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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宽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被告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8

认罪认罚宽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被告人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被告人智秀是谁杀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刑事速裁程序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司法效率.在试点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帮助.和此同时,也应当反思速裁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以防止此类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再次出现.本文归纳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多以来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学习和探究,不仅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也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下一步推行提供了参照和依据.

[关键词]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 张宏宇(1992—),男,山西清徐人,中国人民 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 D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06-0046-09 [收稿日期] 2017-01-24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创了刑事诉讼试验性立法的先河.2014年8月22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项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城市全面展开.自刑事速裁程序试行近两年以来,各试点机关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决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扩大到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有着类似之处1,“认罪认罚”将取消案件范围的限制,对更大范围的案件进行认罪从宽处罚.因此,吸收速裁程序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对速裁程序、认罪认罚试点的进一步推行有着积极意义.但是,两年多以来,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出现的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却一直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被告人权利保障边缘化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在此背景下盲目地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将“病症”带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更是增加了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概率.因此,有必要总结在现阶段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式的解决方案,这将不仅有助于解决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还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启发.

一、当前刑事速裁程序中

被告人权利保障出现的问题

试点两年多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速

裁程序改革实践试点工作进展平稳,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被“漠视”.

(一)庭审质量难以保证,被告人面临法官检察官的“双重控诉”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启动以来“捷报频传”1,从媒体的报道来看,速裁程序似乎达到了“减压”“提速”的目的.不可否认,这些新闻报道为了吸引读者关注,缩短了庭审实际所消耗的时间.在速裁程序中本就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再加上法庭审理耗时短,被告人权利边缘化的风险大大增加.被告人为了尽快了结诉讼,有可能受到办案人员的影响,在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脱离案件的事实真相以迎合办案人员.我国理想的刑事诉讼的构造为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所组成的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本应居中审判,不偏不倚.然而,在速裁程序中,检察机关掌握了被告人的罪行和量刑等实质性问题的话语权,庭审成为“走过场”,法官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照本宣科”,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中立审判的原则,在弱化法院庭审职能的同时,法官的职责也发生了偏差,和公诉方一道成为“控诉”被告人的一方.法官脱离了中立的审判地位,孤立无援的被告人要面对检察官和法官的“双重控诉”,诉讼主体地位无法保障,权利保障也岌岌可危.

(二)速裁程序适用率仍然偏低

“坦白从宽”和从宽处罚有着相似之处,都需要司法机关以信誉作为“抵押”以获取被告人的信任.然而坦白从宽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正在面临着对犯罪嫌疑人感召力不断下降的风险[1].同样的,速裁程序的感召力也未能达到改革者的预期,实践中速裁程序适用率仍然偏低2.偏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自愿认罪、放弃自身的辩护权等权利为代价,却只换来“可以”从宽处罚的处理结果,被告人还面临着不能从宽处罚的结局.

第二,在我国从宽处罚有三种幅度,即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但是《办法》规定却非常模糊,只是笼统地说“从宽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从宽的幅度.

第三,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考虑,既然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最终的判决相差无几,认罪之后并不能得到对应的利益,那认罪对被告人就没有什么好處,有的被告人对有罪答辩的期待很高,但判决后又感到失望.

(三)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

《办法》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有三种,第一种是 机关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院启动速裁程序;第二种是辩护人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建议检察院启动;第三种是检察机关建议启动.不论由谁建议,速裁程序的启动权仍在法院.但是通常情况下,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最难掌控的时间发生在侦查阶段[2].侦查机关所承担的调查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也耗费了最多的司法资源.然而,在立法层面对侦查环节速裁案件的类型、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和时限等都没能和普通案件处理程序区分开来,仍然按照普通案件的侦查模式处理速裁案件,造成了侦查环节“提速难”,和之相伴随的问题就是审前的羁押率仍然居高不下,被告人并没能因认罪而获得取保候审等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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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认罪认罚宽制度探析 摘 要: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

2、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务问题探析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缩短诉讼时限或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立足于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3、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宽制度适用和理解 摘 要 本文结合《青岛市关于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拟从公诉部门 此类案件实务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理解。

4、 认罪认罚宽制度实证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近一年,试点各地积极有效推行,起到了良好效果,比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更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5、 认罪认罚宽制度之理性人概念 摘 要 构建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性人”选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引擎所在。针对“理性人”概念在制度启动、值班律师、自由裁量等方面的。