刑事的处罚,其法理何在?笔者从人权保障与宪法审查之视角,予以评述,敬请大家斧正.

一、问题之提出

2012年10月11日,刘福堂因出版、销售和赠予《绿色的梦》、《生态斗士刘福堂》、《天地良心》、《海南泪(一)》和《海南泪(二)》等五部书籍,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而遭审判.起诉书称,刘福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18 000册,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64 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8 090元,“情节特别严重”.刘福堂所涉嫌犯罪的事实是:2005年到2008年,“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撰写并印刷了2000册《绿色的梦》和1 000册《生态斗士刘福堂》,并且“由刘福堂用于赠予他人”.经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鉴定,二书均为非法出版物.2009年之后,刘先后撰写了《天地良心》《海南泪(一)》和《海南泪(二)》三本书,并且都购得香港书号,在海口市印刷,共计15 000册.这三本书同样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05年,“学术批评网”刊登了署名“金许成”的文章,批评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和她的丈夫张仲春的重复发表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为此,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要求“学术批评网’:及其主持人杨玉圣立即撤下批评文章,否则便诉诸法律.遭拒绝后,沈、张遂于2007年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将学术批评网主持人、参与学术讨论的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告上法庭,以后又不断追加诉讼.杨玉圣等所编辑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即是对沈、张夫妇提起的六个名誉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相关评论文章的汇编,共自印300册.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此针对杨玉圣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罚款一万元.

上述“刘福堂案”与“杨玉圣案”之共同之处在于,两案均涉当事人“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印刷的“出版物”被执法机关或公诉机关定性为“非法出版物”,以致获行政的或刑事的处罚.

无论“刘福堂案”还是“杨玉圣案”,它们所隐含的问题是公民个人是否有权自印自己的作品而行使“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认定“非法出版物”的法律依据否应当通过宪法审查之门?谁才是宪法权利的真正守护者?这些关乎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理论问题,已远远超越了个案本身而成为一个极具普世宪法意义的现实自由问题,必须以宪法的立场予以审视与分析.

二、认定“非法出版物”的法律应当通过宪法审查之门

目前我国关于界定“非法出版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8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 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修改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

依据1987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1988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院《关于摘 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上述关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对“非法出版物”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即“非出版单位编制、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省以上(含省级)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刷;否则,所印制的出版物,亦视为非法出版物”.该《通知》指出: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依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定,只有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才是合法出版单位.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均是非法出版物.

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属于“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因此,“凡属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编辑、印制、批发、销售、出租者的责任.”

1991年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 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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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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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户籍地人口权利保障 摘 要:人作为万物之灵,不仅有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方面的需求,同时也应享有在社会交往中平等对待的权力。我国在二元制的户籍体制下,对于城乡居民身份的。

4、 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运动员权利保障 摘要:2015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修订变化体现出了合理协调平衡兴奋剂处罚与运动员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但也彰显了通过不侵犯运动员的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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